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臺汙水處理設施同時停擺 環保抓現行罰了4萬元

水汙染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法律 重慶晚報新聞哥 2017-06-07

今日是世界環境保護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按規定,水汙染防治設施是“一備一用”設計,即一臺使用另一臺備用,但位於主城的一家排水公司兩臺同時停運,被執法人員抓現行,罰款4萬元 ,該公司不服起訴。近日,市一中院終審判決:環保執法部門處罰理由成立。

重慶兩臺汙水處理設施同時停擺 環保抓現行罰了4萬元

2016年4月5日,市環境監察總隊對該排水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在汙水處理廠運行期間,擅自停運兩臺二氧化氯發生器,並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已經構成不正常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2016年8月9日,市環境監察總隊以該公司擅自停運汙染防治設施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4萬元。

該排水公司不服,於2016年8月29日向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市環境保護局維持了市環境監察總隊的處罰決定。

該排水公司不服,向渝北區法院起訴。

重慶兩臺汙水處理設施同時停擺 環保抓現行罰了4萬元

該排水公司稱,事發時二氧化氯發生器因管路堵塞,需要檢修才臨時停運,且很快恢復運行,並保證水質達標,於是沒有將故障情況報告給市環境保護監察總隊。

該排水公司還稱,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證汙染物排放達標,在二氧化氯發生器出現故障時,暫停排汙設備進行檢修。檢修過程中,該公司還適時投放消毒粉,保證了出水水質的達標,檢修完畢後立即恢復運行。

法院審理認為,水汙染處理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健康,該排水公司作為汙水處理專業機構,其主要職責就是處理汙水,保護環境,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本案中,排水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排汙者必須保持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如實記錄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維修、更新和汙染物排放等情況”的規定,構成了“不正常使用其他汙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

近日,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該排水公司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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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新聞-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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