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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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或者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今天我們就對逮捕進行重點學習記憶。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逮捕的適用條件
1.一般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重罪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轉化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批准和決定機關
1.批准機關:檢察院。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
2.決定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
四、逮捕的執行機關
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
五、逮捕的程序
1.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且必須出示逮捕證。
2.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3.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4.逮捕後24小時內訊問,不應逮捕的立即釋放併發放證明。
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准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七、易錯考點記憶
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但是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
【考題鞏固】(判斷)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批准權。( )
【答案】B。解析: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捕的案件,只有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故本題說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