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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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近段時間,多家上市公司的實控人或董事長出事,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但也有公司對實控人涉案選擇了不公告,直到刑事判決書公開披露,外界才得以知情。

這家公司是永清環保,涉案人是公司實控人、原董事長劉正軍。在公眾及投資者眼裡,劉正軍一直停留在永清環保2018年4月及12月公告中的“協助調查”狀態,而真實的情況是,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已於去年9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於今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個月。

有投資者提出疑問,劉正軍身居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位之際,遭公安機關逮捕,永清環保未公告;劉正軍身為實控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永清環保至今依然未公告;在去年12月公告中,永清環保更是假稱、暗示劉正軍仍然處於“協助調查”狀態,是否涉嫌誤導投資者?

8月5日,深交所就此下發關注函並“四問”永清環保:實控人是否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是否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相關進展信息披露是否及時、完整,是否違規;如何解釋說明劉正軍出借官員2000萬元“炒股款”事項。

實控人被判刑15個月

2018年4月,永清環保公告稱,接到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劉正軍家屬的通知,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協助調查,暫時無法完全履行相關職責。第二天,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由他人代行。

公開渠道再度傳出劉正軍確切消息,已是一年多之後。

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9日發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寧遠縣法院於今年7月2日作出判決:劉正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書同時披露了劉正軍遭留置、逮捕的具體時間。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於2018年4月4日被永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9日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同日決定對其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永州市看守所。

據介紹,劉正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也就是說,劉正軍已於今年7月初刑滿釋放。

寧遠縣法院判決稱,劉正軍身為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即永清環保控股股東,下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給永清集團及其下屬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5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萬美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據庭審,2015年5月,相關領導王某還安排他人出面,找劉正軍借了2000萬元炒股,2017年才將這筆錢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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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近段時間,多家上市公司的實控人或董事長出事,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但也有公司對實控人涉案選擇了不公告,直到刑事判決書公開披露,外界才得以知情。

這家公司是永清環保,涉案人是公司實控人、原董事長劉正軍。在公眾及投資者眼裡,劉正軍一直停留在永清環保2018年4月及12月公告中的“協助調查”狀態,而真實的情況是,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已於去年9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於今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個月。

有投資者提出疑問,劉正軍身居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位之際,遭公安機關逮捕,永清環保未公告;劉正軍身為實控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永清環保至今依然未公告;在去年12月公告中,永清環保更是假稱、暗示劉正軍仍然處於“協助調查”狀態,是否涉嫌誤導投資者?

8月5日,深交所就此下發關注函並“四問”永清環保:實控人是否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是否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相關進展信息披露是否及時、完整,是否違規;如何解釋說明劉正軍出借官員2000萬元“炒股款”事項。

實控人被判刑15個月

2018年4月,永清環保公告稱,接到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劉正軍家屬的通知,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協助調查,暫時無法完全履行相關職責。第二天,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由他人代行。

公開渠道再度傳出劉正軍確切消息,已是一年多之後。

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9日發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寧遠縣法院於今年7月2日作出判決:劉正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書同時披露了劉正軍遭留置、逮捕的具體時間。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於2018年4月4日被永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9日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同日決定對其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永州市看守所。

據介紹,劉正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也就是說,劉正軍已於今年7月初刑滿釋放。

寧遠縣法院判決稱,劉正軍身為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即永清環保控股股東,下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給永清集團及其下屬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5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萬美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據庭審,2015年5月,相關領導王某還安排他人出面,找劉正軍借了2000萬元炒股,2017年才將這筆錢還清。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永清環保實控人劉正軍

涉及多起行賄案

深交所首先關注永清環保實控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一事,要求上市公司核實並說明該事項是否屬實。

公告並未如實披露,而判決書揭露了永清環保實控人劉正軍的真實近況。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9日發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2日作出判決:劉正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稱,劉正軍身為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即永清環保控股股東,下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給永清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永清環保等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5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萬美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院審查證實,永清環保曾依靠單位行賄搶單項目。

公告顯示,2013年10月,永清環保收到“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項目”的中標通知書,中標項目總投資額概算約為4.01億元,該項目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

判決顯示,2013年,劉正軍請時任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王某出面給時任衡陽市委書記李某打招呼,衡陽市城管局及招標辦在“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項目”招標過程中量身定製招標條件,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違規啟用複評程序,永清環保方才順利中標該項目。

實際上,劉正軍並不止於這一案件。

2019年1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謝某受賄案宣判,判決書顯示,其在職期間先後收受劉正軍等17人給予的財物,並在永清集團方面承攬鯉魚江電廠脫硫擋板門業務、大唐湘潭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脫硫脫硝項目、曾家溪、康家溪底泥治理項目等方面提供了幫助。

