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認為被謠傳“夜店選妃”吳亦凡訴微博仨博主一審勝訴'

吳亦凡 微博 法律 自媒體 北青網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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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微博三名用戶在微博中發佈“夜店選妃”“夜選妃子”等不實內容,對自己造成嚴重影院,藝人吳亦凡將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及微博平臺訴至法院。8月6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海淀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上述三案,一審判決三名被告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16.5萬元,駁回其他訴求。

事件丨網文稱吳亦凡夜店“選妃 被告:屬於文藝創作

吳亦凡訴稱,2018年11月,吳亦凡得知,陳某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發佈內容為“聊天群爆‘炮王’吳亦凡夜選妃子靠譜嗎?男生有短髮女友的快來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綠了”的配圖博文,所配圖片為造謠吳亦凡夜店“選妃”等不實信息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圖中包含“獨家消息,吳亦凡昨天從演唱會選了很多女的去參加 after party,經紀人分批發短信讓他們去酒店……”等不實信息。

作為粉絲數量高達200餘萬的金V認證用戶,陳某某在毫無事實依據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編造涉案博文,並將微博配圖設置稱收費瀏覽,引發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評論, 造成公眾的誤解與質疑,嚴重破壞了吳亦凡的公眾形象,將吳亦凡置於公眾誤解與非難之中,吳亦凡因此承受了巨大精神壓力,已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嚴重侵犯。廖某某和鄒某的侵權情況類似。

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辯稱,其作為微博平臺的經營者,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屬於提供空間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涉案微博內容是用戶所發佈,並非位於微博平臺的顯著位置,微夢公司對涉案內容也並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案內容的存在並不知曉。

本案起訴前原告並未就涉案內容通知過微夢公司,微夢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後,發現涉案內容已被刪除。此後也根據法院的調查函及時、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戶的身份信息。因此,微夢公司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陳某某辯稱,吳亦凡不能證明涉案博文針對其本人。同時,涉案博文屬於文藝創作,且存在時間較短,不足以給任何人造成不利影響。涉案微博內容為轉載,被告發布涉案微博屬於質疑該內容的真實性,並非刻意宣揚,不應認定為侵權。同時,被告行為未造成吳亦凡的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而廖某某、鄒某也進行了不構成侵權的答辯陳述。

宣判丨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

法院經審理認為,隨著互聯網自媒體的興起,網絡言論的表達渠道更加暢通、傳播交流更加便捷,極大地提升了社會公眾的文化、娛樂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認,因自媒體言論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也隨之增多。

法院認為,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域,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吳亦凡為知名演藝人士,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文娛影響力,應屬公眾人物範疇。作為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迴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並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這是其作為公眾人物對自身人格權進行的必要限縮。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案件中,陳某某在涉案微博中發佈“聊天群爆‘炮王’吳亦凡夜選妃子靠譜嗎?男生有短髮女友的快來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綠了”,並配以微信截圖內容,引發公眾產生吳亦凡“公開選妃”的認知結論。

同時,“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眾人物形象,考慮吳亦凡的公眾人物身份,該事實陳述指向內容勢必導致社會公眾對其行為操守和道德品質的嚴重負面評價,超出吳亦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剋制、容忍的限度。

陳某某稱圖片來源於某微信群,但未就此提交證據,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陳某某缺乏依據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發布涉案內容,且陳某某發佈涉案內容的目的是通過把涉案博文配圖設置成專屬模式獲得返點收入,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

縱觀陳某某發佈微博的內容、主旨傾向、誤導後果、獲利情況等因素,並綜合考慮吳亦凡微博澄清內容,法院認定陳某某發佈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廖某某、鄒某侵權行為類似,亦構成名譽侵權。

微夢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並未直接發佈涉案內容。同時,微夢公司應當事人申請,在訴訟中披露了涉案賬號的註冊及涉案微博的閱讀量信息,履行了平臺義務。法院對案件所涉及的與微夢公司的關聯訴請,不再另行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其中陳某某賠償7萬元、廖某某賠償5萬元、鄒某賠償4.5萬元,駁回吳亦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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