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旅酒店發佈2018年權益分派方案 現金紅利共計1.08億元

首旅酒店發佈2018年權益分派方案 現金紅利共計1.08億元

《電鰻快報》文 / 李炳瑤

證券代碼:600258 證券簡稱:首旅酒店 編號:臨2019-023 北京首旅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1元(含稅)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後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9/6/27 - 2019/6/28 2019/6/28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9年5月8日的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987,722,962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1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08,649,525.82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後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9/6/27 - 2019/6/28 2019/6/28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公司亦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派發,程序同上。 2. 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股東北京首都旅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發放。 3. 扣稅說明 (1)對於A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以及《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本次分紅派息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1元。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後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 (2)對於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23日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息0.099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 機關提出申請。 (3)對於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99元。 (4)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其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11元。

有關諮詢辦法 公司股東可在工作日撥打電話諮詢利潤分配事宜。 聯繫部門:北京首旅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投資者關係部 聯繫電話:010-66014466轉3846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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