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罰款5000元的通報'

沭陽 江蘇 民法 沭陽縣人民法院 2019-08-31
"
"
關於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罰款5000元的通報

2019年8月19日,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司懲38號罰款決定書,決定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的行為罰款5000元。現將案情通報如下:

被處罰人情況

被處罰人:張仁秀,女,1947年6月26日出生,漢族,江蘇省沭陽縣人,居民,住沭陽縣四季晶華小區。

"
關於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罰款5000元的通報

2019年8月19日,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司懲38號罰款決定書,決定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的行為罰款5000元。現將案情通報如下:

被處罰人情況

被處罰人:張仁秀,女,1947年6月26日出生,漢族,江蘇省沭陽縣人,居民,住沭陽縣四季晶華小區。

關於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罰款5000元的通報

基本案情

原告張仁秀與被告楊某、薛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係,二人因資金週轉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210000元,並向原告出具借條。庭審過程中,原告舉證稱,2014年7月10日二被告共同向張仁秀出具50000元借條一張,該借條上借據人署名顯示為“楊某、薛某”,因二被告經我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我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並據此作出判決,支持了張仁秀訴訟請求。後薛某提起上訴稱其未在該借條上簽名。二審中,張仁秀表示記不清該借條上薛某的簽名是否系其所籤,並自願放棄要求薛某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且表示不再另行主張。

"
關於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罰款5000元的通報

2019年8月19日,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司懲38號罰款決定書,決定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的行為罰款5000元。現將案情通報如下:

被處罰人情況

被處罰人:張仁秀,女,1947年6月26日出生,漢族,江蘇省沭陽縣人,居民,住沭陽縣四季晶華小區。

關於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罰款5000元的通報

基本案情

原告張仁秀與被告楊某、薛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係,二人因資金週轉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210000元,並向原告出具借條。庭審過程中,原告舉證稱,2014年7月10日二被告共同向張仁秀出具50000元借條一張,該借條上借據人署名顯示為“楊某、薛某”,因二被告經我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我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並據此作出判決,支持了張仁秀訴訟請求。後薛某提起上訴稱其未在該借條上簽名。二審中,張仁秀表示記不清該借條上薛某的簽名是否系其所籤,並自願放棄要求薛某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且表示不再另行主張。

關於對張仁秀虛假陳述罰款5000元的通報

處理結果

被處罰人張仁秀在一、二審庭審過程中陳述不一致,作虛假陳述,其行為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這一重要原則,妨礙正常的司法秩序,應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張仁秀罰款5000元。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