其次,深交所要求永清環保說明,相關事項是否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公告顯示,永清環保相關併購重組因劉正軍協助調查事項及資本市場環境原因終止。此外,永清集團、永清環保引進戰略投資者紓困一事也未獲實際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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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近段時間,多家上市公司的實控人或董事長出事,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但也有公司對實控人涉案選擇了不公告,直到刑事判決書公開披露,外界才得以知情。

這家公司是永清環保,涉案人是公司實控人、原董事長劉正軍。在公眾及投資者眼裡,劉正軍一直停留在永清環保2018年4月及12月公告中的“協助調查”狀態,而真實的情況是,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已於去年9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於今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個月。

有投資者提出疑問,劉正軍身居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位之際,遭公安機關逮捕,永清環保未公告;劉正軍身為實控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永清環保至今依然未公告;在去年12月公告中,永清環保更是假稱、暗示劉正軍仍然處於“協助調查”狀態,是否涉嫌誤導投資者?

8月5日,深交所就此下發關注函並“四問”永清環保:實控人是否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是否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相關進展信息披露是否及時、完整,是否違規;如何解釋說明劉正軍出借官員2000萬元“炒股款”事項。

實控人被判刑15個月

2018年4月,永清環保公告稱,接到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劉正軍家屬的通知,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協助調查,暫時無法完全履行相關職責。第二天,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由他人代行。

公開渠道再度傳出劉正軍確切消息,已是一年多之後。

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9日發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寧遠縣法院於今年7月2日作出判決:劉正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書同時披露了劉正軍遭留置、逮捕的具體時間。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於2018年4月4日被永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9日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同日決定對其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永州市看守所。

據介紹,劉正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也就是說,劉正軍已於今年7月初刑滿釋放。

寧遠縣法院判決稱,劉正軍身為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即永清環保控股股東,下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給永清集團及其下屬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5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萬美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據庭審,2015年5月,相關領導王某還安排他人出面,找劉正軍借了2000萬元炒股,2017年才將這筆錢還清。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永清環保實控人劉正軍

涉及多起行賄案

深交所首先關注永清環保實控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一事,要求上市公司核實並說明該事項是否屬實。

公告並未如實披露,而判決書揭露了永清環保實控人劉正軍的真實近況。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9日發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2日作出判決:劉正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稱,劉正軍身為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即永清環保控股股東,下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給永清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永清環保等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5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萬美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院審查證實,永清環保曾依靠單位行賄搶單項目。

公告顯示,2013年10月,永清環保收到“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項目”的中標通知書,中標項目總投資額概算約為4.01億元,該項目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

判決顯示,2013年,劉正軍請時任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王某出面給時任衡陽市委書記李某打招呼,衡陽市城管局及招標辦在“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項目”招標過程中量身定製招標條件,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違規啟用複評程序,永清環保方才順利中標該項目。

實際上,劉正軍並不止於這一案件。

2019年1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謝某受賄案宣判,判決書顯示,其在職期間先後收受劉正軍等17人給予的財物,並在永清集團方面承攬鯉魚江電廠脫硫擋板門業務、大唐湘潭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脫硫脫硝項目、曾家溪、康家溪底泥治理項目等方面提供了幫助。

其次,深交所要求永清環保說明,相關事項是否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公告顯示,永清環保相關併購重組因劉正軍協助調查事項及資本市場環境原因終止。此外,永清集團、永清環保引進戰略投資者紓困一事也未獲實際進展。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信披是否及時、完整?

深交所重點聚焦永清環保信息披露是否違規。

判決書披露了劉正軍遭留置、逮捕的具體時間。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於2018年4月4日被永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9日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同日決定對其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永州市看守所。

值得注意的是,劉正軍被執行逮捕之際,仍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回查公告,永清環保於2018年10月19日收到劉正軍的書面辭職申請,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相關職務,其辭職自辭職申請送達董事會之日起生效。

關注函稱,永清環保實控人、時任董事長劉正軍於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於2018年10月19日辭去上市公司董事長職務。法院於2019年7月2日對劉正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而上市公司僅於2018年4月11日披露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協助調查。

就此,深交所要求永清環保說明,上市公司對實控人、時任董事長劉正軍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的進展披露是否及時、完整,是否違反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7.7條、第11.11.3條等相關規定。

上述規定顯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而無法履行職責,或者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及時報告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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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近段時間,多家上市公司的實控人或董事長出事,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但也有公司對實控人涉案選擇了不公告,直到刑事判決書公開披露,外界才得以知情。

這家公司是永清環保,涉案人是公司實控人、原董事長劉正軍。在公眾及投資者眼裡,劉正軍一直停留在永清環保2018年4月及12月公告中的“協助調查”狀態,而真實的情況是,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已於去年9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於今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個月。

有投資者提出疑問,劉正軍身居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位之際,遭公安機關逮捕,永清環保未公告;劉正軍身為實控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永清環保至今依然未公告;在去年12月公告中,永清環保更是假稱、暗示劉正軍仍然處於“協助調查”狀態,是否涉嫌誤導投資者?

