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H,想說愛你不容易

CASH,想說愛你不容易

隨著移動支付的不斷普及,越來越多的場合不再使用現金,最簡單一個原因,沒有找零的麻煩,而且容易刺激消費,這就跟當初使用信用卡一樣,消費起來似乎不那麼心疼。前幾天筆者還跟朋友講了這麼一個冷笑話:朋友講現在的錢太不經花了,很快就發現錢包癟了,我說要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不要把錢包裡的現金花掉,平時多用手機支付就行了!但是由於國人根深蒂固的觀念以及其他一些不可明說的原因,現金在目前的生活實際中還是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在可預見的將來,這個角色不會被替代,正因為如此,各位有錢的土豪在涉及民間借貸過程中千萬不能掉以輕心!

在許多民間借貸行為中,借款的款項是通過現金交付的,許多人認為只要借款人出具了借條了,應該就沒有什麼問題了。但是,往往就會出現大問題。我們不得不思考如下幾個問題:1、借條到底具有何種程度的證據效力?2、在出借人主張全部是以現金交付的情況下,是否需要進一步證明已經交付?3、如何證明出借款項已經交付?

一般而言,借款人和出借人達成借款協議並且已經以借條等書面方式確認收到款項的,應該認定借款事實已經發生,借款人應對由其本人簽名確認的內容負責,按承諾還本付息。傳統民間借貸的主體均為個人且通常彼此熟識,借款習慣為小額現金當場交付,因此“錢據兩訖”即表明交易已經完成,一般情況下,依據借款人出具的借條即可認定借款事實已經實際發生。

如果借款人一方是企業或者土豪時,通常涉及大額款項的交付,在此情況下,對於主張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由於我國尚未有類似於國外現金交易法的規定,並未強制要求大額款項支付必須通過銀行賬戶操作,因此在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情形時審查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存在較大困難。筆者曾經經歷過一次不大不小的波動:我方作為某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的被告代理人,原告(購房人)主張已支付大部分款項,雖然實際未支付,但為了配合對方辦理銀行貸款手續,在申請貸款材料中被告簽字確認已收到款項,不料該份材料被原告利用訴稱已支付,這就是屬於典型的大額現金交付,因為原被告並不熟識,現金交付不符合常理,法官當庭要求原告解釋款項來源(比如是否有銀行取款記錄等),還好原告不是一隻老狐狸,對於司法審查沒有充分的認識,事先沒有串供,謊稱是向其岳父借的,也非常感謝主審法官盡職盡責,當場撥通原告岳父電話對質,或許真的是因為敬畏法律,或許是沒有事先串通,這個謊言當庭戳穿。

在大量民間借貸行為中會出現制式借條,借條均由出借人事先統一印製提供給借款人,借款人不能隨意更改內容,制式借條的用詞非常嚴謹,本金、利息的表述非常規範,在這種情況下,比較難查證出借本金的實際數額,在這樣的情形下,需要判斷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情形。對於現金交付的證明,包括從銀行調取的銀行卡提現憑證,銀行取現標識說明,用以證明出借款項提取的時間、方式,如果出借人主張交付大額現金沒有人證,與借款人單獨接觸的,那麼上述取款證據可以作為間接證據。當然,間接證據不能單獨使用,還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以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效果。

說了那麼多,對於CASH,一般人都會喜歡的,看得見、摸得著,但如果不是萬不得已或者必須不為第三者知,建議還是通過銀行賬戶或者支付寶、微信賬戶交易,而且在交易時不要忽視“摘要、備註”,以防日後有口說不清。

文章來源:浙江雅新律師事務所 地址:嘉興市南湖區由拳路309號紫御大廈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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