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松花江城區段江面及岸線環境綜合整治有關事宜的通告

松花江 哈爾濱市 東至 法律 水汙染 哈爾濱新聞網 2019-05-21

為了加強松花江城區段水域、陸域管理,提高水域環境、岸線秩序和安全管理水平,打造美麗松花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松花江哈爾濱城區段江面及岸線環境綜合整治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西起四方臺大橋,東至濱北線松花江公鐵兩用橋,南起松花江南岸外延一百米,北至松花江北岸外延一百米圍合區域內的陸域和水域。

二、整治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碼頭或者水上浮動設施;

(二)船舶在規定的停泊區域外隨意停泊;

(三)未經許可佔用河道、灘塗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四)違規在堤坡上設置扶梯、廊橋,在堤岸上擺放廢棄船舶或者其他廢棄設施;

(五)使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航行;

(六)未經審批佔用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域或者陸域進行經營活動;

(七)進行露天燒烤、私搭亂建和亂擺亂放;

(八)違反規定向沿江陸域、水域傾倒垃圾、排放汙水;

(九)在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外體亂貼、亂畫、亂掛、亂設廣告;

(十)其他違法行為。

三、碼頭、水上浮動設施,應當按照劃定的功能區佈局進行設置、遷移,實現分類管理、分區停放。

沒有合法審批手續設置的碼頭、餐飲躉船、水上浮動設施等各類設施,非法佔用河道、灘塗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停放的船舶,在堤岸上擺放的漁船、廢棄船舶或者其他廢棄設施,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自行遷移。對不主動遷移、不配合政府整治工作的,依法清除。

四、船舶、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及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依法誠信經營,積極配合全市松花江城區段躉船整治及其他環境整治工作。對不配合甚至阻撓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將納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信用懲戒。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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