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預交物業費才能接房?業主獲賠近8萬元違約金

重慶 信用記錄關愛日 法律 新華社 2019-06-16

新華社重慶6月15日電(記者周聞韜)重慶一開發商以未預交物業費為由拒絕交房,被業主起訴至法院。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違約金共計7964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業主古某於2017年5月購買了一套位於江津區濱江新城某小區的商品房,並已支付全部房款。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於同年8月17日前交付房屋。2017年9月12日、29日,古某兩次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屋,均被以未預交半年物業費為由拒絕交付。直至去年10月25日,比預定交付日期逾期463天后開發商才交付房屋。其後,古某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為,古某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中並無古某需交納相關物業費後開發商才交付房屋的約定。該合同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嚴格按約履行義務,否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古某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逾期超過90日,購房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約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購房者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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