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一片區天問路道路工程用地項目(加徵)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張家界 建築 裝修 湖南 農村 徵地拆遷韓峰律師 2019-06-04

天問路道路工程用地項目(加徵)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天問路道路工程用地項目(加徵)屬於公共利益建設項目。為確保該項目的順利實施,切實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天問路道路工程用地項目(加徵)的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範圍及徵收對象

徵收範圍:永定區大庸橋辦事處且住崗片區,分為南北兩段,南段起點為子午路南端,終點為月亮灣路;北段起點為子午路北端,終點至黃家閣。具體徵收範圍詳見規劃紅線圖。

徵收對象:天問路道路工程用地項目(加徵)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所有建(構)築物及電力、通訊、廣播、有線電視和自來水等杆、管、線。該項目需要徵收房屋14棟(戶)面積約1586.36平方米。

二、徵收主體

天問路道路工程用地項目(加徵)由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作為該項目的房屋徵收主體。張家界市永定區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事務中心為該項目的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張家界市永定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房地產管理處)為該項目的徵收實施機構。

三、適用法律法規及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張家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張政發〔2015〕13號)《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及獎勵補助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及關於市城區房屋徵收拆遷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2017〕8號)關於對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政策適用問題的覆函(張房函〔2017〕14號)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四、房屋結構、面積、合法性認定方式及處理辦法

1.房屋的合法性由房屋徵收部門收集相關資料後,再由自然資源、住建等職能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合法性認定並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間被徵收人對房屋的合法性、對房屋所佔土地的性質、面積、用途有異議的,可向區自然資源局申請複查;對房屋的面積、性質、結構、用途有異議的,可向區住建局申請複查。

2.2003年清房前的無證房屋按相關規定補交規費後予以補償。

3. 2003年清房後新建的違法建築依據《關於張家界市中心城區甘溪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未經登記房屋補償與違法房屋自拆補助標準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2015〕67號)、《關於市中心城市房屋徵收中合法房屋分戶、違法房屋設戶自拆補助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2016〕66號)相關規定執行。

4.依法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一律不予補償。

五、房屋補償的基本原則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採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徵收人可以自願選擇。

(一)貨幣補償方式。

1. 被徵收房屋價值(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給予補償。

2.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按照《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及獎勵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的規定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對被徵收房屋主體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被徵收房屋構築物、附屬設施補償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按照《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及獎勵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對被徵收房屋主體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被徵收人房屋的架空層、雜屋間按照相關規定實行貨幣補償。

5.被徵收人購買商品住房繳納的水電氣上戶和辦理房屋所權證、土地使用證的費用列入項目的徵收成本,享受額度為被徵收房屋補償款等價購房範圍內實際繳納的稅費額度;被徵收人購買商品住房需繳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被徵收人按有關規定繳存。

6.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房地產被依法徵收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方式。

1.產權調換按照自行選擇的原則實施。產權調換房源為中心城區範圍內小高層住宅毛胚房,調換房戶型面積以徵收部門提供的實際戶型面積為準(以房管部門核發的產權證面積為準,含公攤面積)。

2.住宅房屋實施產權調換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源,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3.住宅面積產權調換部分的裝飾裝修按照《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及獎勵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對被徵收房屋主體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被徵收房屋構築物、附屬設施補償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按照《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及獎勵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對被徵收房屋主體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5. 產權調換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和水電氣上戶費用列入徵收成本,享受額度為被徵收房屋補償款等價值調換房屋範圍內實際繳納的稅費額度;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由被徵收人按有關規定繳存。

六、搬遷補償費及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

(一)搬遷補償費

1.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搬遷補償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標準支付。

2.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費按12元/平方米標準支付。

3.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支付兩倍搬遷補償費。

(二)臨時安置補償費。

房屋徵收部門對自行安排週轉房的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被徵收人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房的,房屋徵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1.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補償:10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數),1000元/戶·月;超過100平方米(不含本數),按10元/平方米·月·戶補償,按最高不超過1800元/戶·月。

2.過渡期限和支付方式。

⑴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臨時安置期(從騰房讓地之日起到房屋徵收部門交付產權調換房為止)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臨時安置期的,延長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1.5倍支付;超過一年的,按2倍支付。

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12個月計算,一次性發放給被徵收人。

七、合法住宅或其他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產權性質為合法住宅或其他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有經營現狀且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照章納稅並連續經營三年以上的房屋的徵收,按現狀用途評估價值的70%補償。

合法住宅或其他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按現狀用途評估補償後,不再享受住宅房屋的補償、補助、獎勵。

八、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徵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主體+裝飾裝修)的7‰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時間為6個月,補償額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

凡屬房屋徵收決定發佈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九、房屋徵收獎勵及補助標準

(一)獎勵措施及標準。

1.提前搬遷獎:

(1)被徵收人在項目徵收決定發佈後至 2019年8月31日前簽訂補償協議並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房屋主體價值的10%給予獎勵。

(2)被徵收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前簽訂補償協議並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房屋主體價值的8%給予獎勵。

(3)被徵收人在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前簽訂補償協議並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房屋主體價值的6%給予獎勵。

2.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合法房屋面積2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房屋徵收部門不再提供週轉房。

3.購買商品住房補助。被徵收人在被徵收房屋所在行政區域內,選擇產權調換或購買商品住房的(含違法房屋被徵收人購買商品住房),給予3萬元的購房補助。該補助需在被徵收人按期簽定協議並騰房後才能領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獎勵。

⑴被徵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未按期騰房的。

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

(二)補助措施及標準。

1.被徵收人屬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殘疾人困難家庭的、或重病困難家庭的,以戶為單位,根據家庭困難的程度區分三個等級給予搬遷補助,A級3萬元,B級2.5萬元,C級2萬元。補助按申請、核實、公示、複核、發放五個程序進行。

2.低保住房面積補助。對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建築面積合計不足60平方米的被徵收人(以戶為單位),補足60平方米。在房屋徵收預告發布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析產的,不享受此補助。

其他事項按《關於明確房屋徵收補助獎勵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張房發〔2016〕3號)執行。

十、關於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徵收

區人民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以後,債務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徵收部門根據當事人重新簽訂的抵押協議或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實施補償。

十一、徵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

簽定協議的時間為徵收決定發佈後至2019年12月30日。

十二、實施步驟

項目業主提出徵收申請→發佈徵收預告→送達停辦函;測繪、確權認定;登記房屋權屬、區位、建築面積及構、附築物→選定評估機構;擬定補償方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佈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及構、附築物的調查認定結果→修改補償方案,公佈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發佈徵收決定→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騰房讓地→公佈分戶補償情況。

十三、爭議的處理方式

1.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後,被徵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拒絕騰房的,由徵收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在徵收實施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經多次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即由徵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做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

1.徵收工作全過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3.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戶口遷入、新辦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5、徵收電力、通信、廣播、有線電視和自來水等杆、管線,實行產權單位自行拆除適當補償材料費的原則。

十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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