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香河交界處,老人勇救女童被撞死,卻被認定“交通違法”,您怎麼看?'

香河 交通 法律 通州 不完美媽媽 貨車 民法 河北 北青社區報通州版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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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香河交界處,老人勇救女童被撞死,卻被認定“交通違法”,您怎麼看?

因見義勇為不幸犧牲,居然被認定為“交通違法”,還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日前,河北香河縣一起老人救4歲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後續進展,引發社會熱議。

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緊急避險”為由,認為見義勇為者雖構成“交通違法”,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一些論者以救護車、消防車等特殊車輛類比,認為見義勇為者無“交通違法”故意,別說承擔責任,根本就不應認定為交通違法。

這類爭議由來已久,且難有標準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類似個案發生,“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都是輿論的主基調。這充分說明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的褒揚與體恤,也說明了在弘揚社會正能量上,輿論並不缺乏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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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見義勇為不幸犧牲,居然被認定為“交通違法”,還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日前,河北香河縣一起老人救4歲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後續進展,引發社會熱議。

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緊急避險”為由,認為見義勇為者雖構成“交通違法”,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一些論者以救護車、消防車等特殊車輛類比,認為見義勇為者無“交通違法”故意,別說承擔責任,根本就不應認定為交通違法。

這類爭議由來已久,且難有標準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類似個案發生,“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都是輿論的主基調。這充分說明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的褒揚與體恤,也說明了在弘揚社會正能量上,輿論並不缺乏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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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緊急避險”為由,認為見義勇為者雖構成“交通違法”,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一些論者以救護車、消防車等特殊車輛類比,認為見義勇為者無“交通違法”故意,別說承擔責任,根本就不應認定為交通違法。

這類爭議由來已久,且難有標準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類似個案發生,“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都是輿論的主基調。這充分說明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的褒揚與體恤,也說明了在弘揚社會正能量上,輿論並不缺乏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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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如果老者當時抱起小女孩後,不是選擇橫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後面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有人說,這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苛求。我們以“事後諸葛亮”的心態,從監控的視角看現場,當然能得出一條最合理的避險之路。但其時其境,危險正在發生,哪容見義勇為者快速反應並分析判斷出一個避險的最佳方案。

的確,法律不強人所難。我們已無從得知,老人為何捨近求遠選擇橫穿馬路。我們也不能僅根據一段監控視頻來定性老人的行為是否存在“採取措施不當”。

這些都應留給執法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部門根據更多的證據材料去判定。但不管老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或交通違法,都不妨礙相關部門對老人作出“見義勇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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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如果老者當時抱起小女孩後,不是選擇橫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後面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有人說,這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苛求。我們以“事後諸葛亮”的心態,從監控的視角看現場,當然能得出一條最合理的避險之路。但其時其境,危險正在發生,哪容見義勇為者快速反應並分析判斷出一個避險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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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應留給執法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部門根據更多的證據材料去判定。但不管老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或交通違法,都不妨礙相關部門對老人作出“見義勇為”的認定。

通州香河交界處,老人勇救女童被撞死,卻被認定“交通違法”,您怎麼看?

老人被追授“見義勇為”

我們仍然認同、鼓勵和褒揚老人在那一刻選擇衝進車河、抱起小女孩的英雄之舉。一切應歸於見義勇為者的榮譽、獎勵和撫慰,都是老人應得的。

我也贊同,肯定見義勇為和劃分事故責任,絕不應截然分開,因為兩者本就互相關聯。見義勇為正可說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這對責任劃分當然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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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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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追授“見義勇為”

我們仍然認同、鼓勵和褒揚老人在那一刻選擇衝進車河、抱起小女孩的英雄之舉。一切應歸於見義勇為者的榮譽、獎勵和撫慰,都是老人應得的。

我也贊同,肯定見義勇為和劃分事故責任,絕不應截然分開,因為兩者本就互相關聯。見義勇為正可說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這對責任劃分當然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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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爭議由來已久,且難有標準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類似個案發生,“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都是輿論的主基調。這充分說明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的褒揚與體恤,也說明了在弘揚社會正能量上,輿論並不缺乏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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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如果老者當時抱起小女孩後,不是選擇橫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後面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有人說,這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苛求。我們以“事後諸葛亮”的心態,從監控的視角看現場,當然能得出一條最合理的避險之路。但其時其境,危險正在發生,哪容見義勇為者快速反應並分析判斷出一個避險的最佳方案。

