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收購及分紅,顧地科技實控人任永青遭深交所公開譴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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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深交所於今日發佈關於對任永青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

因顧地科技實控人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報告其向顧地科技31位股票激勵對象提供借款並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實,深交所決定對任永青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據瞭解,任永青生於1981年,是“德御系”內核心成員,擅長資本運作,目前實際控制的企業多達十幾家。兩年前的2015年12月,任永青掌控的山西盛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盛農”)入主顧地科技後,公司轉型加速,短時間內引入了體育賽事業務,文化旅遊產業佈局亦初見端倪。

附:深交所對任永青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

經查明,任永青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1、任永青持有顧地科技股票情況

2016年6月30日,顧地科技實際控制人任永青通過山西盛農投資有限公司持有顧地科技95,991,420股,佔總股本27.78%。

2、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買入顧地科技股票情況

2016年6月30日至9月29日期間,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證券賬戶累計轉入資金299,344,065.75元,其中2億元來自任永青,資金性質為借款,用途為購買顧地科技股票。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證券賬戶從開戶起僅交易過顧地科技股票,以買入為主,交易期間從2016年7月11日至10月24日,除2016年7月11日採用熱鍵委託的方式下單外,其它期間全部由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董事長辛華委託裴某使用其手機下單。該賬戶還使用股票質押回購的方式融資買入顧地科技股票,期末持有顧地科技17,009,623股。

3、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

任永青為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購買顧地科技股票提供融資安排(提供借款共計2億元),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4、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2016年9月20日,任永青通過山西盛農投資有限公司持有顧地科技95,991,420股,佔總股本27.78%。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證券賬戶累計買入8,107,391股顧地科技股票,截至當日收盤時,上述雙方合計持有顧地科技104,098,811股,佔總股本的比例為30.1%,且繼續購買顧地科技股票。截至2016年10月24日,雙方合計持有顧地科技113,001,043股,佔總股本的比例為32.7%,任永青和越野一族投資公司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並繼續增持股份時未依法發出全面要約或部分要約。

二、任永青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報告其向顧地科技31位股票激勵對象提供借款並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實

2016年11月23日,顧地科技披露《2016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給予顧地科技子公司越野一族體育賽事公司31位員工2,764.8萬股(佔總股本8%)的股票激勵,授予價格為17.31元/股。

2017年1月,任永青為上述31位員工提供資金認購顧地科技激勵股票,並與31位員工簽署借款協議,由辛華擔保,約定股票解禁後按出資方要求在二級市場賣出、出資方分享50%的股票收益。2017年1月23日,任永青通過賈某雲、張某偉和劉某等3人的銀行賬戶按照上述員工各自認購金額將資金轉入31位股票激勵對象賬戶。隨後,上述員工將這些資金作為股票認購款轉入顧地科技賬戶。任永青未將向31名受激勵對象提供借款並分享股票收益的情況告知上市公司。

任永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11.8.1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2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任永青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於任永青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9年8月13日

責編: 黃鑫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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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深交所於今日發佈關於對任永青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

因顧地科技實控人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報告其向顧地科技31位股票激勵對象提供借款並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實,深交所決定對任永青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據瞭解,任永青生於1981年,是“德御系”內核心成員,擅長資本運作,目前實際控制的企業多達十幾家。兩年前的2015年12月,任永青掌控的山西盛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盛農”)入主顧地科技後,公司轉型加速,短時間內引入了體育賽事業務,文化旅遊產業佈局亦初見端倪。

附:深交所對任永青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

經查明,任永青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1、任永青持有顧地科技股票情況

2016年6月30日,顧地科技實際控制人任永青通過山西盛農投資有限公司持有顧地科技95,991,420股,佔總股本27.78%。

2、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買入顧地科技股票情況

2016年6月30日至9月29日期間,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證券賬戶累計轉入資金299,344,065.75元,其中2億元來自任永青,資金性質為借款,用途為購買顧地科技股票。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證券賬戶從開戶起僅交易過顧地科技股票,以買入為主,交易期間從2016年7月11日至10月24日,除2016年7月11日採用熱鍵委託的方式下單外,其它期間全部由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董事長辛華委託裴某使用其手機下單。該賬戶還使用股票質押回購的方式融資買入顧地科技股票,期末持有顧地科技17,009,623股。

3、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

任永青為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購買顧地科技股票提供融資安排(提供借款共計2億元),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4、任永青與越野一族投資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2016年9月20日,任永青通過山西盛農投資有限公司持有顧地科技95,991,420股,佔總股本27.78%。越野一族投資公司證券賬戶累計買入8,107,391股顧地科技股票,截至當日收盤時,上述雙方合計持有顧地科技104,098,811股,佔總股本的比例為30.1%,且繼續購買顧地科技股票。截至2016年10月24日,雙方合計持有顧地科技113,001,043股,佔總股本的比例為32.7%,任永青和越野一族投資公司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並繼續增持股份時未依法發出全面要約或部分要約。

二、任永青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報告其向顧地科技31位股票激勵對象提供借款並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實

2016年11月23日,顧地科技披露《2016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給予顧地科技子公司越野一族體育賽事公司31位員工2,764.8萬股(佔總股本8%)的股票激勵,授予價格為17.31元/股。

2017年1月,任永青為上述31位員工提供資金認購顧地科技激勵股票,並與31位員工簽署借款協議,由辛華擔保,約定股票解禁後按出資方要求在二級市場賣出、出資方分享50%的股票收益。2017年1月23日,任永青通過賈某雲、張某偉和劉某等3人的銀行賬戶按照上述員工各自認購金額將資金轉入31位股票激勵對象賬戶。隨後,上述員工將這些資金作為股票認購款轉入顧地科技賬戶。任永青未將向31名受激勵對象提供借款並分享股票收益的情況告知上市公司。

任永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11.8.1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2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任永青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於任永青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9年8月13日

責編: 黃鑫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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