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279萬元“過賬款”當借款起訴 女子“炮製”虛假案件被拘留罰款'

人生第一份工作 民法 銀行 人民法院報 寧海縣 經濟 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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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279萬元“過賬款”當借款起訴  女子“炮製”虛假案件被拘留罰款

為謀取私利,寧海一女子把279萬元的“過賬款”當成借款起訴至法院,精心“炮製”了這樣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8月21日,因虛構案件事實、妨礙法院訴訟,柴某被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處以司法拘留3天,罰款10萬元的處罰。

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寧海法院起訴稱,王某某因公司經營所需於2013年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計279萬元,現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繼承王某某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筆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

2017年9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五被告在繼承王某某遺產範圍內歸還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款項定於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后王某某的另一債權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柴某和王某某的借貸關係存在虛假,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違背事實,故依法提起抗訴。

據瞭解,王某某系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該公司原出納,客觀情況下柴某並不具備短期內出借鉅額款項的經濟能力,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承辦法官要求柴某補充提交出藉資金來源的證據,並向其釋明瞭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嚴重後果。懾於法院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的高壓,柴某承認其因一己私慾,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萬元款項分五次經由柴某名下的銀行賬戶過賬後匯入王某某名下,款項為“過賬款”並非借款,故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調解,駁回柴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虛構案件事實的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訴訟秩序,故對柴某作出拘留3日,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柴某已付清罰款,並對自己的行為深表悔改。

■連線法官■

近年來,當事人惡意串通、虛假陳述等虛假訴訟行為在司法領域屢見不鮮,嚴重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及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9年8月,為進一步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秩序,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規定在3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虛假訴訟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本案中,柴某明知279萬元為“過賬款”,卻以借款名義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致使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調解不當,故對其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2019年以來,寧海縣人民法院積極貫徹落實上級法院要求,大力推進打擊虛假訴訟專項行動,嚴懲失信行為。2019年以來對虛假訴訟當事人罰款10人,移送公安6人。同時將49人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涉及案件1743件,標的額近2億元。(人民法院報 餘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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