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投訴小區廣告設置氾濫 住戶不堪其擾物業也不作為

武漢 廈門 法律 臺海網 2019-05-24
居民投訴小區廣告設置氾濫 住戶不堪其擾物業也不作為

-業主高先生指出電梯裡貼滿了廣告。

居民投訴小區廣告設置氾濫 住戶不堪其擾物業也不作為

-樓層的公共過道到處懸掛著廣告。

臺海網5月22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大廈裡的電梯和公共通道到處是廣告,每層樓都一樣,住戶不堪其擾,而且物業也不作為。”近日,思明區武漢大廈的部分業主向本報市民熱線5589999反映。

連日來,記者走訪多個小區發現,商住樓或住宅樓電梯間張貼或播放廣告的現象比較普遍,住戶關注的焦點在於這些廣告該怎麼管理,廣告收入最終又去哪裡了?

【居民】

大廈裡廣告很多很大公共空間太“擁擠”

接到居民的投訴,記者近日來到武漢大廈,業主高先生帶記者去了2號樓的17層、9層等樓層。坐電梯時,記者看到電梯間有兩個電視屏幕滾動播放廣告,有4個固定欄目的廣告,整幢樓有3部電梯,每部電梯都如此。樓層的公共過道上,也有顯示屏播放著廣告,還有懸掛在牆上的巨幅廣告。

高先生說:“這兩年以來,在大廈裡公共區域投放的廣告越來越多,篇幅也越來越大,把小小的公共空間‘擠’得滿滿的。大家進出時常常看得心煩,一些電視屏幕播放的廣告還影響業主休息。”

高先生介紹,電梯裡鑽了許多孔,電視屏幕都是從電梯裡接電源,管理有點亂。

昨天,記者來到海滄天心島小區看到,小區每棟樓的電梯轎廂裡都有三面廣告板,樓道里也掛著廣告牌。“雖然現在是公益廣告,但隨時會換廣告內容。”業主陳先生說,前段時間,電梯裡甚至多了那種商家的廣告單,內容多為健身房之類的,後來物業將其撕掉了。

“小區的電梯也是常年都有各種廣告,但這些廣告收益到哪去了,自己並不知情。”林先生說,業主群裡不少業主也存在疑惑,在業委會被罷免後,小區一直沒有成立新的業委會,也沒見過物業公示費用明細。

【物業】

廣告收入三七分成大部分劃入公維金

記者採訪了武漢大廈金盛誠物業負責人詹先生。詹先生介紹,武漢大廈1997年交房,他從交房起就在此做物業,當時開發商移交時沒有公維金,繳交公維金是從2000年開始的。當時入住的住戶比較少,商家比較多,這兩年入住的住戶才多起來。原來定的物業管理費也比較低,住戶每月每平方米1.6元,商家每月每平方米2.2元,於是在電梯間允許商家投放廣告,從而增加收入。

電梯間廣告收入每年大約10萬元,按三七開,物業收入三成,七成歸全體業主,劃轉入公維金。住戶間的公共通道廣告是住戶自己懸掛的,電源也是住戶從自己房間裡接出來的,這一塊物業並沒有進行管理和收取廣告費。詹先生認為,大廈的廣告費收入和公維金支出都是公開透明的,業主可以去公告欄看看。他帶記者去看了公告欄,裡面有最近業委會正在選舉和公維金收支公示的情況。

詹先生說,目前在公共區域投放廣告,住戶中存在著反對和贊同兩種意見,關鍵的是小區還沒有業委會,使得許多事情不好決斷。下一步,物業應該會整治小區內的廣告,規範廣告標準尺寸框、公共區域投放以及收取廣告費等問題。

記者還採訪了長青社區居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說,武漢大廈是個老小區,下一步將抓緊成立業委會,由業委會和物業去加強監管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

【律師】

物業公司設置廣告應充分徵求業主意見

福建銀江律師事務所的楊永平律師說,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可由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協商管理分成,由於物業公司在管理中有勞動付出,物業公司可以獲得一部分廣告收入。武漢大廈的物業公司收了三分之一的廣告費,其餘劃轉入全體業主的公維金,這種做法比較合理。

楊永平說,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住宅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物業公司在設置廣告時應充分徵求業主的意見。但法律條文又沒有規定得那麼細,像收入分成這塊的爭議就比較大,遇到這方面問題時,各方最好多協商解決。

【鏈接】

《物權法》相關條文

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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