的確,法律不強人所難。我們已無從得知,老人為何捨近求遠選擇橫穿馬路。我們也不能僅根據一段監控視頻來定性老人的行為是否存在“採取措施不當”。

這些都應留給執法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部門根據更多的證據材料去判定。但不管老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或交通違法,都不妨礙相關部門對老人作出“見義勇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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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追授“見義勇為”

我們仍然認同、鼓勵和褒揚老人在那一刻選擇衝進車河、抱起小女孩的英雄之舉。一切應歸於見義勇為者的榮譽、獎勵和撫慰,都是老人應得的。

我也贊同,肯定見義勇為和劃分事故責任,絕不應截然分開,因為兩者本就互相關聯。見義勇為正可說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這對責任劃分當然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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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還原事發經過

但注意了,這裡有個前提,即“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一輛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闖紅燈時把正常行駛的車輛撞了,當然可以認定為交通違法,並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救護車、消防車執行緊急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賠償個案,在網上一搜就能找到,也沒有太大爭議。否則,如何保障正常行駛車主的合法權益?

當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如何判斷被撞車輛當時是否盡到了“讓行”的義務,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

緊急避險也是一樣。並不是所有的見義勇為都能自動劃入“緊急避險”,進而就都能免責了。

緊急避險是當他人存在危險時,以付出另一種較小代價的方式規避更大危險。按民法總則第182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緊急避險就可以不負責任,或因緊急避險而構成的交通違法就不能認定為交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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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爭議由來已久,且難有標準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類似個案發生,“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都是輿論的主基調。這充分說明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的褒揚與體恤,也說明了在弘揚社會正能量上,輿論並不缺乏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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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如果老者當時抱起小女孩後,不是選擇橫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後面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有人說,這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苛求。我們以“事後諸葛亮”的心態,從監控的視角看現場,當然能得出一條最合理的避險之路。但其時其境,危險正在發生,哪容見義勇為者快速反應並分析判斷出一個避險的最佳方案。

的確,法律不強人所難。我們已無從得知,老人為何捨近求遠選擇橫穿馬路。我們也不能僅根據一段監控視頻來定性老人的行為是否存在“採取措施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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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追授“見義勇為”

我們仍然認同、鼓勵和褒揚老人在那一刻選擇衝進車河、抱起小女孩的英雄之舉。一切應歸於見義勇為者的榮譽、獎勵和撫慰,都是老人應得的。

我也贊同,肯定見義勇為和劃分事故責任,絕不應截然分開,因為兩者本就互相關聯。見義勇為正可說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這對責任劃分當然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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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還原事發經過

但注意了,這裡有個前提,即“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一輛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闖紅燈時把正常行駛的車輛撞了,當然可以認定為交通違法,並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救護車、消防車執行緊急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賠償個案,在網上一搜就能找到,也沒有太大爭議。否則,如何保障正常行駛車主的合法權益?

當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如何判斷被撞車輛當時是否盡到了“讓行”的義務,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

緊急避險也是一樣。並不是所有的見義勇為都能自動劃入“緊急避險”,進而就都能免責了。

緊急避險是當他人存在危險時,以付出另一種較小代價的方式規避更大危險。按民法總則第182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緊急避險就可以不負責任,或因緊急避險而構成的交通違法就不能認定為交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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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老人

拿該案來說,老者事發現場的行為,其實可以拆分為兩段:前半程他橫穿馬路去救起了小孩,這裡的交通違法是見義勇為不可避免的“代價”,責任或許可以豁免;後半程他抱著已經安全的小孩,從馬路中央準備橫穿到馬路對面,正是在此過程中他被撞——這裡的橫穿馬路其實是沒必要的,還會將他和孩子置於險境。

事實上,若沒有看到這完整的事發過程,沒有留意到老者救人和第二次橫穿馬路不是“同步”發生的,很容易對老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產生誤判。而這類誤判,很可能加重貨車司機的法律責任。

有論者稱,“因見義勇為犧牲後,卻被認定為交通違法,換到誰身上都難以接受。”我想,這更多是一個觀念問題。

承擔交通違法責任,並不有損見義勇為者一絲一毫的榮光。人命永遠比交通違法更重要。當一宗交通事故,涉及見義勇為者、受益人(被救助人)以及車主這三方時,交警部門總要給出一個事故認定結論。

我們都認同“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只是在實現的方式上,也無須讓法律打折。通過社會和民政部門能夠解決,為何不走這條合法又合情的路徑,而非要糾纏於“無責說”呢。

