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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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

裁判日期:2017-12-22

最高院的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關於本案兩筆《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項,未約定利息,而是約定高額的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高金公司多次從事向外借款業務,而且多數情況下約定有借款期內的高額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個不同的借款主體,即其出借的對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以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

本案所涉的兩筆《借款合同》是其經營放貸業務中的一部分,本質上屬於從事放貸業務。

而且,雖然本案中的兩筆《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期內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僅為三個月,而違約金卻超出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額違約金或高額逾期利息的方式實現營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資公司,經營範圍中沒有向外放貸的業務,其從事放貸業務亦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該種行為擾亂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本案的兩筆《借款合同》無效。高金公司認為本案《借款合同》應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無效,則德享公司應返還高金公司的借款,利息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予以保護。關於德享公司已經支付的2147.5萬元問題,雖然德享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參加訴訟答辯,但根據高金公司及工行星海支行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高金公司自認其已經收取德享公司款項2147.5萬元,工行星海支行也未能證明德享公司還有其他還款,因此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德享公司向高金公司付款的金額為2147.5萬元。

又因工行星海支行未能證明該款項是德享公司對借款本金部分的償還,因此,應認定償還的是逾期借款利息,即本案的兩筆借款本金合計3500萬元未予償還,德享公司仍負償還3500萬元本金的義務.就已經支付的違約金或逾期利息問題,因系當事人自願履行,且德享公司未參加訴訟、未要求返還相應的高額違約金,故不予調整。

【微普法】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附: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來源:首都律師以案釋法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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