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8月2日】這一“攔路虎”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舒城 李紅霞 六安 周榮 霍邱 王軍 阜陽 歙縣 安徽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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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掃黑除惡進行時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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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掃黑除惡進行時8月2日

【掃黑除惡8月2日】這一“攔路虎”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中央掃黑除惡第14督導組對我省開展督導以來,在中央督導組的精準指導下,在省委、省政府統一指揮下,全省各地持續加大“辦案”“打傘”“斷財”“治亂”力度,專項鬥爭不斷取得新戰果、新突破、新成效。

1、阜陽李紅偉等1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被提起公訴

7月30日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紅偉等14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轉貸罪、故意傷害罪依法向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黃山歙縣吳某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開庭審理

7月29日至30日

黃山市歙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吳某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該案涉及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四項罪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俞某某、王某某等人,對重點項目施工現場採取聚眾滋擾、糾集堵路、阻攔施工等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聚眾擾亂施工工地、鎮政府等處生產、工作秩序,致使生產、工作無法進行,情節嚴重;糾集、指使他人採取攔截、滋擾手段,強拿硬要,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軟暴力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情節嚴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等11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以吳某某為首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該犯罪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以軟暴力為手段,在一定區域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以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予以從嚴懲處。

鑑於案情較為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3、六安舒城程建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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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掃黑除惡進行時8月2日

【掃黑除惡8月2日】這一“攔路虎”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中央掃黑除惡第14督導組對我省開展督導以來,在中央督導組的精準指導下,在省委、省政府統一指揮下,全省各地持續加大“辦案”“打傘”“斷財”“治亂”力度,專項鬥爭不斷取得新戰果、新突破、新成效。

1、阜陽李紅偉等1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被提起公訴

7月30日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紅偉等14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轉貸罪、故意傷害罪依法向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黃山歙縣吳某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開庭審理

7月29日至30日

黃山市歙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吳某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該案涉及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四項罪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俞某某、王某某等人,對重點項目施工現場採取聚眾滋擾、糾集堵路、阻攔施工等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聚眾擾亂施工工地、鎮政府等處生產、工作秩序,致使生產、工作無法進行,情節嚴重;糾集、指使他人採取攔截、滋擾手段,強拿硬要,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軟暴力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情節嚴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等11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以吳某某為首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該犯罪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以軟暴力為手段,在一定區域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以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予以從嚴懲處。

鑑於案情較為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3、六安舒城程建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掃黑除惡8月2日】這一“攔路虎”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7月30日上午

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對程建、單世留、胡勇等9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對首要分子程建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沒收棍棒等犯罪工具。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程建、單世留、胡勇、潘樂、楊勇、尹禮運、吳青山、王軍、餘兵及王宏(另案處理)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以程建為首要分子,以單世留、胡勇、潘樂、楊勇、尹禮運、吳青山、王軍、餘兵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舒城縣境內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程建以市政公司為依託,與他人因材料款、借款、保證金等發生矛盾後,多次以暴力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以程建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4、六安舒城潘定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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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掃黑除惡進行時8月2日

【掃黑除惡8月2日】這一“攔路虎”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中央掃黑除惡第14督導組對我省開展督導以來,在中央督導組的精準指導下,在省委、省政府統一指揮下,全省各地持續加大“辦案”“打傘”“斷財”“治亂”力度,專項鬥爭不斷取得新戰果、新突破、新成效。

1、阜陽李紅偉等1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被提起公訴

7月30日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紅偉等14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轉貸罪、故意傷害罪依法向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黃山歙縣吳某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開庭審理

7月29日至30日

黃山市歙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吳某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該案涉及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四項罪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俞某某、王某某等人,對重點項目施工現場採取聚眾滋擾、糾集堵路、阻攔施工等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聚眾擾亂施工工地、鎮政府等處生產、工作秩序,致使生產、工作無法進行,情節嚴重;糾集、指使他人採取攔截、滋擾手段,強拿硬要,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軟暴力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情節嚴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等11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以吳某某為首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該犯罪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以軟暴力為手段,在一定區域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以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予以從嚴懲處。

鑑於案情較為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3、六安舒城程建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掃黑除惡8月2日】這一“攔路虎”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7月30日上午

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對程建、單世留、胡勇等9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對首要分子程建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沒收棍棒等犯罪工具。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程建、單世留、胡勇、潘樂、楊勇、尹禮運、吳青山、王軍、餘兵及王宏(另案處理)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以程建為首要分子,以單世留、胡勇、潘樂、楊勇、尹禮運、吳青山、王軍、餘兵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舒城縣境內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程建以市政公司為依託,與他人因材料款、借款、保證金等發生矛盾後,多次以暴力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以程建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4、六安舒城潘定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掃黑除惡8月2日】這一“攔路虎”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7月30日下午

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對潘定、程斌、李紅霞惡勢力犯罪集團及其他6名被告人尋釁滋事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對首要分子潘定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萬元;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程斌、李紅霞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對部分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依法適用了緩刑。

公訴機關指控:2013至2018年間,被告人潘定、程斌、李紅霞及金星(另案處理)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潘定為首要分子,以程斌、李紅霞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舒城縣杭埠鎮境內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定、程斌、李紅霞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潘定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程斌、李紅霞等系重要成員,應該按照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處罰。

法院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5、六安霍邱楊淑英等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7月30日

六安市霍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淑英、湯代紅、周榮會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三名被告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楊淑英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湯代紅、周榮會各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楊淑英、湯代紅、周榮會夥同劉家秀(另案處理)等數十人以道路被軋壞、環境被汙染等藉口,採用車輛、椅子、石頭堵路、老年人在路中間阻攔等方式,在馬店鎮四平山村殷莊組炸藥庫路(當地俗稱)、金馬酒店路(當地俗稱)攔截往來的運輸車輛,強行向駕駛員索要“過路費”。被告人楊淑英、周榮會在炸藥庫路、金馬酒店路的入口處或道路的中段設點強行收費;被告人湯代紅在其家附近的金馬酒店路上單獨收費,還向運輸鐵精粉車隊收取“過路費”,自己從中抽取10%後按比例發給其他村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淑英、湯代紅、周榮會單獨或夥同劉家秀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通過村道的車輛強行收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其與劉家秀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主要成員。被告人湯代紅、周榮會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長安皖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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