《工人日報》(2019年08月04日 02版)《莫讓勇敢者流血又流淚》

在河北省香河縣與北京市通州區交界的G103國道上,一起交通事故引起關注。事故發生地路寬18.6米,有雙向4條機動車道和2條非機動車道,中心位置為雙黃線,但並未設置圍欄,即便是車流量較大的國道,平時橫穿者依然眾多。一名老人為了救助脫離監護人視線、橫穿馬路的3歲女童時,被貨車撞死。事故之後,老人被香河縣政府追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但是,見義勇為身亡的老人,還是被交警認定負有三分之一的事故責任,引起輿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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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緊急避險”為由,認為見義勇為者雖構成“交通違法”,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一些論者以救護車、消防車等特殊車輛類比,認為見義勇為者無“交通違法”故意,別說承擔責任,根本就不應認定為交通違法。

這類爭議由來已久,且難有標準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類似個案發生,“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都是輿論的主基調。這充分說明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的褒揚與體恤,也說明了在弘揚社會正能量上,輿論並不缺乏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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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者當時抱起小女孩後,不是選擇橫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後面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有人說,這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苛求。我們以“事後諸葛亮”的心態,從監控的視角看現場,當然能得出一條最合理的避險之路。但其時其境,危險正在發生,哪容見義勇為者快速反應並分析判斷出一個避險的最佳方案。

的確,法律不強人所難。我們已無從得知,老人為何捨近求遠選擇橫穿馬路。我們也不能僅根據一段監控視頻來定性老人的行為是否存在“採取措施不當”。

這些都應留給執法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部門根據更多的證據材料去判定。但不管老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或交通違法,都不妨礙相關部門對老人作出“見義勇為”的認定。

通州香河交界處,老人勇救女童被撞死,卻被認定“交通違法”,您怎麼看?

老人被追授“見義勇為”

我們仍然認同、鼓勵和褒揚老人在那一刻選擇衝進車河、抱起小女孩的英雄之舉。一切應歸於見義勇為者的榮譽、獎勵和撫慰,都是老人應得的。

我也贊同,肯定見義勇為和劃分事故責任,絕不應截然分開,因為兩者本就互相關聯。見義勇為正可說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這對責任劃分當然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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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救護車、消防車執行緊急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賠償個案,在網上一搜就能找到,也沒有太大爭議。否則,如何保障正常行駛車主的合法權益?

當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如何判斷被撞車輛當時是否盡到了“讓行”的義務,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

緊急避險也是一樣。並不是所有的見義勇為都能自動劃入“緊急避險”,進而就都能免責了。

緊急避險是當他人存在危險時,以付出另一種較小代價的方式規避更大危險。按民法總則第182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緊急避險就可以不負責任,或因緊急避險而構成的交通違法就不能認定為交通違法。

通州香河交界處,老人勇救女童被撞死,卻被認定“交通違法”,您怎麼看?

見義勇為老人

拿該案來說,老者事發現場的行為,其實可以拆分為兩段:前半程他橫穿馬路去救起了小孩,這裡的交通違法是見義勇為不可避免的“代價”,責任或許可以豁免;後半程他抱著已經安全的小孩,從馬路中央準備橫穿到馬路對面,正是在此過程中他被撞——這裡的橫穿馬路其實是沒必要的,還會將他和孩子置於險境。

事實上,若沒有看到這完整的事發過程,沒有留意到老者救人和第二次橫穿馬路不是“同步”發生的,很容易對老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產生誤判。而這類誤判,很可能加重貨車司機的法律責任。

有論者稱,“因見義勇為犧牲後,卻被認定為交通違法,換到誰身上都難以接受。”我想,這更多是一個觀念問題。

承擔交通違法責任,並不有損見義勇為者一絲一毫的榮光。人命永遠比交通違法更重要。當一宗交通事故,涉及見義勇為者、受益人(被救助人)以及車主這三方時,交警部門總要給出一個事故認定結論。

我們都認同“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只是在實現的方式上,也無須讓法律打折。通過社會和民政部門能夠解決,為何不走這條合法又合情的路徑,而非要糾纏於“無責說”呢。

《工人日報》(2019年08月04日 02版)《莫讓勇敢者流血又流淚》

在河北省香河縣與北京市通州區交界的G103國道上,一起交通事故引起關注。事故發生地路寬18.6米,有雙向4條機動車道和2條非機動車道,中心位置為雙黃線,但並未設置圍欄,即便是車流量較大的國道,平時橫穿者依然眾多。一名老人為了救助脫離監護人視線、橫穿馬路的3歲女童時,被貨車撞死。事故之後,老人被香河縣政府追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但是,見義勇為身亡的老人,還是被交警認定負有三分之一的事故責任,引起輿論爭議。

通州香河交界處,老人勇救女童被撞死,卻被認定“交通違法”,您怎麼看?

