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機構未告知其配偶患有艾滋病,是否需要賠償

結婚是人生大事,現如今,年輕人對於婚姻的態度是越來越謹慎了。不少人在結婚之前,會選擇和另一半一起做一次婚前檢查,以便發現疾病,保證婚後的婚姻幸福。

南通市有一對夫妻當初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共同在當地婚檢機構進行了婚前檢查,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

婚後不久,妻子生了個孩子,可是這時候男子發現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將婚檢機構告上了法庭,並索賠10萬元彩禮損失和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但法院判卻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經調查,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得了艾滋病,並在疾控中心有過備案,她還曾因此做過中期妊娠引產手術。對此,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有明確規定,要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個人隱私,應當由其本人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也就是應該由她本人在結婚前告知他的丈夫。另外,《艾滋病防治條例》中第三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艾滋病並非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因此,即使在婚檢時,發現男女當中一方患有艾滋病並在傳染期內,醫師一般也只會提出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與男方決定是否與女方締結婚姻、是否交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駁回了男方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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