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機構投資者獲得散戶“芳心” 是監管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投資 美股 美國 股票 證券之星 2017-05-15

■擇遠

昨日參加一個小規模論壇,一位與會嘉賓的一番發言,引起筆者的思考。他說,強化機構投資者的監管,落腳點應該是讓機構投資者能夠容易地獲得個人投資者的信任,從而改變我們現有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習慣的問題。

筆者認為,我國股市散戶投資者眾多是一個客觀事實。要改變這一現狀,當然要大力發展壯大機構投資者,但同時,機構投資者也要為個人投資者提供好的服務。如果機構不能提供周到、質價相符的服務,散戶為什麼要信任你呢?所以,發揮機構投資者的穩定器作用,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這需要監管者更多的作為,更創新的舉措。

在海外成熟市場,比如美國股市,從1950年開始逐步“去散戶化”,其原因主要是機構投資者管理財富、識別管理風險的優勢越來越明顯,使得美國散戶願意將資金交給機構管理。其他方面,如稅收、交易機制和管理制度、法案保護力度等,使散戶直接參與股市的動機減弱。

當然,境外市場也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問題,我們不能認為“外國的月亮一定比中國圓”,而是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機構投資者在股市劇烈波動中充當著“穩定器”的良好效果,在國外資本市場已經得到驗證。業內人士表示,從投資理念來看,機構投資者大多信奉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更注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狀況,並通過長期持股來獲取合理回報。更重要的是,在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博弈中,如果上市公司股價出現不理性的波動,就會有機構迅速介入,通過反向操作實現套利,促使股價迴歸合理,從而有效地遏制股市的大幅波動。

但是,培育和壯大機構投資者,特別是價值型機構投資者,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完成的任務。很多人認為,中小投資者要改變投資理念。其實,對機構投資者來說,何嘗不需要改變呢?“讓機構投資者能夠容易地獲得個人投資者的信任”,需要在制度上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

筆者認為,監管者需應調整監管重心,對機構投資者實施“德”“法”雙重監管。首先,機構投資者要做到“打鐵還需自身硬”,絕不能利用自己所擁有的資金優勢、成本優勢乃至信息優勢,在市場上進行一些不理性的投資,甚至做一些違法的事情,破壞市場發展,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其次,機構必須對所服務的客戶群進行全面考量,如客戶的資產狀況、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並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計出各類產品,滿足各類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而不是“鬍子眉毛一把抓”。

再次,必須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進行理性、價值類別指標的評估。應當儘快組織專家力量,建立和實施更為科學的監管指標體系,使這項工作可見、可管。

(擇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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