根據香河縣交警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這場事故為三方同等過錯,各佔三分之一責任,當事司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見義勇為老人橫過馬路未確定安全後通過,女童在道路上通行,監護人未起到保護管理職責。對此,很多人不理解,面對高4米長10米的大型貨車,老人奮不顧身衝向路面救下3歲孩童,這樣的行為實屬英勇,怎麼還需要擔責?

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於見義勇為造成見義勇為者自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民事責任的認定和賠償已有相關規定,民法總則中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相當補償”,另外,對於見義勇為過程中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如果見義勇為行為,造成侵權人和第三方發生傷亡或財產損失,見義勇為者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一直是個難解問題。見義勇為者通常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面對不法分子挺身而出,二是面對事故緊急處理,前者多被討論是否認定為正當防衛,後者則被討論是否認定為緊急避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收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在現實司法操作中,依然存在見義勇為者正當防衛認定難的問題,很容易落入“防衛過當”。在緊急情況下,見義勇為者很難判定侵害人是否已經終止侵害,是否會進行再次侵害,在防衛過程中面臨人身威脅,也很難控制防衛限度。而在緊急避險過程中,雖然規定有“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和“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傷害”,但在事故發生的危急時刻,誰又能迅速判定是否還有其它行為,以及避險造成的損失是否“超過限度”呢?更重要的是,究竟防衛和避險的限度在哪裡,並無可供操作的明確界限。

就好比這起事故中的老人行為,是否屬於“緊急避險”呢?要知道,即便《民法》中規定了緊急避險的民事責任認定,即“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也規定,“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那麼,事前難以預見的“一命換一命”的結果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一般人難以判斷。更為關鍵的是,在交警判定責任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責任認定缺少規定。

還好,在這起事故中,交警表示,三方同等責任不等於同等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要賠償老人和孩子更多的份額,香河縣政府也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了一次性獎金,並通報表彰。

鼓勵更多人能夠在危急時刻,為國家、為公眾、為他人挺身而出,就需要為見義勇為者提供相應的法律和物質保障,莫讓勇敢者流血又流淚。還有一點不容忽視的是,很多侵害事件的發生是有原因的,從源頭治理方能避免類似事件重演,比如,能不能在這個國道中間的雙黃線上,放個隔離柵欄?

綜合自工人日報、新京報、紅星新聞

針對此事,您是如何認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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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香河交界處,老人勇救女童被撞死,卻被認定“交通違法”,您怎麼看?

因見義勇為不幸犧牲,居然被認定為“交通違法”,還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日前,河北香河縣一起老人救4歲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後續進展,引發社會熱議。

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緊急避險”為由,認為見義勇為者雖構成“交通違法”,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一些論者以救護車、消防車等特殊車輛類比,認為見義勇為者無“交通違法”故意,別說承擔責任,根本就不應認定為交通違法。

這類爭議由來已久,且難有標準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類似個案發生,“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都是輿論的主基調。這充分說明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的褒揚與體恤,也說明了在弘揚社會正能量上,輿論並不缺乏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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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如果老者當時抱起小女孩後,不是選擇橫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後面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有人說,這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苛求。我們以“事後諸葛亮”的心態,從監控的視角看現場,當然能得出一條最合理的避險之路。但其時其境,危險正在發生,哪容見義勇為者快速反應並分析判斷出一個避險的最佳方案。

的確,法律不強人所難。我們已無從得知,老人為何捨近求遠選擇橫穿馬路。我們也不能僅根據一段監控視頻來定性老人的行為是否存在“採取措施不當”。

這些都應留給執法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部門根據更多的證據材料去判定。但不管老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或交通違法,都不妨礙相關部門對老人作出“見義勇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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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追授“見義勇為”

我們仍然認同、鼓勵和褒揚老人在那一刻選擇衝進車河、抱起小女孩的英雄之舉。一切應歸於見義勇為者的榮譽、獎勵和撫慰,都是老人應得的。

我也贊同,肯定見義勇為和劃分事故責任,絕不應截然分開,因為兩者本就互相關聯。見義勇為正可說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這對責任劃分當然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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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還原事發經過

但注意了,這裡有個前提,即“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一輛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闖紅燈時把正常行駛的車輛撞了,當然可以認定為交通違法,並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救護車、消防車執行緊急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賠償個案,在網上一搜就能找到,也沒有太大爭議。否則,如何保障正常行駛車主的合法權益?

