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建立澄清保護機制 嚴查誣告陷害行為'

跳槽那些事兒 隴南 刑法 隴南成縣發佈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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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委常委會審議、省紀委法規室審核,近日市紀委向全市正式印發了《關於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核查處理暫行辦法(試行)》,明確規定要鼓勵支持依紀依法檢舉舉報,對於誣告陷害行為,要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向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幹部和社會各界表明了“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堅決態度和鮮明導向。

《辦法(試行)》對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認定和查處進行了明確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定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必須經市紀委批准,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人員要記錄在案,作為選拔任用、評先評優、考核考評、社會誠信評價等工作的重要參考。對經查證確屬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及時向受到誣告陷害的單位或個人反饋認定結果,並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調查結果,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辦法(試行)》規定,有以下7種行為將認定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即:出於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詆譭他人的;故意捏造事實、惡意擴大影響或偽造材料、誣告陷害,干擾換屆選舉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因個人過節發洩私憤,捏造事實,打擊報復他人或故意控告以及散佈謠言和不實消息的;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為了一己之私造謠中傷他人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轉移視線,編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干擾阻撓組織調查的;借舉報之名要挾、侮辱及中傷幹部、辦案人員等,意圖施加壓力進而達到個人目的;其他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辦法(試行)》規定,對9種行為將進行從重處理,即:冒用他人名義進行誣告陷害的;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的;誣告陷害手段惡劣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對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反覆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指使、唆使、僱傭他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檢舉控告的;在組織調查期間,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阻礙干擾調查的;引發重大輿情或者導致重大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辦法(試行)》明確,經調查認定確屬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的,根據誣告陷害的事實情節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其中,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黨政領導幹部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試行)》要求,嚴格落實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法紀教育、增強黨性觀念、強化信息溝通,建立紀檢監察、組織、公安、檢察、審判、信訪、審計、巡察機構等單位信息溝通聯繫機制,及時發現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線索,把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堅決查處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



來源:清風隴南


監製:劉 敏

責任編輯:王向榮 本期製作: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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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委常委會審議、省紀委法規室審核,近日市紀委向全市正式印發了《關於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核查處理暫行辦法(試行)》,明確規定要鼓勵支持依紀依法檢舉舉報,對於誣告陷害行為,要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向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幹部和社會各界表明了“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堅決態度和鮮明導向。

《辦法(試行)》對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認定和查處進行了明確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定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必須經市紀委批准,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人員要記錄在案,作為選拔任用、評先評優、考核考評、社會誠信評價等工作的重要參考。對經查證確屬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及時向受到誣告陷害的單位或個人反饋認定結果,並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調查結果,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辦法(試行)》規定,有以下7種行為將認定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即:出於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詆譭他人的;故意捏造事實、惡意擴大影響或偽造材料、誣告陷害,干擾換屆選舉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因個人過節發洩私憤,捏造事實,打擊報復他人或故意控告以及散佈謠言和不實消息的;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為了一己之私造謠中傷他人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轉移視線,編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干擾阻撓組織調查的;借舉報之名要挾、侮辱及中傷幹部、辦案人員等,意圖施加壓力進而達到個人目的;其他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辦法(試行)》規定,對9種行為將進行從重處理,即:冒用他人名義進行誣告陷害的;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的;誣告陷害手段惡劣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對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反覆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指使、唆使、僱傭他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檢舉控告的;在組織調查期間,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阻礙干擾調查的;引發重大輿情或者導致重大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辦法(試行)》明確,經調查認定確屬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的,根據誣告陷害的事實情節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其中,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黨政領導幹部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試行)》要求,嚴格落實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法紀教育、增強黨性觀念、強化信息溝通,建立紀檢監察、組織、公安、檢察、審判、信訪、審計、巡察機構等單位信息溝通聯繫機制,及時發現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線索,把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堅決查處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



來源:清風隴南


監製:劉 敏

責任編輯:王向榮 本期製作:肖娜


隴南:建立澄清保護機制 嚴查誣告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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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委常委會審議、省紀委法規室審核,近日市紀委向全市正式印發了《關於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核查處理暫行辦法(試行)》,明確規定要鼓勵支持依紀依法檢舉舉報,對於誣告陷害行為,要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向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幹部和社會各界表明了“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堅決態度和鮮明導向。

《辦法(試行)》對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認定和查處進行了明確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定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必須經市紀委批准,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人員要記錄在案,作為選拔任用、評先評優、考核考評、社會誠信評價等工作的重要參考。對經查證確屬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及時向受到誣告陷害的單位或個人反饋認定結果,並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調查結果,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辦法(試行)》規定,有以下7種行為將認定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即:出於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詆譭他人的;故意捏造事實、惡意擴大影響或偽造材料、誣告陷害,干擾換屆選舉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因個人過節發洩私憤,捏造事實,打擊報復他人或故意控告以及散佈謠言和不實消息的;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為了一己之私造謠中傷他人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轉移視線,編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干擾阻撓組織調查的;借舉報之名要挾、侮辱及中傷幹部、辦案人員等,意圖施加壓力進而達到個人目的;其他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辦法(試行)》規定,對9種行為將進行從重處理,即:冒用他人名義進行誣告陷害的;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的;誣告陷害手段惡劣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對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反覆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指使、唆使、僱傭他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檢舉控告的;在組織調查期間,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阻礙干擾調查的;引發重大輿情或者導致重大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辦法(試行)》明確,經調查認定確屬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的,根據誣告陷害的事實情節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其中,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黨政領導幹部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試行)》要求,嚴格落實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法紀教育、增強黨性觀念、強化信息溝通,建立紀檢監察、組織、公安、檢察、審判、信訪、審計、巡察機構等單位信息溝通聯繫機制,及時發現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線索,把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堅決查處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



來源:清風隴南


監製:劉 敏

責任編輯:王向榮 本期製作: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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