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邊看手機邊走路摔入河中溺亡 家屬向河道單位索賠6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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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記者劉理、通訊員王治國7月22日報道:9齡童運河裡學游泳溺亡,女子邊走邊看手機掉河裡死亡……天氣越來越熱,預防溺水又成為焦點話題。據統計,每年暑假孩子發生頻率最高的意外就是溺水。由於條件所限,加上一些家長監護缺位,導致在自然河道溺水事故高發。那麼,對於這樣的事故,管理部門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蘇女士(化名)與同事夜裡聚餐,回家路上,蘇女士邊走邊用手機訂出租車,當走到河邊時,正在看手機的蘇女士沒有注意,恰好穿越一段沒有護欄的河堤,掉入河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屬認為,河道管理單位未確保河岸防護設施齊全,故起訴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67萬餘元。

法院認為,河道事務管理中心繫事發河道管理單位,其在事發河道南北兩岸均設置了護欄,唯獨在施灣港橋與川南奉公路輔道交界處留有一段空隙。儘管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河道兩側必須設置護欄,但事發河道與川南奉公路輔道毗鄰,明顯存在安全隱患,本案的發生也是由於護欄缺失導致。顯然,被告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事發時蘇女士邊走邊看手機,疏忽大意未發現危險的存在,其自身也有過錯,法院據此判決河道事務管理中心擔責二成,被判賠11.4萬餘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上海一9歲男童在沒有家人陪同的情況下,與另一未成年人相約到運河裡學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男童父母認為,運河由河道事務管理中心管理、建設,由於其管理存在疏漏,河道未設置禁止游泳的警示標誌,也未設置護欄,導致兒子溺水身亡,因此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類費用近40萬元。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的運河系農村河道,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要求被告在河道兩岸設立防護欄杆或警示標誌,且護欄或警示標誌的作用在於提醒、預防,即使設立也不可能絕對杜絕河道的危險性。其次,該通航河道的寬度較大、水位較深。9歲男童不會游泳,在水流湍急的運河中學習游泳,無疑危險重重。兩原告作為監護人疏於看管,致其溺水身亡,應當承擔責任。被告對本案損害事實的發生並不存在過錯,更無民事侵權責任的因果關係,法院對兩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通過上述案例,記者發現,各地法院受理的開放式自然河道內發生溺水事件而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死者家屬均以河道管理部門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溺亡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

通過查詢法律法規規定,河道管理部門承擔河道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但主要範圍系河道整治、防洪排澇、河道利用、河道保護。按照現有規定,在自然河道旁設立相應警示標誌或防護措施,並非河道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因此在開放的自然河道中發生事故後,以河道管理部門未在事發地設置警示標誌,以及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系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並據此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暑期已經到來,法院提醒學生及家長,不在水庫、河塘及其他不安全的水域邊玩耍,不到水庫、河塘以及其他無安全設施、無救生員的水域游泳,不擅自與他人結伴遊泳,不在無家長或老師帶領的情況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確保安全快樂過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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