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商洛商丹高新學校班主任老師王某辱罵學生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

2 個回答
律师芳姐
2019-07-15

感謝邀請。

最近由於工作繁忙,悟空問答回答的少了。但昨天這個事情發生後,我整夜未睡,為學校裡出了這樣的敗類老師而氣憤,為學生婷婷而心疼,小小年紀就要承受如此大的心理傷害。

當然,職業的原因,我還是先從法律的角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商洛高新中學的教師長期辱罵學生的行為涉嫌構成侮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從定義上看,一是需要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二需要公然貶損他人人格;三要情節嚴重。

本案中,王某採用了其他方法,在班級裡公然貶損學生婷婷的人格,情節嚴重。所以,我個人以為,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侮辱罪。

構成本罪還有一個條件,就是受害人要自己起訴,法院才處理。也就是說,只有婷婷及其家屬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王某的行為才有可能被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無論最終王某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學生的人格權利都應該受到尊重,這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道德,遑論為師。

師者的道德應當遠高於普通人。但這樣師者的出現,真的是教育界的敗類。

希望有關部門能拿出切實的懲戒措施,給公眾一個交待。本律師也將持續關注。

我是律師芳姐,獲取更多法律知識,請關注我的頭條。

#商洛市老師辱罵學生# #法律小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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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高新中學的教師長期辱罵學生的行為涉嫌構成侮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從定義上看,一是需要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二需要公然貶損他人人格;三要情節嚴重。

本案中,王某採用了其他方法,在班級裡公然貶損學生婷婷的人格,情節嚴重。所以,我個人以為,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侮辱罪。

構成本罪還有一個條件,就是受害人要自己起訴,法院才處理。也就是說,只有婷婷及其家屬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王某的行為才有可能被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無論最終王某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學生的人格權利都應該受到尊重,這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道德,遑論為師。

師者的道德應當遠高於普通人。但這樣師者的出現,真的是教育界的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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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高新中學的教師長期辱罵學生的行為涉嫌構成侮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從定義上看,一是需要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二需要公然貶損他人人格;三要情節嚴重。

本案中,王某採用了其他方法,在班級裡公然貶損學生婷婷的人格,情節嚴重。所以,我個人以為,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侮辱罪。

構成本罪還有一個條件,就是受害人要自己起訴,法院才處理。也就是說,只有婷婷及其家屬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王某的行為才有可能被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無論最終王某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學生的人格權利都應該受到尊重,這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道德,遑論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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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高新中學的教師長期辱罵學生的行為涉嫌構成侮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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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庭信步PU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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