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規定這4種人不能離婚!離婚時這4種財產將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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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容易守婚難,相信這兩天大家又再一次的感受到了這句話的含義。雖然,小新我不追星,但是時常追熱點的我,經常被安宰賢和具惠善的甜蜜,塞了一嘴又一嘴的狗糧,但如今讓人唏噓!

面對離婚,小新不禁想:如果對方提出離婚,另一方就必須離嗎?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離婚途徑: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這4種人即使提了離婚也不能離!

1.如果女方處於孕期、分娩後一年之內或者終止妊娠6個月之內

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受孕之日到分娩之日)、分娩後的1年內(也就是寶寶出生後的一年內),或終止妊娠6個月內(也就是在女方人工流產後的6個月內),在這3個時間段中,男方是不能離婚的,即使去法院起訴離婚,也會被視為無效。

2.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是現役軍人

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的配偶是很難離婚的,除非你有證據證明軍人的那一方有重大過錯,比如:虐待、家暴、與他人同居等,有這些過錯行為的,軍人配偶才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如果一方是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的,因為無法去確定當事人的一方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決定!

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

若當事人被醫學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4.第一次向主管部門提出離婚請求遭到拒絕後

如果原告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說調解和好的案件,在6個月之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將禁止原告繼續提出離婚訴求,必須要等到6個月之後才可以再一次去法院起訴離婚。

這4種情況,便是不能直接離婚的,那麼哪些情況是可以離婚的呢?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說到離婚,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

新《婚姻法》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應包括: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從新《婚姻法》下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小新可以得出以下4種財產將不能在離婚時被分割。

1.結婚前夫妻個人所持有的財產:其實說白了就是婚前財產,比如大家最關心的房子問題,房子是婚前男方買的,就是男方的婚前財產,所以對於女方結婚前房子寫誰的名字很重要!

2.結婚前夫妻雙方為結婚而準備的各類財產:說白了就是婚前彩禮、嫁妝,包括傢俱、鑽石、車等,該是誰的就是誰的,不會因為離婚而平分!

3.婚前或婚後接受的贈與財產,並且贈與人聲明此物已贈與對方的相關財產:說白了就是你送給對方了,就是對方的,不能因為離婚再索要!

4.需要歸還的彩禮:存在以下情況時,都可要求歸還彩禮:男女雙方還沒辦理結婚登記;雖然雙方已經結婚但是卻沒有共同生活;由於給了彩禮造成家庭困難。如果對方不歸還,可以告他,一定會勝訴!

所以說,此次婚姻法明確了婚前買房是屬於個人財產,只要沒做公證,就算有了承諾,也沒辦法獲得對方的房產,只要一離婚,就意味著對方要兩手空空。不管是如何,面對如此規定,面對生活工作的壓力和風險之外,我們除了要學會自我獨立之外,更好學會用保險預防生活中的風險和保障自己以後的穩定生活,同時,小新想說,結婚不易,且行且珍惜!別讓一時衝動毀了自己的後半生!

今天就說到這裡,還有幾句話想告訴大家:

關於健康險,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險,大家在購買過程中會有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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