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夜宿酒店被蒙面強姦,三名保安被懷疑作案,是誰?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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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14年前,女孩王嫣(化名)從四川老家深夜來到廣州,入住位於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一傢俱樂部的賓館203房。凌晨,有人入室搶劫,並用浴巾堵嘴、被子蓋住女孩頭部及用文胸捆綁雙手的方式強姦了該女孩。由於當晚室內燈光已關,加上被害人近視未戴眼鏡,給指認嫌疑人帶來了困難。

究竟誰是作案人?案發後,當晚值班的三名保安列入了作案嫌疑人範圍,而保安中的兩人又是重點懷疑對象……時隔14年,廣州市番禺區法院於今年5月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鎖定了作案人,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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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14年前,女孩王嫣(化名)從四川老家深夜來到廣州,入住位於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一傢俱樂部的賓館203房。凌晨,有人入室搶劫,並用浴巾堵嘴、被子蓋住女孩頭部及用文胸捆綁雙手的方式強姦了該女孩。由於當晚室內燈光已關,加上被害人近視未戴眼鏡,給指認嫌疑人帶來了困難。

究竟誰是作案人?案發後,當晚值班的三名保安列入了作案嫌疑人範圍,而保安中的兩人又是重點懷疑對象……時隔14年,廣州市番禺區法院於今年5月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鎖定了作案人,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女孩夜宿酒店被蒙面強姦,三名保安被懷疑作案,是誰?法院判了

資料圖/視覺中國

事發:女孩凌晨入住賓館遭搶劫強姦

案件最早要追溯到14年前——

四川女孩王嫣於2005年10月27日從四川老家坐飛機到廣州,到達廣州白雲機場時已是10月28日凌晨0時許,其表叔到廣州白雲機場接她並將她送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的某鄉村俱樂部旅店203房,然後其表叔就回廣州的家了。

王嫣事發後在陳述中說,其住下後因電話問題就到總檯打電話回老家,後再回203房沖涼睡覺。當睡至凌晨4時30分許,她睜開眼睛見到有一名男子蹲在床邊翻她的行李。

“我就迷迷糊糊地問‘幹什麼’,那男子猛地站起來用蓋在我身上的被子矇住我的頭,用普通話叫我不許出聲,並說自己幾天沒吃飯了。我聽完後感覺到他是搶錢的,我就對他說:‘我的錢放在揹包內層的小袋裡,你取完錢後千萬不要傷害我。’那男子就對我說:‘你不能將被子翻開也不能動,不然我就將你殺死。’他說完後就動手翻我的揹包,將裡面的410元錢搶走,然後問我手提電話放在哪裡,我因為害怕就告訴他也在揹包,但被我摔壞了。”

王嫣說:“他搜完我的財物就在我旁邊的床上撿到我沖涼後放在該處的浴巾,用浴巾堵住我的嘴巴和蓋住我的頭部,再用我沖涼後換下的文胸將我的雙手縛住。”隨後,該男子對其實施了姦淫。

王嫣說,作案後,該男子從洗手間的窗門逃走,因為她“聽到他進入洗手間並將窗戶打開的聲音,我再在床上躺了約一分鐘聽到沒有動靜,我翻過身將蓋在頭部的浴巾摔開,走到電話旁,打電話給總檯告訴剛才發生的事情叫酒店馬上來人。”

困難:女孩近視被蒙面且室內燈已關

過了約5分鐘,有人敲門,王嫣詢問後得知是保安,也是將房門打開一點叫保安先幫她鬆開雙手,那保安邊鬆綁邊問發生了什麼事,王嫣就將剛才被搶劫、強姦的事情告訴他,並叫保安先出去,她要穿衣服。

“他出去後我就沖涼穿衣服,然後打開房門,那保安就進來幫我取行李,他進來後見我洗手間的燈沒關,就走進去四周觀察一下後幫我關了燈。然後我倆一起往大堂走。到了大堂後,我就故意拿起電話裝著要打110報警的樣子,那保安就上前制止我說‘先不要報警,等我們經理來後再說’。”王嫣回憶。

過了一會,經理過來並幫王嫣報警,稍後警察到場。王嫣向警察回憶說:搶劫和強姦的男子年約30歲,身高約1.7米,上身沒有穿衣服,下身穿一條黑色西褲,腳穿一雙黑色皮鞋,有一啤酒肚,頭髮不長不短,臉較圓,講普通話。

“我有近視眼,是300度。我睡覺時沒有戴眼鏡,被強姦時也沒有戴眼鏡。我有關燈睡覺,但房間外面走廊的燈是亮著的,那燈光能照進203房內……我被強姦時有反抗的,但當時我雙手被縛住,反抗力量不大,而且他用手將我被縛住的雙手壓住,我用腳亂動,他就用腳將我的雙腳壓住。因為我雙手被縛住,反抗力度不大,所以沒有將他打傷。”

王嫣還補充說,那男子在搶她財物時和實施強姦時曾威脅她“如果你反抗或大聲叫就將你殺死”。

追凶:究竟誰才是當晚的作案人?

