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公司應公開定價加價機制,違規漲價將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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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記者 裴劍飛)今天(7月12日)上午,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獲悉,到2020年,道路運輸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將基本放開。巡遊出租車企業應視運輸成本、收入水平及時調節運價,網約車企業應公開定價、加價機制,同時,運輸企業在重點時段或者惡劣天氣出現違規漲價等行為,也將記入“黑名單”,政府部門也將著重加強重點時段的價格監測。

道路運輸價格將主要由市場決定

今天上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提出到2020年,道路運輸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保留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有效建立,道路客運、出租汽車等領域經營者價格行為更加規範,主要由市場決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和科學、規範、透明的道路運輸價格監管制度基本健全,價格機制引導資源配置、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的作用明顯增強。

未來,將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對暫不具備放開條件的道路運輸價格,建立健全科學反映成本、體現質量效率、靈活動態調整的政府定價機制。

《徵求意見稿》再次強調,對“網約車”這樣的道路運輸新業態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的價格政策。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加強價格行為事中事後監管和市場價格水平監測,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公平競爭。同時,還應保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運輸服務價格基本穩定,防止春運、節假日等運輸旺季價格大起大落。

出租車應視成本及時調節運價 網約車應公開定價、加價機制

“出租車運價能不能變化?應該怎麼變化?”對於這一涉及乘客、出租司機、出租汽車公司等多方利益的問題。《徵求意見稿》也給出了制定政策的思路和要求,各地要健全巡遊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對於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巡遊出租汽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管理的,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16〕58號文要求,加快健全運價形成機制,建立完善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並定期評估完善。

未來,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調整巡遊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鼓勵各地逐步建立完善運價調整機制,對運價調整機制進行聽證,達到啟動條件時應及時實施運價調整並向社會公告,實現運價調整工作機制化、動態化,增強價格時效性、靈活性。

同時,規範道路運輸新業態新模式價格管理。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價格行為,對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等方式公佈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保障結算賬單清晰、規範、透明,並接受社會監督。

春節、惡劣天氣違規漲價 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此外,《徵求意見稿》提出,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價格和汽車客運站收費,要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應依法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並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春運和節假日期間,班車客運票價不得在正常的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規定範圍以外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

而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也將得到進一步規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項目及價格,並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班車客運經營者應至少提前7日在汽車客運站、售票渠道等向社會公佈執行票價;班車客運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還應在客票(含電子客票)標註或者通過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價。鼓勵汽車客運站、班車客運經營者向旅客免費提供改簽服務。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價格政策規定製定或者調整價格、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佈。

同時,包括巡遊出租車、網約車,班車客運等所有道路運輸企業在重點時段或者惡劣天氣出現違規漲價等行為,也都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的“黑名單”。《徵求意見稿》明確表示將加強價格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著重加強春運、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價格監測,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對預案,及時提出調控建議,保持價格水平處於合理區間。要推動建立道路運輸價格失信懲戒機制,將經營者不執行道路運輸價格政策,重點時段或者惡劣天氣違規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作為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新京報記者 裴劍飛 見習編輯 李國君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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