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患艾滋病未告知丈夫,最終的結果令人值得深思……

妻子婚前患艾滋病未告知丈夫,最終的結果令人值得深思……

說起艾滋病,相信很多人都會“談艾色變”,即便近年來大家對艾滋病傳播與預防上的瞭解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一說到艾滋病,大家心裡難免會有所忌憚。

妻子婚前患艾滋病未告知丈夫,最終的結果令人值得深思……

具有恐懼心理,也是人之常情嘛。但是,如果有一天你發現:自己的新婚妻子早就患有艾滋病,並且你們二人還生下了一名孩子,你會怎麼辦?

大司兄,你這問題問得也太瘮人了吧?艾滋病主要就是靠血液、性、母嬰傳播這三種途徑,要真有這事,男方不得嚇暈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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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兄這個問題可不是瞎編的!江蘇的一名小夥子,就遭遇了上述問題的處境。

江蘇的小吳(化名)與妻子相識不久後便結婚了,婚後兩人恩恩愛愛,還生了一個孩子。可是一個偶然的機會,小吳發現妻子竟然在婚前就患有艾滋病!

妻子對自己隱瞞這事先不提,令吳先生想不通的是:自己和妻子明明就做過了婚前檢查,且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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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之下的小吳將婚檢機構告上了法庭:你們這也太不負責了!不管你們是沒查出來也好,是故意瞞著我也好!快賠我10萬元彩禮損失和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大家是不是覺得,小吳太可憐了?像是被全世界欺騙了……這還沒完,法院的判決讓小吳更傷心了:法院駁回了小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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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吶!你們怎麼全都在欺負小吳!被妻子、婚檢機構隱瞞也就算了,為什麼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呢?

其實法院判決駁回小吳的訴訟請求,原因很簡單: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與男方決定是否與女方締結婚姻、是否交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係

說的再簡單點:小吳啊,你這彩禮給沒給,給多少,不是取決於你丈母孃嗎?這和婚檢機構沒直接關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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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人說了!婚檢機構要告訴了小吳妻子有艾滋病,這婚肯定不會結了啊!(你咋知道就一定結不了?萬一人家愛得深沉呢?)

再說了,這婚檢機構也很無辜:俺們不是不說,是有規定不讓說啊!這樣會侵害到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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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有這規定?別說,婚檢機構可還真是按規章辦事。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除此之外,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這是啥意思?簡單的說,婚檢機構不得將妻子患有艾滋病的情況直接告訴丈夫,而是應該由妻子自己告訴丈夫

看到這,想必大家疑惑更大了?這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沒錯,可保護配偶及後代的健康安全也很重要啊!這不是侵犯了配偶的知情權嗎?再說了,這艾滋病人能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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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婚姻法》中,對於禁止結婚是這麼規定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疾病是屬於禁止結婚的疾病呢?其實,在司法實踐中也好,在學術上的分類也好,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醫學上認為”的這個概念並沒有統一標準。

從婚姻法設立這條規定的角度考慮,其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而艾滋病恰好符合這一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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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雙方能夠做到避免傳染且不生育的話,直接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類推”就直接否決了所有艾滋病人結婚的權利,想必也是不合適的。

回到小吳的這段婚姻中,如果說婚檢機構要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如果說艾滋病人確實有結婚的權利,那麼小吳的權利由誰來保護?怎麼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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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小吳發現情況後,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了小吳生活困難的話,還可以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要求返還彩禮

我們再回過頭來看這個案例,女方的隱私權固然需要得到保護,結婚的權利也不能隨意受到侵犯,但是如果就因此侵犯男方的知情權,並且讓男方身陷“危險”中,這不僅是對男方的不負責,對下一代的不負責,也是對自己的婚姻不負責。試想一下,即便隱瞞了一時,兩人能夠結為連理,但對方若知道真相後,有多大機率會“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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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那句話,法律不調整愛情,但保護婚姻,保護締結婚姻者的合法權益。婚姻不僅需要經營,也需要坦誠相待,選擇的時候更要慎重。雖然馬上就要過“雙十一”了,但大司兄還是希望能在一起的,都能幸福的走下去。

圖|來源於網絡

文|南海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編輯組

法智互聯法治文化傳播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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