南村鎮位於廣州市番禺區,案涉的俱樂部較為僻靜,案發當晚有3個保安值班——黃某、李某、付某。

保安黃某說,他和另兩個保安當時不在一起,“他們兩個是負責巡邏,我負責是守值俱樂部出入洞口。我們的夜班時間是從晚上11時至次晨7時。我記得當日凌晨2時許,在洞口處與他們倆見過面,大約在當時凌晨2時40分離開的,因為當時2時至2時40分都在一起吃夜宵(2個人一起,我和付某)。我和付某吃完夜宵後,他就在洞口的橋上靜坐了一會,我也在一起坐,後來李某就去吃夜宵了,一會李某吃完夜宵就回來,他們倆就提著電筒進去了,那時進去大約凌晨3時15分左右。”

不過,黃某在證言中提供了一個重要線索,該線索顯示保安付某有點“異常”:“在李某和付某離開我後,他們有回來與我見面。開始是李某先回來的,手裡沒有電筒,當時大約是凌晨3時40分左右,回來後沒有說什麼,沒有說付某的去向,他不出聲就坐在洞口旁,自己取來一張木凳在洞口處坐了一會就走了。李某離開我時,我沒有注意看鍾。在李某離開我之後不久,就發現付某回到我的崗位,當時大約凌晨4時多一點。他來到我的崗位時,比較緊張,當時有一輛小汽車的燈光照過來時,他還閃開藏起來,怕人家看見一樣。我沒聽到他說話,他手裡什麼也沒有,連電筒都不見了。大約是凌晨5時許,前臺打電話來洞口之後,是付某接,他接到電話後就走了。”

而保安付某在接受問詢時,則表示保安李某當晚與他一起巡邏時有一段時間離開了:“當天我和李某在巡邏時除了上廁所基本上沒分開過,只是在凌晨4時48分我和李某巡邏至利泰洞口時,他說有點感冒要回宿舍吃點藥,後就離開。我獨自一人繼續往洞口外黃某的崗位走,走到那兒時見他在睡覺,叫了兩聲沒叫醒他,我就拿了一個凳子坐了下來。但不到十分鐘,俱樂部的服務檯打電話找我叫我去賓館看看,因為那兒有一房間的女孩在哭。我接到電話就趕往樹上賓館202房敲門。”其後,保安付某帶該女孩到前臺。

而保安李某說,10月28日約2時,黃某負責石洞口的保安,我就和付某負責俱樂部內的巡邏保衛工作。該工作正常情況下會直到7時下班為止。凌晨5時左右,我和付某巡邏至俱樂部洞口(靠俱樂部內)時,我就對付某說去關安全燈(開關分佈在俱樂部的周圍邊界處,按規定5時左右要關燈),就和付某分手了,我獨自一人去關燈了,約5時30分,我關完燈走回洞口,聽見洞口的電話響了,黃某接了電話,但他聽不懂對方說什麼,讓我聽,我聽到俱樂部的前臺女服務員說樹上203房出了事,讓我去看一下,我馬上跑步過去,到樹上賓館樓下時,就看見付某領著一個黃頭髮的女孩走下來,他手上還拿著一袋行李,這行李應該是那個女孩子的,我問他發生什麼事,他說這個女孩被人入室搶劫了,然後我就和他們倆一起走過去賓館前臺,把女孩的兩袋行李放在前臺保管了。”

迷局:嫌疑人12年後被抓但稱未進入房間

從三名保安的陳述中可以看出,保安付某當晚有異常表現,保安李某當晚有段時間曾單獨離開了一會兒!

