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重要通告'

新河 法律 刑法 交通 新河普法 2019-09-08
"

"

新河重要通告

"

新河重要通告

新河重要通告

中共新河縣委政法委員會

新 河 縣 人 民 法 院

新 河 縣 人民 檢 察 院

新 河 縣 公 安 局

新 河 縣 司 法 局

新 河 縣 信 訪 局

關於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行為的通告

為了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引導信訪人的合法維權,進一步規範信訪行為,增強全民依法、逐級、有序信訪理念,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河北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任何公民、單位或其他組織以信訪為名,實施下列非訪、纏訪、鬧訪、越級訪行為的,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和制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積極處理中,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的;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仍堅持同一事實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執意信訪的;

(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後,信訪人拒不通過司法救濟程序提出申訴或息訴罷訪,執意信訪的;

(三)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又拒不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上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擾亂秩序的;

(四)以信訪為名,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將年老、年幼、體弱或患有嚴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六)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非訪、纏訪、鬧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非訪、纏訪、鬧訪的,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進行信訪活動的;

(八)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九)以信訪為名,煽動、策劃、組織、資助他人或者參與在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交通場站及重大活動場所或周邊區域,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信訪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裸露身體、焚燒物品等行為,或者採取跳河跳樓、自焚等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或者非法聚集、攔截車輛、阻塞道路交通、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十)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或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微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

(十一)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QQ等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以信訪為名編造、散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非訪、纏訪、鬧訪,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技術支持或其它幫助的;

(十二)以信訪為名實施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赴省進京實施本通告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二)利用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或者上述重要時間節點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實施本通告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三)反覆越級訪、纏訪,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

(五)對於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仍就同一事項實施本通告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新河縣委政法委員會

新河縣人民法院

新河縣人民檢察院

新河縣公安局

新河縣司法局

新河縣信訪局

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