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熱力公司:關於逾期未交費的有關規定

社會 新大同網 2018-11-30

《大同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應當於供熱前向供熱單位足額交納熱費”。如不按期交費,將會導致以下後果:

1、供熱單位因資金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熱源電廠購熱費用,由此影響了電廠及時採購煤等供熱所需材料,從而影響了電廠正常供熱,最終影響了用戶的供熱質量。

2、依據《供熱條例》規定,對逾期未交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以採取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等措施,並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3‰按日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不得超過本金。如:某用戶住宅使用面積80m2,2011年10月25日前應交新年度熱費2068元,但該用戶到2012年10月份才交這一年度熱費,則應交費用為4136元(其中熱費2068元,滯納金2068元),相當於原來熱費的兩倍。

3、對拒不交費用戶,供熱單位除採取限熱、停熱等措施外,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什麼要對逾期未交費的用戶收取違約金?

近年來存在的供熱收費難問題,已嚴重影響到供熱單位、熱源單位供熱資金的正常運轉和供熱工作的正常進行。為了督促用戶按時足額交納熱費,保證供熱資金及時到位,保障供熱工作正常進行,我市規定對逾期未交費的用戶收取違約金。收取違約金只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其真正的目的是促進用戶樹立交費意識,按時足額交納熱費,以保證供熱工作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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