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長勢喜人的水稻竟然顆粒無收 江西省南昌縣:辦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為農民挽回損失

看著田裡鬱鬱蔥蔥的禾苗,江西省南昌縣蔣巷鎮的部分農民卻愁眉緊鎖:鄰居家的水稻都快要收割完了,自家的水稻卻顆粒無收……一年的辛苦付之東流,這其中究竟有什麼原因?

不抽穗的水稻

因為出谷快、量產高,“T優705”種子受到許多農民的青睞。2017年,有農民來到南昌縣種子經營商郭某處詢問是否有“T優705”種子出售。郭某向此前銷售過該種子的公司詢問,該公司表示,這一年沒有“T優705”種子。郭某繼而找到了閔某,閔某告訴他,自己這兒有“T優705”種子,價錢是每斤11元。郭某沒有絲毫懷疑,先後匯款30萬元給閔某購買該種子。

可實際上,閔某根本沒有“T優705”種子,他找到了王敏,商定用其他種子冒充“T優705”種子出售。

為何閔某會找到王敏做這件事兒呢?原來,此時的王敏是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下稱“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區區域經理。隆平高科是一家生產、經營種子的公司。在2016年前後,閔某成為了隆平高科的經銷商之一。

在和閔某商定後,王敏向隆平高科申報銷售“陵兩優711”水稻散子11925公斤(規格為每袋100斤),隨後,王敏和閔某一起找到某包裝公司的曹某,要求印製標有“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和“T優705”字樣的小包裝袋。王敏向曹某提供了製版樣式,並在客戶簽名處簽名確認。最終,該公司共為王敏等人印製小包裝袋29850個。

收到隆平高科寄來的“陵兩優711”水稻散子後,王敏、閔某以及閔某的父親閔某生僱請包裝工人,將“陵兩優711”水稻散子重新分裝到此前印好的標有“T優705”的小包裝袋(每袋1公斤)內,並將重新分包好的該批種子全部送至郭某處。不知情的郭某在收到假冒的種子後,將其銷售給了南昌縣、餘干縣、進賢縣等地農民。這批種子下地後,雖然初期長勢喜人,可到了收穫季節水稻卻不抽穗,致使農民顆粒無收。

後經農業農村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深圳)檢驗,“陵兩優711”水稻散子並無實際收穫價值。經湖北科技事務司法鑑定中心鑑定,205戶農民因使用這種種子在4000畝稻田生產中造成經濟損失近462萬元。

引導偵查,補充證據

2017年11月7日,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查,南昌縣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隆平高科發出的種子到底是哪種?運輸過程中是否有被偷換?“陵兩優711”散子如何變成“T優705”種子?針對這些問題,南昌縣檢察院依法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收集王敏向隆平高科訂購種子的貨運單、合同、簽收單等關鍵證據。

經查明:隆平高科從未生產、銷售過“T優 705”種子,也未取得“T優705”種子的生產、銷售授權,“陵兩優711”散子未通過在江西地區的審定公告。

作為隆平高科江西宜春地區區域經理,王敏理應知道“陵兩優711”散子是不能在江西銷售的。但他卻鋌而走險,銷售偽劣種子。

南昌縣檢察院綜合全案證據,認定王敏向隆平高科申報購買“陵兩優711”散子計劃,並向印刷公司提供製版樣式,印製“T優705”假包裝,僱用包裝工人分包作業,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

2018年7月16日,南昌縣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敏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提起公訴。閔某及閔某生,均另案處理。

有力指控,嚴懲犯罪

起初,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王敏並不認罪。他辯解稱,犯意的提起,購買種子、聯繫印製小包裝袋、組織人員將散種子包裝及相關的付款等主要行為均是閔某及閔某生具體實施和完成的,自己只是從犯,而且自己只有生產行為,沒有銷售行為。

“為了進一步釐清事實、確認罪名,我們仔細研讀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該案的承辦檢察官駱敏巧告訴記者,當時主要從三個方面對王敏的辯解予以駁斥,後來得到法院採納:

首先,種子法第49條規定,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為假種子。根據本案種子的檢驗報告,王敏與閔某及閔某生出售給郭某的種子與“T優705”為不同品種種子,無實際收穫價值,因此可認定他們向農戶出售的所謂“T優705”種子為假種子。

其次,王敏作為隆平高科負責江西宜春的區域經理,向公司申報銷售計劃,並將隆平高科生產的“陵兩優711”散子冒充“T優705”種子重新分包後銷售給郭某,系銷售假種子行為。

其三,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33條“分裝種子的,應當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保證種子包裝的完整性,並對其所分裝種子負責”的規定,只有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才能分裝種子。因此,王敏僱用工人將100斤大包裝的種子分包裝成1公斤小包裝的分裝行為,系非法生產行為。

民以食為天,農以種為先,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嚴重危害國家糧食安全,損害人民群眾合法利益。駱敏巧告訴記者:“該案受害農民多,損失慘重,案件審查過程中不斷有被害人上訪。”為此,駱敏巧及同事多次耐心接待受害農民,釋法解疑,同時與公安機關、南昌縣農業局等部門溝通協作,疏導受害農民情緒,積極參與追贓挽損。在共同努力下,所有受害農民均已拿到賠付款。

2018年10月25日,南昌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王敏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王敏不服,提出上訴。因考慮到一審期間王敏等人已共同賠償205戶農民全部損失,結合王敏認罪態度、退賠等具體情節,二審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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