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人在醫院跳樓自殺醫院要負責任嗎?'

癌症 護理 肝癌 醫客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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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在醫院跳樓自殺醫院要負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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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在醫院跳樓自殺醫院要負責任嗎?

癌症病人在醫院跳樓自殺醫院要負責任嗎?

癌症病人因不堪忍受病痛,住院期間在醫院跳樓身亡,患者家屬向醫院索賠無果後,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靖江市法院孤山法庭審結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醫院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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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在醫院跳樓自殺醫院要負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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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因不堪忍受病痛,住院期間在醫院跳樓身亡,患者家屬向醫院索賠無果後,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靖江市法院孤山法庭審結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醫院無責。

癌症病人在醫院跳樓自殺醫院要負責任嗎?

生病絕望 跳樓身亡

去年3月11日,張某深感身體不適,和家人一起到靖江某醫院處檢查,診斷為賁門肝癌轉移術後復發,當即決定住院治療。但是在住院的日子裡,3月17日上午,張某趁著陪護他的兒子出去辦事的空隙,悄悄給親人、朋友寫了遺書,遺書內容為:“……我實在難以忍受這病痛的折磨,因此,我決定走了,請支持我的決定……”然後從四樓房間的窗戶跳下身亡。

索賠無果 對簿公堂

張某跳樓自殺後,其親屬萬分悲痛,但認為醫院有三方面過錯

01

醫護人員沒有盡到保密義務,告知了張某患肝癌的病情,使張某有輕生念頭;

02

醫院安全措施不當,醫院四樓當時正在裝修,沒有防護措施,也是導致張某跳樓死亡的原因之一;

03

護理不到位,張某是重症患者,醫護人員未盡到看護職責,他一個人從二樓到四樓,院方沒有及時發現。因此,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等損失18萬餘元。

醫院認為他們對張某自殺沒有過錯

首先,院方並沒將病情告訴張某,只告訴張某的家屬,張某曾在南京治病,當時就已知道自己身患癌症。其次,張某想自殺,與在何處自殺沒有任何關聯性。第三,張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跳樓自殺系他的選擇,從張某遺書來看,他自殺是因為其無法忍受病痛折磨。第四,醫院對患者僅有醫學上的監護,不負責照顧患者安全的義務,醫院不可能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醫院基於以上理由,拒絕賠償後,張某的親屬便將醫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醫院無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因患癌症到醫院治療,醫院的責任在於提供科學完善的醫療服務,醫院對患者採取護理措施,其目的對病人進行觀測生命體徵,而不是對病人進行看管或限制病人活動自由,醫院對病人不負有監護義務。

從張某留下的遺書內容可以看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能夠意識到自己跳樓所產生的嚴重後果,仍然採取以跳樓方式自殺,是其本人對生命健康權的放棄,而跳樓自殺的原因在於其本人無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並非醫院診療護理中的過錯所致。

即使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張某自殺身亡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與其自殺身亡無必然因果關係。況且,張某在住院前就已經檢查得知自己患有癌症,現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張某被醫院告知病情致使其情緒惡化產生自殺念頭,亦無證據證明醫院存在管理上或護理上的過錯,故張某親屬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後,張某親屬沒有上訴。

法律支持:大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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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因不堪忍受病痛,住院期間在醫院跳樓身亡,患者家屬向醫院索賠無果後,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靖江市法院孤山法庭審結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醫院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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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絕望 跳樓身亡

去年3月11日,張某深感身體不適,和家人一起到靖江某醫院處檢查,診斷為賁門肝癌轉移術後復發,當即決定住院治療。但是在住院的日子裡,3月17日上午,張某趁著陪護他的兒子出去辦事的空隙,悄悄給親人、朋友寫了遺書,遺書內容為:“……我實在難以忍受這病痛的折磨,因此,我決定走了,請支持我的決定……”然後從四樓房間的窗戶跳下身亡。

索賠無果 對簿公堂

張某跳樓自殺後,其親屬萬分悲痛,但認為醫院有三方面過錯

01

醫護人員沒有盡到保密義務,告知了張某患肝癌的病情,使張某有輕生念頭;

02

醫院安全措施不當,醫院四樓當時正在裝修,沒有防護措施,也是導致張某跳樓死亡的原因之一;

03

護理不到位,張某是重症患者,醫護人員未盡到看護職責,他一個人從二樓到四樓,院方沒有及時發現。因此,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等損失18萬餘元。

醫院認為他們對張某自殺沒有過錯

首先,院方並沒將病情告訴張某,只告訴張某的家屬,張某曾在南京治病,當時就已知道自己身患癌症。其次,張某想自殺,與在何處自殺沒有任何關聯性。第三,張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跳樓自殺系他的選擇,從張某遺書來看,他自殺是因為其無法忍受病痛折磨。第四,醫院對患者僅有醫學上的監護,不負責照顧患者安全的義務,醫院不可能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醫院基於以上理由,拒絕賠償後,張某的親屬便將醫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醫院無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因患癌症到醫院治療,醫院的責任在於提供科學完善的醫療服務,醫院對患者採取護理措施,其目的對病人進行觀測生命體徵,而不是對病人進行看管或限制病人活動自由,醫院對病人不負有監護義務。

