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檢察機關懲治、預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北海檢察機關懲治、預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國際禁毒日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在6月26日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

北海市檢察院發佈了北海市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唐某銀等5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5年6月份,唐某銀、蘇某輝等人經商量策劃,共同集資在合浦縣星島湖鄉某村委會江邊,佔用一塊集體所有的空地上自建一間音樂包廂(俗稱“嗨廂”),以非法盈利為目的,招攬他人前來消費並提供毒品氯胺酮與之吸食。2016年2月7日音樂包廂開始試業,至2月1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前,王某龍等人多次招攬容留十餘人在音樂包廂內吸毒,收取1000—2000元一晚的“包廂費”。合浦縣檢察院以唐某銀等5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將該案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判處唐某銀等5人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案例二:吳某邦販毒案

為了蹭吸毒品和賺取好處費,吳某邦受購毒人員潘某委託代其購買毒品。潘某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的方式將毒資人民幣300元付給吳某邦後,吳某邦向上家“麻佬三”購買了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趁未交貨前從中拿出一點供自己吸食。經微信約定,吳某邦在合浦縣廉州鎮某地將剩餘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給購毒人員潘某,並另收取潘某10元人民幣的好處費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合浦縣檢察院以吳某邦涉嫌販毒罪將該案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判處吳某邦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三:吳某虎販賣毒品案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吳某虎通過電話聯繫約定交易時間、地點,向吸毒者出售交易價格為3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在北海市海城區雲南路北雲市場對面的閩輝超市門口交易。當日18時許,被告人吳某虎按約定交易,販賣一包毒品海洛因(淨重:10.24克)給吸毒者,收取毒資3500元。交易結束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吳某虎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五千元。

案例四:花季少男少女染毒癮

容留他人吸毒被拘役

花季年紀,本應在學校好好讀書,卻因接觸社會不良青年而誤入歧途,不但自己惹上了吸毒惡習,還犯下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近日,銀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犯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黃某雯、饒某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經依法偵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6時許,犯罪嫌疑人黃某雯、饒某力入住北海市海城區重慶路仟那棲酒店502房,7日凌晨零時許,犯罪嫌疑人饒某力通過吸毒人員吳某婷向別名叫“水狗”的購買得價值1600元的毒品氯胺酮(K粉 )和甲基安非他明(“荷蘭水” )後,與黃某雯、吳某婷、莫某露、葉某毅在502房間內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和甲基安非他明(“荷蘭水” )。7日中午13時許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查獲吸食毒品違法人員饒某力、黃某雯、吳某婷、莫某露、葉某毅共五人。經檢測黃某雯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結果呈陽性,吳某婷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結果呈陽性,葉某毅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結果呈陽性,饒海力氯胺酮結果呈陽性,莫某露氯胺酮結果呈陽性。經審訊,犯罪嫌疑人黃某雯、饒某力對涉嫌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案例五:王某科、王某亮

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王某科在其所居住村的晒場以1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0.48克毒品氯胺酮給李三(化名)。約半個小時後,李三(化名)再次聯繫王某科,欲購買100元的毒品氯胺酮,雙方約定在晒場再次交易。隨後,王某科讓被告人王某亮將毒品送到晒場給李三,王某亮將毒品送到晒場準備與李三進行交易時被民警抓獲,民警在王某亮身上搜出毒品氯胺酮1.77克。王某科於同日被抓獲歸案。經檢測,王某科、王某亮氯胺酮檢測結果均為陽性。

被告人王某科、王某亮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由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執行逮捕,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某科、王某亮涉嫌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

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王某科有期徒刑10個月,判處王某亮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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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北海市各縣區人民檢察院

北海檢察機關懲治、預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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