百度公司在知道內容侵權後未及時採取措施,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百度 蔡繼明 百度貼吧 法律 技術 交通 成都 成都律師劉豔 2019-04-02

【要點提示】

百度公司在收到投訴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直至發出正式的律師函,才採取刪除信息等措施,在被侵權人投訴後和發出正式律師函這一時間段怠於履行事後管理的義務,致使網絡用戶侵犯被侵權人的損害後果擴大,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作為政協委員公開發表假日改革提案後,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網絡用戶於百度貼吧中開設的“蔡繼明吧”內,發表了具有侮辱、誹謗性質的文字和圖片信息,且蔡繼明的個人手機號碼、家庭電話等個人信息也被公佈。百度公司在“百度貼吧”首頁分別規定了使用“百度貼吧”的基本規則和投訴方式及規則。其中規定,任何用戶發現貼吧帖子內容涉嫌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違反貼吧協議的,有權按貼吧投訴規則進行投訴。蔡繼明委託樑文燕以電話方式與百度公司就涉案貼吧進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處理,樑文燕又申請作“蔡繼明貼吧”管理員,未獲通過,後梁文燕發信息給貼吧管理組申請刪除該貼吧侵權帖子,但該管理組未予答覆。2009年10月13日,蔡繼明委託律師向百度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該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刪除侵權言論並關閉“蔡繼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該律師函後,刪除了“蔡繼明吧”中涉嫌侵權的網帖。蔡繼明起訴百度公司請求刪除侵權信息,關閉“蔡繼明吧”、披露發佈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及賠償損失。

百度公司在知道內容侵權後未及時採取措施,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百度貼吧服務是以特定的電子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條件的網絡服務,法律並未課以網絡服務商對貼吧內的帖子逐一審查的法律義務,因此,不能因在網絡服務商提供的電子公告服務中出現了涉嫌侵犯個人民事權益的事實就當然推定其應當“知道”該侵權事實。根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絡服務商僅需對其電子公告平臺上發佈的涉嫌侵害私人權益的侵權信息承擔“事前提示”及“事後監管”的義務,提供權利人方便投訴的渠道並保證該投訴渠道的有效性。百度公司已盡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訴渠道的事後監督義務,未違反法定注意義務。百度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收到蔡繼明律師函後,立即對侵權信息進行了刪除處理,不承擔侵權責任。

由於百度公司已經刪除了侵權信息並採取了屏蔽措施防止新的侵權信息發佈,蔡繼明繼續要求百度公司關閉涉訴貼吧於法無據,且蔡繼明因公眾關注的“國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動成為公眾人物,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出於輿論監督及言論自由的考慮,應當允許公眾通過各種渠道發表不同的聲音,只要不對蔡繼明本人進行惡意的人身攻擊及侮辱即可。而“蔡繼明吧”只是公眾輿論對公眾人物和公眾事件發表言論的渠道,以“蔡繼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輿論關注的焦點,其本身並無侵害其姓名權的故意,對關閉“蔡繼明吧”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蔡繼明訴前要求百度公司提供相關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百度公司依照《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未直接向蔡繼明提供侵權網絡用戶信息,並無過錯。蔡繼明訴訟請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司亦當庭表示在技術上可以提供,故蔡繼明要求百度公司通過法院向蔡繼明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信息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百度公司在收到樑文燕投訴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直至蔡繼明委託發出正式的律師函,才採取刪除信息等措施,在樑文燕投訴後和蔡繼明發出正式律師函這一時間段怠於履行事後管理的義務,致使網絡用戶侵犯蔡繼明的損害後果擴大,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百度公司應當賠償蔡繼明精神撫慰金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邊界問題,在三個方面具有參考意義:一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關係,只要通知人滿足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網絡服務提供者就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二審法院認定原告委託的代理人投訴至原告律師函送達之間這一段期間的責任由百度公司承擔,即以此為前提。二是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網絡用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權益,不能僅以其提供的服務中出現了侵權事實就當然推定其應當“知道”。三是要注意把握對公眾人物的監督、表達自由與侵權之間的界限,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一、二審法院對刪除“蔡繼明吧”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當。

(成都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律師網:劉豔律師,從業十多年,經辦案件上百起,編寫中小學法制教育類圖書《法制與禁毒》《禁毒教育讀本》等三十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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