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三博主謠傳“夜店選妃”需道歉且賠償16.5萬元'

吳亦凡 文匯網 2019-08-10
""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三博主謠傳“夜店選妃”需道歉且賠償16.5萬元

8月6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發佈吳亦凡名譽權糾紛案件通報,通報中稱,吳亦凡3例名譽權糾紛案件一審勝訴,被告陳某、廖某、鄒某因公開發布誹謗吳亦凡的內容而被判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犯,須持續10日向吳亦凡公開致歉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萬元,法院同時駁回吳亦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吳亦凡起訴稱,2018年11月,陳某、廖某和鄒某分別在其註冊、使用的微博賬號“泰嶺二月”“Blade-Bin”“華爾街單身會”中發佈了渉及誹謗吳亦凡“公開選妃”“夜選妃子”等內容。吳亦凡工作室曾於2018年11月13日就此事發布聲明,之後被告仍未及時刪除涉案侵權微博,給吳亦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

"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三博主謠傳“夜店選妃”需道歉且賠償16.5萬元

8月6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發佈吳亦凡名譽權糾紛案件通報,通報中稱,吳亦凡3例名譽權糾紛案件一審勝訴,被告陳某、廖某、鄒某因公開發布誹謗吳亦凡的內容而被判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犯,須持續10日向吳亦凡公開致歉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萬元,法院同時駁回吳亦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吳亦凡起訴稱,2018年11月,陳某、廖某和鄒某分別在其註冊、使用的微博賬號“泰嶺二月”“Blade-Bin”“華爾街單身會”中發佈了渉及誹謗吳亦凡“公開選妃”“夜選妃子”等內容。吳亦凡工作室曾於2018年11月13日就此事發布聲明,之後被告仍未及時刪除涉案侵權微博,給吳亦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

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三博主謠傳“夜店選妃”需道歉且賠償16.5萬元

吳亦凡訴稱,他於去年11月得知:被告陳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發佈內容為“聊天群爆‘炮王’吳亦凡夜選妃子靠譜嗎?男生有短髮女友的快來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綠了”的配圖博文,所配圖片為造謠吳亦凡夜店“選妃”等不實信息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圖中包含“獨家消息,吳亦凡昨天從演唱會選了很多女的去參加 after party,經紀人分批發短信讓他們去酒店……”等不實信息。

就此吳亦凡認為,作為粉絲數量高達200餘萬的金V認證用戶,陳某在毫無事實依據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編造涉案博文,並將微博配圖設置稱收費瀏覽,引發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評論,造成公眾的誤解與質疑,嚴重破壞了自己的公眾形象,將他置於公眾誤解與非難之中,自己因此承受了巨大精神壓力。廖某和鄒某的侵權情況類似,都構成對自己名譽權的嚴重侵犯。

庭審中,被告微夢公司辯稱其作為微博平臺的經營者,是提供空間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涉案微博內容是用戶所發佈,並非位於微博平臺的顯著位置,微夢公司對涉案內容也並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案內容的存在並不知曉。此案起訴前,原告並未就涉案內容通知過微夢公司,微夢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後,發現涉案內容已被刪除。此後也根據法院的調查函及時、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戶的身份信息。因此,微夢公司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陳某認為,吳亦凡不能證明涉案博文針對其本人。同時,涉案博文屬於文藝創作,且存在時間較短,不足以給任何人造成不利影響。涉案微博內容為轉載,被告發布涉案微博屬於質疑該內容的真實性,並非刻意宣揚,不應認定為侵權。同時,被告行為未造成吳亦凡的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另兩位被告廖某某、鄒某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

"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三博主謠傳“夜店選妃”需道歉且賠償16.5萬元

8月6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發佈吳亦凡名譽權糾紛案件通報,通報中稱,吳亦凡3例名譽權糾紛案件一審勝訴,被告陳某、廖某、鄒某因公開發布誹謗吳亦凡的內容而被判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犯,須持續10日向吳亦凡公開致歉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萬元,法院同時駁回吳亦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吳亦凡起訴稱,2018年11月,陳某、廖某和鄒某分別在其註冊、使用的微博賬號“泰嶺二月”“Blade-Bin”“華爾街單身會”中發佈了渉及誹謗吳亦凡“公開選妃”“夜選妃子”等內容。吳亦凡工作室曾於2018年11月13日就此事發布聲明,之後被告仍未及時刪除涉案侵權微博,給吳亦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

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三博主謠傳“夜店選妃”需道歉且賠償16.5萬元

吳亦凡訴稱,他於去年11月得知:被告陳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發佈內容為“聊天群爆‘炮王’吳亦凡夜選妃子靠譜嗎?男生有短髮女友的快來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綠了”的配圖博文,所配圖片為造謠吳亦凡夜店“選妃”等不實信息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圖中包含“獨家消息,吳亦凡昨天從演唱會選了很多女的去參加 after party,經紀人分批發短信讓他們去酒店……”等不實信息。

就此吳亦凡認為,作為粉絲數量高達200餘萬的金V認證用戶,陳某在毫無事實依據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編造涉案博文,並將微博配圖設置稱收費瀏覽,引發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評論,造成公眾的誤解與質疑,嚴重破壞了自己的公眾形象,將他置於公眾誤解與非難之中,自己因此承受了巨大精神壓力。廖某和鄒某的侵權情況類似,都構成對自己名譽權的嚴重侵犯。

庭審中,被告微夢公司辯稱其作為微博平臺的經營者,是提供空間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涉案微博內容是用戶所發佈,並非位於微博平臺的顯著位置,微夢公司對涉案內容也並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案內容的存在並不知曉。此案起訴前,原告並未就涉案內容通知過微夢公司,微夢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後,發現涉案內容已被刪除。此後也根據法院的調查函及時、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戶的身份信息。因此,微夢公司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陳某認為,吳亦凡不能證明涉案博文針對其本人。同時,涉案博文屬於文藝創作,且存在時間較短,不足以給任何人造成不利影響。涉案微博內容為轉載,被告發布涉案微博屬於質疑該內容的真實性,並非刻意宣揚,不應認定為侵權。同時,被告行為未造成吳亦凡的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另兩位被告廖某某、鄒某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

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三博主謠傳“夜店選妃”需道歉且賠償16.5萬元

北京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吳亦凡作為知名演藝人士,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文娛影響力,應屬公眾人物範疇。作為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迴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並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這是其作為公眾人物對自身人格權進行的必要限縮,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被告發布的“公開選妃”表述內容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眾人物形象,考慮吳亦凡的公眾人物身份,該事實陳述指向內容勢必導致杜會公眾對其行為操守和道德品質的嚴重負面評價,超出吳亦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剋制、容忍的限度,被告發布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

故法院依法分別判令被告陳某、廖某以及鄒某在其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10日發佈致歉聲明,並向吳亦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萬元整。法院表示,目前被告尚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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