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廢品收購站經營活動有關事宜的通告》解讀

為了進一步規範廢品收購經營活動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立證照齊全、綠色環保、管理科學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市政府出臺了《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廢品收購站經營活動有關事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為準確理解和把握《通告》的精神和要求,確保順利實施,現對《通告》進行如下解讀:

一、關於制定《通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逐步發展,廢品收購站在城區內廢品亂堆放,經營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要求,佔道經營、噪音擾民,影響城市環境秩序,帶來的問題也越來多。為了規範廢品收購行業秩序,按照市政府治理廢品收購站工作有關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哈爾濱市廢品收購站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哈城管委辦發〔2019〕5號),明確了工作目標、治理範圍、工作任務以及各區政府、市直各部門工作職責。為了讓廣大經營業戶和社會各界瞭解清理整治廢品收購站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更加廣泛的宣傳,推進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開展,有必要制定《通告》。

二、《通告》的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哈爾濱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三、關於清理整治責任主體問題

清理整治廢品收購站經營活動涉及部門較多,《通告》明確規定,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清理整治廢品收購站經營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集中清理。

四、關於對無照經營的查處問題

為了加強對無照經營廢品收購活動的查處力度,《通告》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有關規定,明確了無照經營查處責任部門、採取的處罰和強制措施。《通告》規定,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廢品收購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五、關於在居民居住區開設廢品收購站的查處問題

根據《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通告》規定,禁止在居民居住區開辦汙染環境的廢品收購站及從汙染環境的廢品貯存、處置活動。違反規定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六、關於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從事廢品收購經營活動的查處問題

根據《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通告》規定,禁止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從事廢品收購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解讀部門

本《通告》由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讀。

聯繫方式:0451-5886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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