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檢查業主裝修過程中墜落身亡,業主被判賠償93萬元,合理嗎?

裝修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律視微言 2019-05-23

2013年北京“最牛違建”人濟山莊4號樓樓頂覆蓋上千平方米違建。城管部門限令房主15日內拆除。戶主稱,一建一拆花了600萬,“一個別墅沒了”。可見,違建帶來的後果需要大量金錢彌補。不僅如此,由於是違規建築,在建設或者拆除過程中,還有可能發生人命案件。

袁先生買下了某幢住宅樓同一單元的兩套六樓頂樓房,601房和602房。袁先生稱,售樓公司在合同中承諾,頂樓住戶擁有該單元閣樓通道的管理權,業主可以根據需要自主進行敲牆、開門改變內部結構等。於是,袁先生決定把兩套六樓房子和七樓的閣樓合為一套,成為一個超大戶型複式豪宅。

物管檢查業主裝修過程中墜落身亡,業主被判賠償93萬元,合理嗎?

房子交付之後,袁先生便開始裝修。袁先生將閣樓靠近公共通道處的牆體打破,想做個走廊把兩個閣樓連為一體。打通牆體的巨大噪聲和震動引發了其他住戶的強烈投訴,也引起了物業的重視。

​ 物業管理公司的鄭女士來到袁先生正在裝修的房子檢查。她看到7樓的外牆體已被打穿,還做了兩個木門。木門並沒有上鎖,門後堆了兩袋砂石頂著。鄭女士搬開砂石,打開門想去看個究竟。不料,卻從閣樓門洞處摔至六樓樓梯井平臺上,當場死亡。

物管檢查業主裝修過程中墜落身亡,業主被判賠償93萬元,合理嗎?

物業公司認為,業主違規裝修,造成員工的墜樓身亡,有重大過錯,侵害了鄭女士的生命健康權,要求袁先生賠償損失93.5萬餘元。

袁先生認為,死者鄭女士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意外,造成的損失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那麼,對於物業管理員鄭女士在檢查過程中意外墜亡的責任,該由誰承擔呢?

袁先生作為601房和602房的房主,應當對兩個房屋及其閣樓負有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雖然袁先生與開發商簽署的售樓合同約定,袁先生對該單元閣樓通道享有管理權,可以根據需要改變結構。但是,此管理權以及改變結構的權利不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以及公共利益。

本案袁先生在裝修過程中,將公共通道兩側牆體打通,造成閣樓內預留的樓梯井外露,給公共安全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隱患。鄭女士作為物業管理人員,接到投訴後,前去檢查。因袁先生裝修時造成的安全隱患,導致鄭女士意外墜落身亡。袁先生作為房屋所有人以及閣樓通道的管理人,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鄭女士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鄭女士作為物業管理公司的員工,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對像檢查違建這種,容易造成傷害的情況。本案物業公司未盡到充分的教育義務,致鄭女士在檢查過程中,墜樓身亡,物業公司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管檢查業主裝修過程中墜落身亡,業主被判賠償93萬元,合理嗎?

本案發生後,物業公司向鄭女士賠償了93.5萬餘元。而袁先生作為實際侵權責任主體,物業公司在賠償鄭女士之後,有權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袁先生的裝修行為造成公共安全巨大隱患,導致鄭女士在檢查過程中意外墜亡,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物業公司未對員工盡到安全教育責任,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袁先生承擔物業人員鄭女士死亡70%的賠償責任,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已經賠償給鄭女士的65萬餘元。

不遵守規則的後果,往往是害人害己。違建之所以是國家打擊的重點,就是因為它對公共利益造成了安全隱患。北京“最牛違建”是這樣,袁先生的複式豪宅也是這樣,而結果無一都是耗費大量金錢來彌補。我們提醒大家,不要為了貪圖個人享受,損害他人及公共利益,否則,將面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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