李某陳述說,警察到來後,把付某叫了出去,控制起來,可能懷疑是他作案。

付某的抓獲經過等證實,2005年10月28日案發後,警方抓獲嫌疑人付某。

案發幾天後,2005年10月31日,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南村派出所委託鑑定,檢材為被害人王嫣血紗、嫌疑人付某血紗、王嫣的陰棉、現場床單上的斑跡,檢驗結果顯示,被害人王嫣的陰棉及現場床單上的精斑來自同一男性個體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99%,但排除為付某所留。付某隨後被釋放。

然而,案發後李某離開了該俱樂部。警方後來將1983年3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貴州人李某列為作案嫌疑人。

12年後的2017年12月20日,公安人員根據線索在廣州市汽車站將李某抓獲。

此時,案發時的俱樂部及酒店已經結業關閉,警方無法查找到涉事酒店工作人員,無法核實李某案發前後活動情況。

但李某始終否認自己有作案。“我和黃某在派出所做完筆錄就離開派出所,後才知道俱樂部內的旅店有客人的房間被入室強姦。我本人沒有強姦行為。” “當時我們三個人值班,基本在大門口保安亭,兩個小時由兩個保安去巡邏一次。我當天沒有單獨巡邏過。我以前從來沒接觸過事主,事主入住前也沒有去過她住的房間。”

轉機:DNA鎖定當晚的作案者!

然而,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證實:法醫學DNA檢驗報告書中王嫣的陰棉檢出人精斑,其15個STR基因座的STR分型與被告人李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為4.71×1017;法醫學DNA檢驗報告書中現場床單上斑跡檢出人精斑,其中14個STR基因座的STR分型與被告人李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為2.84×1016。

對於這一鑑定結論,李某表示:“我不知道為什麼在現場和事主陰道里的提取物中發現我的DNA,我沒有做過搶劫、強姦的行為。”

後來,在庭審時,他向法庭稱:“我在案發頭天晚上與三陪小姐在該房間開房,小姐是在KTV用300塊點的,開房時並沒有進行登記,酒店是否每天對房間進行打掃我不清楚。酒店有給我們安排宿舍,並不允許我們隨時使用房間。當時是客房服務員帶我去開房的,開房要用房卡,別人用過的房間我們酒店當晚就棄用了,我和客房經理提前說了當晚要用房間就使用了,沒有給客房服務員好處。之前我是發洩自己的不滿所以沒有供述。不能以床單提取到我的DNA就認定我強姦,不能說被害人當時不見了東西就說我搶劫。”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0月28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李某任職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某俱樂部保安員並在值班巡邏期間,進入被害人王嫣入住的該俱樂部樹上賓館203房內,用浴巾堵嘴、被子蓋住頭部及用文胸捆綁雙手的方式對被害人王嫣實施姦淫,並搶去被害人王嫣的現金人民幣410元及TCL手機一部(因資料不詳不予估價)。得手後,被告人李某攜贓逃離現場。

關於李某及辯護人否認李某構成強姦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經查:被害人王嫣陳述證實案發當晚被一男子用浴巾堵嘴蓋住頭部及用文胸捆綁其雙手,實施搶劫並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證人付某的證言證實其趕到案發現場時發現被害人的情況與被害人陳述吻合一致;證人黃某和付某的證言均證實被告人李某於案發當日凌晨4時至5時期間曾離開同伴單獨巡邏,具有作案時間;法醫學DNA檢驗報告書及鑑定書證實在被害人的陰棉、現場床單上的精斑DNA來自同一男性個體,符合被告人李某的STR分型。以上證據互相印證,根據DNA鑑別個體的唯一性,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被告人李某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

此外,反觀李某的供述,其歸案後曾供述稱2005年不曾來過番禺,後期供述稱案發當晚在該俱樂部值班巡邏,沒接觸過被害人,也沒有去過被害人的房間,當庭又辯稱案發前一晚曾與三陪小姐在案發房間開房,現場提取床單上的精液是其與三陪小姐發生性關係時所留,可見被告人的供述反覆不一致,既與在案證據相悖,亦不符合一般酒店房間管理常規,且無法解釋被害人陰棉檢測出其DNA的事實,故其供述顯屬無理辯解,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李某及辯護人否認李某構成搶劫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經查,被害人王嫣在案發後馬上向酒店報稱被搶劫、強姦的事實,且對其被盜財物及經過有清晰描述;證人付某、黃某作為保安的證言亦證實了當時接報稱有人被強姦、還被搶走人民幣和手機,均能與被害人王嫣的報案陳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害人的報案陳述客觀屬實。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並搶劫公民財物,構成強姦罪、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強姦罪、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關於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時追繳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410元及TCL手機一部,予以發還被害人王嫣;追繳不足的,責令李某退賠被害人王嫣人民幣410元。

來源 | 羊城派

圖片 | 視覺中國

責編 | 江文華 實習生 | 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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