8月5日,深交所就此下發關注函並“四問”永清環保:實控人是否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是否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相關進展信息披露是否及時、完整,是否違規;如何解釋說明劉正軍出借官員2000萬元“炒股款”事項。

實控人被判刑15個月

2018年4月,永清環保公告稱,接到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劉正軍家屬的通知,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協助調查,暫時無法完全履行相關職責。第二天,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由他人代行。

公開渠道再度傳出劉正軍確切消息,已是一年多之後。

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9日發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寧遠縣法院於今年7月2日作出判決:劉正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書同時披露了劉正軍遭留置、逮捕的具體時間。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於2018年4月4日被永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9日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同日決定對其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永州市看守所。

據介紹,劉正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也就是說,劉正軍已於今年7月初刑滿釋放。

寧遠縣法院判決稱,劉正軍身為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即永清環保控股股東,下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給永清集團及其下屬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5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萬美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據庭審,2015年5月,相關領導王某還安排他人出面,找劉正軍借了2000萬元炒股,2017年才將這筆錢還清。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永清環保實控人劉正軍

涉及多起行賄案

深交所首先關注永清環保實控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一事,要求上市公司核實並說明該事項是否屬實。

公告並未如實披露,而判決書揭露了永清環保實控人劉正軍的真實近況。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9日發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2日作出判決:劉正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稱,劉正軍身為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即永清環保控股股東,下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給永清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永清環保等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5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萬美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院審查證實,永清環保曾依靠單位行賄搶單項目。

公告顯示,2013年10月,永清環保收到“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項目”的中標通知書,中標項目總投資額概算約為4.01億元,該項目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

判決顯示,2013年,劉正軍請時任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王某出面給時任衡陽市委書記李某打招呼,衡陽市城管局及招標辦在“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項目”招標過程中量身定製招標條件,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違規啟用複評程序,永清環保方才順利中標該項目。

實際上,劉正軍並不止於這一案件。

2019年1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謝某受賄案宣判,判決書顯示,其在職期間先後收受劉正軍等17人給予的財物,並在永清集團方面承攬鯉魚江電廠脫硫擋板門業務、大唐湘潭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脫硫脫硝項目、曾家溪、康家溪底泥治理項目等方面提供了幫助。

其次,深交所要求永清環保說明,相關事項是否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公告顯示,永清環保相關併購重組因劉正軍協助調查事項及資本市場環境原因終止。此外,永清集團、永清環保引進戰略投資者紓困一事也未獲實際進展。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信披是否及時、完整?

深交所重點聚焦永清環保信息披露是否違規。

判決書披露了劉正軍遭留置、逮捕的具體時間。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於2018年4月4日被永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9日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同日決定對其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永州市看守所。

值得注意的是,劉正軍被執行逮捕之際,仍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回查公告,永清環保於2018年10月19日收到劉正軍的書面辭職申請,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相關職務,其辭職自辭職申請送達董事會之日起生效。

關注函稱,永清環保實控人、時任董事長劉正軍於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於2018年10月19日辭去上市公司董事長職務。法院於2019年7月2日對劉正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而上市公司僅於2018年4月11日披露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協助調查。

就此,深交所要求永清環保說明,上市公司對實控人、時任董事長劉正軍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的進展披露是否及時、完整,是否違反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7.7條、第11.11.3條等相關規定。

上述規定顯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而無法履行職責,或者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及時報告並披露。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最後,關注函提出,根據相關案件判決書,永清環保於2015年向湖南和則興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000萬元。而據庭審,上述借款源於2015年5月,相關領導王某安排他人出面,找劉正軍借了2000萬元炒股,2017年才將這筆錢還清。

深交所要求永清環保核實並說明是否存在前述對外提供借款事項,若是,請說明是否履行了相應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深交所還要求上市公司補充說明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本文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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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近段時間,多家上市公司的實控人或董事長出事,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但也有公司對實控人涉案選擇了不公告,直到刑事判決書公開披露,外界才得以知情。

這家公司是永清環保,涉案人是公司實控人、原董事長劉正軍。在公眾及投資者眼裡,劉正軍一直停留在永清環保2018年4月及12月公告中的“協助調查”狀態,而真實的情況是,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已於去年9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於今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個月。

有投資者提出疑問,劉正軍身居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位之際,遭公安機關逮捕,永清環保未公告;劉正軍身為實控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永清環保至今依然未公告;在去年12月公告中,永清環保更是假稱、暗示劉正軍仍然處於“協助調查”狀態,是否涉嫌誤導投資者?