從張某留下的遺書內容可以看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能夠意識到自己跳樓所產生的嚴重後果,仍然採取以跳樓方式自殺,是其本人對生命健康權的放棄,而跳樓自殺的原因在於其本人無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並非醫院診療護理中的過錯所致。

即使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張某自殺身亡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與其自殺身亡無必然因果關係。況且,張某在住院前就已經檢查得知自己患有癌症,現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張某被醫院告知病情致使其情緒惡化產生自殺念頭,亦無證據證明醫院存在管理上或護理上的過錯,故張某親屬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後,張某親屬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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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1日,張某深感身體不適,和家人一起到靖江某醫院處檢查,診斷為賁門肝癌轉移術後復發,當即決定住院治療。但是在住院的日子裡,3月17日上午,張某趁著陪護他的兒子出去辦事的空隙,悄悄給親人、朋友寫了遺書,遺書內容為:“……我實在難以忍受這病痛的折磨,因此,我決定走了,請支持我的決定……”然後從四樓房間的窗戶跳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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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跳樓自殺後,其親屬萬分悲痛,但認為醫院有三方面過錯

01

醫護人員沒有盡到保密義務,告知了張某患肝癌的病情,使張某有輕生念頭;

02

醫院安全措施不當,醫院四樓當時正在裝修,沒有防護措施,也是導致張某跳樓死亡的原因之一;

03

護理不到位,張某是重症患者,醫護人員未盡到看護職責,他一個人從二樓到四樓,院方沒有及時發現。因此,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等損失18萬餘元。

醫院認為他們對張某自殺沒有過錯

首先,院方並沒將病情告訴張某,只告訴張某的家屬,張某曾在南京治病,當時就已知道自己身患癌症。其次,張某想自殺,與在何處自殺沒有任何關聯性。第三,張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跳樓自殺系他的選擇,從張某遺書來看,他自殺是因為其無法忍受病痛折磨。第四,醫院對患者僅有醫學上的監護,不負責照顧患者安全的義務,醫院不可能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醫院基於以上理由,拒絕賠償後,張某的親屬便將醫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醫院無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因患癌症到醫院治療,醫院的責任在於提供科學完善的醫療服務,醫院對患者採取護理措施,其目的對病人進行觀測生命體徵,而不是對病人進行看管或限制病人活動自由,醫院對病人不負有監護義務。

從張某留下的遺書內容可以看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能夠意識到自己跳樓所產生的嚴重後果,仍然採取以跳樓方式自殺,是其本人對生命健康權的放棄,而跳樓自殺的原因在於其本人無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並非醫院診療護理中的過錯所致。

即使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張某自殺身亡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與其自殺身亡無必然因果關係。況且,張某在住院前就已經檢查得知自己患有癌症,現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張某被醫院告知病情致使其情緒惡化產生自殺念頭,亦無證據證明醫院存在管理上或護理上的過錯,故張某親屬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後,張某親屬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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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1日,張某深感身體不適,和家人一起到靖江某醫院處檢查,診斷為賁門肝癌轉移術後復發,當即決定住院治療。但是在住院的日子裡,3月17日上午,張某趁著陪護他的兒子出去辦事的空隙,悄悄給親人、朋友寫了遺書,遺書內容為:“……我實在難以忍受這病痛的折磨,因此,我決定走了,請支持我的決定……”然後從四樓房間的窗戶跳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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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沒有盡到保密義務,告知了張某患肝癌的病情,使張某有輕生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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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安全措施不當,醫院四樓當時正在裝修,沒有防護措施,也是導致張某跳樓死亡的原因之一;

03

護理不到位,張某是重症患者,醫護人員未盡到看護職責,他一個人從二樓到四樓,院方沒有及時發現。因此,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等損失1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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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院方並沒將病情告訴張某,只告訴張某的家屬,張某曾在南京治病,當時就已知道自己身患癌症。其次,張某想自殺,與在何處自殺沒有任何關聯性。第三,張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跳樓自殺系他的選擇,從張某遺書來看,他自殺是因為其無法忍受病痛折磨。第四,醫院對患者僅有醫學上的監護,不負責照顧患者安全的義務,醫院不可能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醫院基於以上理由,拒絕賠償後,張某的親屬便將醫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醫院無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因患癌症到醫院治療,醫院的責任在於提供科學完善的醫療服務,醫院對患者採取護理措施,其目的對病人進行觀測生命體徵,而不是對病人進行看管或限制病人活動自由,醫院對病人不負有監護義務。

從張某留下的遺書內容可以看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能夠意識到自己跳樓所產生的嚴重後果,仍然採取以跳樓方式自殺,是其本人對生命健康權的放棄,而跳樓自殺的原因在於其本人無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並非醫院診療護理中的過錯所致。

即使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張某自殺身亡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與其自殺身亡無必然因果關係。況且,張某在住院前就已經檢查得知自己患有癌症,現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張某被醫院告知病情致使其情緒惡化產生自殺念頭,亦無證據證明醫院存在管理上或護理上的過錯,故張某親屬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後,張某親屬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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