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界 | 花樣百出的“套路貸”,只有一個共同的結局

銀行 黑洞 新疆 跳槽那些事兒 秦淮文化 201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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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掃黑除惡第17督導組

受理舉報方式

受理時間:2019年5月24日—6月24日

舉報電話:025-57052201(每天8:00—20:00)

舉報郵政信箱:江蘇省南京市A049號郵政信箱 郵編:210042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惡意製造違約

播哀樂、擺花圈!

堵門阻工、斷水斷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這就是套路貸慣用手法

不信?

請看VCR~~

套路貸是什麼?它通常以“無抵押貸”、“校園貸”、“手機貸”、“車貸”、“放貸”等形式出現,實質是以高利放貸為誘餌,通過虛增債務、製造違約、強行收取各類費用、討要欠款等手段,系統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搶劫、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模式。

去年8月1日,最高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應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嚴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

而現實中的例子,讓人看到這個黑洞的可怕:它不僅吞噬金錢,甚至吞噬希望,乃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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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滿18歲的杭某,因為聽信騙子“未成年人不用還款”的謊言被誘騙借款,經過幾輪貸款,借到手5000元,在懵懂中賠進去父母一套價值194萬的房子。

一名裝潢公司老闆曾因一筆9萬元“小貸”,剛過11天就被逼迫還了26萬還無故簽了一張13萬的欠條,2年後“小貸”竟“滾”成了80多萬的債務,而他選擇了自殺。當警方趕到醫院瞭解情況時,他還因為吞服農藥導致的喉管糜爛而說不出話。

……

我們發現,套路貸案件發生越來越猖狂,玩的花樣越來越多,但流程上都有以下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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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假借小額貸款公司名義,以“低利息、無抵押、無論資質、快速放貸”這樣的小廣告,招攬有需求的借款人。

其次,簽訂陰陽合同。找公司貸款的人,一般急需用錢,大部分會對騙子言聽計從,簽下實際貸款額度和借條上的額度不一致的陰陽合同,甚至有人直接在空白處簽名,也不看合同詳細規定。

再次,製造銀行流水記錄。銀行流水痕跡只會有借貸公司向借款人的轉賬記錄,至於借款人取現後被收走的錢是沒辦法證明的。

然後,製造違約。有的借貸公司會故意隱瞞還款細則,有的套路貸公司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等為由,讓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一過還款日期,放貸公司就主動聯繫受害人要求還款,以違約的名義收取高額違約費用。

最後,為獲取高額償還款,“套路貸”放貸人會通過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尾隨借款人甚至潑油漆、撬門等手段要挾還款,甚至藉助虛假的“借款合同”、蓄意製造的銀行流水等對借款人提起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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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首選的對象有三類

第一、急需資金週轉的小老闆,

第二、超前消費的大學生

第三、輸急眼的賭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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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幾種情況都是“套路貸”犯罪行為,如果發現請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

1.以“迅速放款”為誘餌吸引借款人,隨後以行規為由,哄騙借款人簽下高於所借款項一倍甚至數倍的欠條。比如借10萬元,欠條寫的卻是20萬元。此時騙子最常見的話術是“不會真讓你還這麼多,按期還就沒事”。

2.刻意製造逾期陷阱。當還款日期臨近,借貸公司不主動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為名導致借款人無法還款。然後,這些公司就以違約為名收取高額滯納金、手續費。

3.層層“平賬”。放貸人哄騙借款人前往銀行轉賬取款並拿走現金,留下銀行流水作為證據。

4.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玩文字遊戲製造各種陷阱,致使借款人違約,從而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甚至霸佔房產。

5.與被害人進行相關口頭約定,製造資金給付憑證或證據,製造各種藉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償還”虛高借款,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進而通過討債或者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以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

6.通過暴力手段,或者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心理強制等“軟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債務。比如家門口潑油漆、撬借款人家裡的門、一路尾隨借款人等。借款人無法社交也沒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

花樣百出的“套路”,涉及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等犯罪,放貸者只有一個共同的結局:獲刑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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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爆炸式增長,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

“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通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

人民法院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緊密結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加強聯動效應,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查研究。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來源:江蘇警方

轉自:秦淮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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