8月5日,深交所就此下發關注函並“四問”永清環保:實控人是否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是否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相關進展信息披露是否及時、完整,是否違規;如何解釋說明劉正軍出借官員2000萬元“炒股款”事項。

實控人被判刑15個月

2018年4月,永清環保公告稱,接到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劉正軍家屬的通知,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協助調查,暫時無法完全履行相關職責。第二天,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由他人代行。

公開渠道再度傳出劉正軍確切消息,已是一年多之後。

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9日發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寧遠縣法院於今年7月2日作出判決:劉正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書同時披露了劉正軍遭留置、逮捕的具體時間。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於2018年4月4日被永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9日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同日決定對其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永州市看守所。

據介紹,劉正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也就是說,劉正軍已於今年7月初刑滿釋放。

寧遠縣法院判決稱,劉正軍身為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即永清環保控股股東,下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給永清集團及其下屬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5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萬美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據庭審,2015年5月,相關領導王某還安排他人出面,找劉正軍借了2000萬元炒股,2017年才將這筆錢還清。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永清環保實控人劉正軍

涉及多起行賄案

深交所首先關注永清環保實控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刑一事,要求上市公司核實並說明該事項是否屬實。

公告並未如實披露,而判決書揭露了永清環保實控人劉正軍的真實近況。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9日發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2日作出判決:劉正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稱,劉正軍身為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即永清環保控股股東,下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給永清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永清環保等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5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萬美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院審查證實,永清環保曾依靠單位行賄搶單項目。

公告顯示,2013年10月,永清環保收到“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項目”的中標通知書,中標項目總投資額概算約為4.01億元,該項目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

判決顯示,2013年,劉正軍請時任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王某出面給時任衡陽市委書記李某打招呼,衡陽市城管局及招標辦在“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項目”招標過程中量身定製招標條件,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違規啟用複評程序,永清環保方才順利中標該項目。

實際上,劉正軍並不止於這一案件。

2019年1月,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謝某受賄案宣判,判決書顯示,其在職期間先後收受劉正軍等17人給予的財物,並在永清集團方面承攬鯉魚江電廠脫硫擋板門業務、大唐湘潭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脫硫脫硝項目、曾家溪、康家溪底泥治理項目等方面提供了幫助。

其次,深交所要求永清環保說明,相關事項是否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公告顯示,永清環保相關併購重組因劉正軍協助調查事項及資本市場環境原因終止。此外,永清集團、永清環保引進戰略投資者紓困一事也未獲實際進展。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信披是否及時、完整?

深交所重點聚焦永清環保信息披露是否違規。

判決書披露了劉正軍遭留置、逮捕的具體時間。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正軍於2018年4月4日被永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9日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同日決定對其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永州市看守所。

值得注意的是,劉正軍被執行逮捕之際,仍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回查公告,永清環保於2018年10月19日收到劉正軍的書面辭職申請,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相關職務,其辭職自辭職申請送達董事會之日起生效。

關注函稱,永清環保實控人、時任董事長劉正軍於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審查,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於2018年10月19日辭去上市公司董事長職務。法院於2019年7月2日對劉正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而上市公司僅於2018年4月11日披露劉正軍因個人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協助調查。

就此,深交所要求永清環保說明,上市公司對實控人、時任董事長劉正軍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的進展披露是否及時、完整,是否違反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7.7條、第11.11.3條等相關規定。

上述規定顯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而無法履行職責,或者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及時報告並披露。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最後,關注函提出,根據相關案件判決書,永清環保於2015年向湖南和則興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000萬元。而據庭審,上述借款源於2015年5月,相關領導王某安排他人出面,找劉正軍借了2000萬元炒股,2017年才將這筆錢還清。

深交所要求永清環保核實並說明是否存在前述對外提供借款事項,若是,請說明是否履行了相應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深交所還要求上市公司補充說明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本文來源:上海證券報


實控人獲刑“祕而不宣”永清環保遭深交所“四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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