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食'群蠅'終自毀 ——原福建省三明市公務員局系列腐敗案剖析


貪食'群蠅'終自毀  ——原福建省三明市公務員局系列腐敗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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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國家發展的戰略資源,組織人事工作擔負著為黨和國家選拔人才的重要責任。組織人事領域的一點點腐敗問題都會引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2012年以來,福建省三明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處了三明市公務員局系列違紀違法腐敗案件,曝光了具有“程序符合規定”、“監管空轉”等特徵的“人事腐敗”案例,使紀律成為帶電的高壓線,還組織人事工作一個風清氣正的環境。

 結黨營私撈取非法錢財

在短短三年間,置黨紀國法於不顧,在利益的驅動下,放棄原則,收取大量非法所得,最終把自己推向罪惡的深淵

2009年11月,卓越由三明市公務員局下屬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主任轉任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科長,手握非公企業等單位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權力,“非公評審”變成了他的專屬領地。

卓越與時任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主任鄧立新等人利用業務管理聯繫形成了權錢交易關係。他們以權謀私的違紀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非公評審”代理服務和培訓材料採購等方面。

其撈錢手法之一是:在整個“非公評審”代理服務過程中,疏通評委,使代理企業所提供的參評人員通過技術職稱評審,企業則在按規定每人收費450元的基礎上加收“服務費”,並以中級職稱每人1000元的約定“孝敬”給卓越、鄧立新等人。3年間,替卓越、鄧立新等人代理的危某、王某等代理人收到“服務費”近74萬元,幫助860名參評人員進行中級職稱評審,通過715人;卓越三次收受代理商危某“好處費”1.1萬元。

手法之二是:卓越通過情人鄧某中間轉手賺錢,除按規定每人收費450元以外,加收中級職稱每人1000元、初級職稱每人500元的“服務費”,以此收受代理商張某32.1萬元的“好處費”。

手法之三是:卓越、鄧立新等人通過印刷、訂購培訓材料收受材料款回扣、虛開發票等手段,套取公款近15.4萬元。

“在短短三年時間,置黨紀國法而不顧,在利益的驅動下,放棄原則,收取大量非法所得,最終把自己推向罪惡的深淵,將要接受黨紀國法的嚴懲,教訓是深刻的。”卓越在懺悔書中這樣寫道。

經查,2009年至2012年,三明市公務員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原科長卓越,夥同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原主任鄧立新等人,利用職稱評審等職務便利,收受社會中介機構賄賂款人民幣106萬餘元,並採取虛開發票等手段貪汙公款人民幣15萬餘元。

該案涉及人員24人,其中科級幹部1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4人,司法機關處理10人。2013年3月12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卓越、鄧立新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

 公款成了他的“私人錢袋”

債主三天兩頭到單位和家裡去找我要錢,搞得家裡孩子都沒辦法正常學習生活,所以我就動了拿專家津貼去還債的念頭

人間有情,情義無價。然而,時任三明市公務員局計算機站站長的葉黎川卻因“情義”幫同窗好友葉某借貸及擔保共85萬元。之後,葉某生意失敗,人也“消失”了。為此,葉黎川開始揹負起這份共150多萬元的“情義”債務及利息,工資也被法院凍結,用於償還債務。

眼看已無法填補這份“情義”債務的“窟窿”,葉黎川便頻頻伸出罪惡之手……

為償還“情義”債務,高層次人才的生活津貼項目成了葉黎川眼中的“唐僧肉”。在調查卓越、鄧立新等人腐敗案過程中,調查組收到了群眾舉報葉黎川侵吞專家津貼問題。

150多萬元“情義”債可不是一個小數目。2008年3月,葉黎川以冒籤姓名的方式,侵吞三明學院未到校任職福建省高層次人才黃某的生活津貼4800元;同年8月、11月,葉黎川採取同樣的方式先後侵吞三明學院31位省高層次人才生活津貼共計16.68萬元……此時的葉黎川已近乎瘋狂,高層次人才生活津貼成了他的“私人錢袋”。

