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為實控人超1.2億違規擔保:多名高管先被證監局警示再被交易所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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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發佈公告,因違規擔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深交所紀律處分。

根據深交所查明,新大洲於2018年1月19日為關聯方陳陽友、劉瑞毅、訥河瑞陽二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訥河瑞陽”)向北京京糧鑫牛潤瀛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北京京糧鑫牛潤瀛一號諮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具的《關於支付股權回購價款和補償款的承諾函》事項出具了《擔保函》;新大洲的子公司天津恆陽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新大洲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於2018年3月19日就上述承諾函出具了《擔保函》。上述擔保函涉及金額為向債權人支付股權回購轉讓價款人民幣1.12億元、業績承諾補償款953.914萬元即約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及違約金。新大洲子公司兩處經營性房產因上述擔保引發仲裁被查封。

陳陽友為新大洲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兼新大洲時任董事,劉瑞毅為陳陽友配偶,訥河瑞陽的法定代表人及單一股東為陳陽友,上述擔保事項構成關聯擔保,但未經新大洲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亦未及時對外披露。新大洲向深交所報備了《關於支付股權回購價款和補償款的承諾函》及其相關合同,其中,擔保函原文中有新大洲董事長王磊、董事兼總裁許樹茂的簽名,擔保合同原文中存在新大洲董事兼總裁許樹茂同意提供擔保的手籤意見及說明。

上述擔保事項涉及金額合計超過1.21億元,佔新大洲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約為5.57%。

新大洲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第10.2.6條的規定。新大洲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兼新大洲時任董事陳陽友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6條和深交所《主板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1條、第4.2.11條的規定,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新大洲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新大洲董事長王磊、董事兼總裁許樹茂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3.1.5條和第3.1.6條的規定,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新大洲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深交所決定給予新大洲通報批評處分;給予新大洲時任董事、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陳陽友公開譴責處分;給予新大洲董事長王磊、董事兼總裁許樹茂公開譴責處分。

對於新大洲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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