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61萬!雲南省林職院原院長馬洪軍獲刑4年半

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林職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馬洪軍,在任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先後多次將學校的工程項目給“自己人”做,尤其是在工程款支付前,建築老闆都要向馬洪軍送錢,這樣工程款撥付才比較順利。馬洪軍幫忙後,甚至以急需用錢為由,開口向老闆們要錢。馬洪軍不僅在工程款撥付上收受好處費,還在工作安排和調動上,也撈好處費。馬洪軍利用其擔任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現金161萬元。近日,省高院對馬洪軍受賄案作出終審判決:馬洪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

為拿到項目、工程款 多人向馬洪軍行賄

2006年5月至2012年1月,雲南某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某借用雲南楊林某建築公司、昆明某建築安裝公司資質,墊資在林職院承建了學生宿舍建設(一期)和給排水網管改造兩個工程項目。項目完工後,錢某為拿到墊付的工程款,多次找到馬洪軍要求幫忙儘快撥付。為感謝馬洪軍在工程款撥付上的幫助,錢某先後4次賄送馬洪軍10萬元。

2007年至2008年,趙某借用宣威某建築公司的資質,墊資承建了林職院室外踏步主體工程、新老校區連接線工程和老圖書館改造工程;

2009年,趙某借用建築公司資質墊資承建了學生會堂周邊室外新建道路場地、室外大踏步工程;

2012年,趙某借用臨滄某建築公司資質墊資承建了林職院給排水改造工程和教師宿舍1至4幢道路停車場建設工程。

為儘快拿到工程款,2008年至2015年期間,趙某先後4次賄送給馬洪軍合計23萬元。

2008年11月至2011年,雲南省某建築公司先後墊資承建了林職院新圖書館土建及裝修工程、新圖書館附屬用房工程和圖書館前廣場地面鋪設工程。雲南省某建築公司安排該公司第一直管部副經理石某負責項目施工。為了項目的順利推進和儘快撥付工程款,石某先後6次賄送馬洪軍10萬元。2012年工程完工後,公司安排會計張某負責回收以上項目工程款和維繫與林職院的關係。為了儘快收回項目工程款,2012年春節前和2015年9月,張某分2次賄送馬洪軍3萬元。

2008年上半年,師某作為雲南某貿易公司業務經理,為了與林職院在服裝及禮品採購方面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到馬洪軍辦公室賄送3萬元,希望馬洪軍給予關照。2015年6月,師某想參與林職院60年校慶禮品及禮品袋採購項目,在馬洪軍辦公室賄送2萬元,先後2次共計5萬元。

以急需用錢等為由 索賄77萬

甘某畢業於林職院,是昆明某綠化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與馬洪軍交往密切。2008年,甘某的綠化公司中標承建了林職院室外綠化工程和新圖書館週邊綠化工程。2012年,在馬洪軍的幫助下,與甘某合作的雲南某管理公司與林職院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該管理公司承租到林職院科技示範園330畝土地用於開發房地產。為此,馬洪軍以急需用錢為由,2006年至2014年期間,先後6次向甘某索要合計30萬元。

2006年12月,雲南某建築公司墊資承建了林職院學生宿舍建設工程(二期)項目。2007年4月,該建築公司又墊資分包了林職院教學樓工程項目。2007年7月,戴某找馬洪軍催要工程款,馬洪軍以需要交付購房尾款名義向戴某索要20萬元。2009年11月,馬洪軍以急用錢為由打電話向戴某索要20萬元,先後2次合計40萬元。

2008年10月,羅某借用昆明某生態公司資質墊資承建了林職院園林景山周邊綠化工程。為了儘快拿到工程款和承建林職院其他工程項目,2010年至2014年期間,羅某先後5次賄送馬洪軍合計5萬元。同時,馬洪軍以急需用錢為由,向羅某2次索要合計7萬元。

為他人安排調動工作 受賄28萬

2009年7月份,堵某的女兒小堵從雲南財經大學畢業後,報考了雲南省林業調查規劃院林業經濟崗位,小堵以總成績第二名落選。堵某請馬洪軍幫助協調省林業調查規劃院增加一個指標,把小堵招錄到規劃院工作,並在馬洪軍辦公室賄送5萬元。

隨後,馬洪軍找到省林業調查規劃院院長趙某協調未果。馬洪軍就安排林職院林業經濟管理系負責人將小堵招為外聘老師,並承諾堵某以後找機會設崗位,將小堵正式招錄到林職院工作。

2012年6月,文某為了讓女兒小文某補充錄用到林職院工作,在馬洪軍辦公室,賄送3萬元。2016年3月初,文某請馬洪軍幫忙,將杜某從麗江調到林職院工作,並承諾給馬洪軍一筆協調費用。經馬洪軍安排,杜某調入林職院工作,馬洪軍在辦公室向文某收受了20萬元,兩次合計23萬元。

犯受賄罪 被判4年6個月

楚雄中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馬洪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馬洪軍退繳的贓款16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宣判後,馬洪軍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他認為收受賄賂後,沒有為他人謀取過任何利益,也沒有索賄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以要挾、為難等手段索賄的行為;其有自首及全額退贓的量刑情節,歸案後認罪、悔罪,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省高院審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間,馬洪軍在擔任林職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雲南某建設投資公司、昆明某綠化公司、雲南某建築公司等企業和趙某、師某、堵某、文某等人,在工程款撥付、土地租賃、服裝採購、學院教師聘用、錄用和個人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61萬元。其中,馬洪軍向甘某、戴某、羅某索要77萬元。馬洪軍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並退繳了全部涉案款項。

省高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馬洪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我國法律對國家公務人員廉潔性的規定,利用其擔任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現金161萬元。受賄數額巨大。其中,77萬元屬於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馬洪軍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屬於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馬洪軍退清全部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馬洪軍及其辯護人所提,馬洪軍在收受賄賂後,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馬洪軍沒有索賄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索賄的行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原判鑑於馬洪軍有自首情節、歸案後退清全部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好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馬洪軍已從輕處罰。

省高院認為,原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於是,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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