據辦案人員介紹,葉黎川在2008年至2012年,擔任三明市公務員局計算機站副站長、站長,負責專家引智法規科的專家服務工作,利用負責省、市高層次人才生活津貼發放的職務便利,多次採取冒籤、篡改賬號等方式套取高層次人才235人次生活津貼共計人民幣107.7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債主三天兩頭到單位和家裡去找我要錢,搞得家裡孩子都沒辦法正常學習生活,所以我就動了拿專家津貼去還債的念頭。”葉黎川在接受調查時含淚說道。

2013年6月28日,葉黎川因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

“59歲30歲”現象黯然失色,悔不當初

 這次讓我清醒地認識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的道理

“59歲30歲”現象,是“隱退”和“功成”最為危險的時間期,“59歲”到了退休離任的年齡了,以後想職務犯罪也沒有機會了;而在“30歲”左右就獨當一面了,在一定程度上“有資格搞職務犯罪”了。

在卓越、鄧立新、葉黎川等人被調查過程中,59歲的主任科員陰慶壽和35歲的副主任科員王某一直悔不當初、惶惶不可終日。

“但事情已經發生了,知錯能改,還是個好同志。”三明市公務員局原主任科員陰慶壽悔意切切地說道,“我自己不停地自責,陰慶壽啊陰慶壽,你是一個30多年黨齡的老黨員、40年工齡的老同志,回憶自己一輩子,下過鄉、插過隊,每一次乾重活都搶在前面才入的黨……”

“我親眼目睹了卓越、鄧立新等人的庭審過程,之後曾幾次走到紀委門口準備自首,但仍心存僥倖,真是悔不當初啊!”三明市公務員局原副主任科員王某在陰慶壽接受調查的第二天主動到案自首,“我在村裡掛職,很多村民們問我有沒有被卓越、鄧立新等人的問題牽涉到,當時我心裡很痛苦、迷茫、彷徨。今天,這些年壓在我心中的這塊石頭終於卸下來了,感覺很輕鬆啊!”

據陰慶壽、王某二人交代,2003年至2012年,陰慶壽在擔任三明市公務員局下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夥同工作人員王某,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開發票等方法,套取公款96871元以及共同侵吞截留購買書籍的折扣款40787元進行私分;陰慶壽還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28500元。

2013年6月28日,陰慶壽犯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被執行有期徒刑5年,王某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這次讓我清醒地認識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的道理,我深深地認為‘紙是包不住火的’,事實確實如此,自己所做的這些完全是由於心裡存在貪圖金錢的邪惡思想。”陰慶壽在懺悔書中寫道。

三明市紀委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規定,對三明市公務員局分管上述科室工作的原副局長施某和所在單位派駐紀檢組原組長陽某進行“責任倒查”問責,給予施某和陽某黨紀處分。(葉水江)

 點評:“兩個責任”都要落實好

福建省三明市公務員局系列腐敗案又一次印證了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的道理,同時,也提醒我們堅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現實緊迫性。而對案件當事人分管領導和所在單位派駐紀檢組原組長的處理也表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絕不是紙老虎、稻草人。

說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的黨委根本沒有當成分內之事,以為開個會、講個話就萬事大吉了;有的疏於教育、管理和監督,放任一些黨員幹部滑向腐敗深淵;有的但凡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就直接交給紀委書記或者紀檢組長。

黨委(黨組)不重視、裝糊塗,一些紀委(紀檢組)的腰板就硬不起來,監督也就淪為形式。可如果黨委、紀委都不當回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還怎麼抓,反腐敗成效怎麼體現?!

就三明市公務員局系列腐敗案而言,如果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都真正落到實處,何至於讓腐敗分子囂張那麼長時間、造成那麼大危害?

面對事關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各級黨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必須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切實解決好不想抓、不會抓、不敢抓的問題,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必須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經常進行檢查監督,嚴肅查處腐敗問題,集中精力抓好執紀監督主業。

對那些因為領導不力、不抓不管而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長蔓延,或者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只要有責任,都必須嚴格追究,並對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切實增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威懾力。

能不能落實好“兩個責任”,對於一個地方、一個部門和黨員幹部而言往往意味著“兩重天”,是該選擇“清風正氣”還是“烏煙瘴氣”,答案顯而易見。(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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