當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如何判斷被撞車輛當時是否盡到了“讓行”的義務,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

緊急避險也是一樣。並不是所有的見義勇為都能自動劃入“緊急避險”,進而就都能免責了。

緊急避險是當他人存在危險時,以付出另一種較小代價的方式規避更大危險。按民法總則第182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緊急避險就可以不負責任,或因緊急避險而構成的交通違法就不能認定為交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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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老人

拿該案來說,老者事發現場的行為,其實可以拆分為兩段:前半程他橫穿馬路去救起了小孩,這裡的交通違法是見義勇為不可避免的“代價”,責任或許可以豁免;後半程他抱著已經安全的小孩,從馬路中央準備橫穿到馬路對面,正是在此過程中他被撞——這裡的橫穿馬路其實是沒必要的,還會將他和孩子置於險境。

事實上,若沒有看到這完整的事發過程,沒有留意到老者救人和第二次橫穿馬路不是“同步”發生的,很容易對老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產生誤判。而這類誤判,很可能加重貨車司機的法律責任。

有論者稱,“因見義勇為犧牲後,卻被認定為交通違法,換到誰身上都難以接受。”我想,這更多是一個觀念問題。

承擔交通違法責任,並不有損見義勇為者一絲一毫的榮光。人命永遠比交通違法更重要。當一宗交通事故,涉及見義勇為者、受益人(被救助人)以及車主這三方時,交警部門總要給出一個事故認定結論。

我們都認同“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只是在實現的方式上,也無須讓法律打折。通過社會和民政部門能夠解決,為何不走這條合法又合情的路徑,而非要糾纏於“無責說”呢。

《工人日報》(2019年08月04日 02版)《莫讓勇敢者流血又流淚》

在河北省香河縣與北京市通州區交界的G103國道上,一起交通事故引起關注。事故發生地路寬18.6米,有雙向4條機動車道和2條非機動車道,中心位置為雙黃線,但並未設置圍欄,即便是車流量較大的國道,平時橫穿者依然眾多。一名老人為了救助脫離監護人視線、橫穿馬路的3歲女童時,被貨車撞死。事故之後,老人被香河縣政府追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但是,見義勇為身亡的老人,還是被交警認定負有三分之一的事故責任,引起輿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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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河縣交警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這場事故為三方同等過錯,各佔三分之一責任,當事司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見義勇為老人橫過馬路未確定安全後通過,女童在道路上通行,監護人未起到保護管理職責。對此,很多人不理解,面對高4米長10米的大型貨車,老人奮不顧身衝向路面救下3歲孩童,這樣的行為實屬英勇,怎麼還需要擔責?

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於見義勇為造成見義勇為者自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民事責任的認定和賠償已有相關規定,民法總則中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相當補償”,另外,對於見義勇為過程中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如果見義勇為行為,造成侵權人和第三方發生傷亡或財產損失,見義勇為者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一直是個難解問題。見義勇為者通常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面對不法分子挺身而出,二是面對事故緊急處理,前者多被討論是否認定為正當防衛,後者則被討論是否認定為緊急避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收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在現實司法操作中,依然存在見義勇為者正當防衛認定難的問題,很容易落入“防衛過當”。在緊急情況下,見義勇為者很難判定侵害人是否已經終止侵害,是否會進行再次侵害,在防衛過程中面臨人身威脅,也很難控制防衛限度。而在緊急避險過程中,雖然規定有“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和“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傷害”,但在事故發生的危急時刻,誰又能迅速判定是否還有其它行為,以及避險造成的損失是否“超過限度”呢?更重要的是,究竟防衛和避險的限度在哪裡,並無可供操作的明確界限。

就好比這起事故中的老人行為,是否屬於“緊急避險”呢?要知道,即便《民法》中規定了緊急避險的民事責任認定,即“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也規定,“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那麼,事前難以預見的“一命換一命”的結果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一般人難以判斷。更為關鍵的是,在交警判定責任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責任認定缺少規定。

還好,在這起事故中,交警表示,三方同等責任不等於同等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要賠償老人和孩子更多的份額,香河縣政府也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了一次性獎金,並通報表彰。

鼓勵更多人能夠在危急時刻,為國家、為公眾、為他人挺身而出,就需要為見義勇為者提供相應的法律和物質保障,莫讓勇敢者流血又流淚。還有一點不容忽視的是,很多侵害事件的發生是有原因的,從源頭治理方能避免類似事件重演,比如,能不能在這個國道中間的雙黃線上,放個隔離柵欄?

綜合自工人日報、新京報、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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