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許可證銷售假煙牟利 銷售偽劣產品被判有期

被告人張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違法所得十萬元予以沒,扣押在案的供被告人作案使用的蘋果5手機5部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偽劣捲菸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在沒有菸草零售許可證,積極為張某鑫提供捲菸貨源,後張某鑫將張某提供的捲菸部分銷售給彭某、景某,後彭某等人將捲菸銷售給馬某、景某將捲菸銷售給固鎮縣磨盤張鎮居民張某磊。另外,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間,被告人張某還通過其持有的多個微信賬號與全國多地的微信好友聯繫,通過微信轉賬或紅包的方式收取微信好友發來的購煙款,以快遞郵寄的方式向易門縣居民杞某等微信好友銷售捲菸。經調取張某作案使用的多個微信資金交易明細,其通過微信銷售捲菸金額60餘萬元,獲取違法所得10餘萬元。經安徽省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從張某磊、金某、馬某、杞某處扣押的中華、玉溪、利群、芙蓉王等捲菸經鑑定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

另查明,2018年6月11日,深圳市鐵路公安處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商圈群星廣場將被告人張某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假充真,銷售偽劣捲菸,銷售金額6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由於被告人張某所銷售的捲菸遠遠低於同類捲菸的市場價格,且被告人張某在2018年9月7日供述張某鑫以其名義從倉庫拿煙的時候就要求打安徽蕪湖的煙碼,且供述張某鑫在“老豬”的倉庫沒有拿煙的戶頭,都是使用張某的戶頭拿煙,張某鑫也證實煙都是從張某處購買,而張某銷售給杞某的捲菸、張某鑫銷售給金某、馬某的捲菸經安徽省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偽劣”捲菸。被告人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系初犯、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張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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