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房東被判要求賠償99.6萬元,只因這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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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南都市報

租戶在出租房洗澡時突發觸電身亡,租戶家屬認為房東未對電路進行維護,以及熱水器有質量問題導致漏電,為此將房東、“超人”牌熱水器生產商、深圳市供電局等三方告上法庭,索賠124餘萬元。

一審時,法院認為房屋用電環境存在沒有接地線、插座內部相線零線接反、沒有漏電保護開關等安全隱患,為此判處房東承擔80%責任,熱水器生產商、供電局無需承擔責任。

對此房東認為責任承擔比例過高,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房東需要賠償死者家屬99.6萬元。

租戶洗澡時觸電身亡 家屬將房東告上法庭

2015年4月27日,男子楊某是深圳一家保安服務公司的員工,其租住了深圳市南山區某村202房,該出租屋為單間帶一衛生間的結構,每月的租金為1000元,房東為馮進、陳香(均為化名,兩人為夫妻關係)。

2017年11月26日10時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隊四中隊接到報案,稱在202出租屋內發生一起疑似電擊致死事件,隨後趕到現場處置。經現場勘驗,死者楊某左前臂檢見一塊皮膚中心碳化周邊表皮剝離,此處皮膚損傷符合電擊傷的特徵。

當時202出租屋衛生間牆上掛著一“超人牌”燃氣熱水器,熱水器連接有一條電源線,勘查時,該電源線插頭已被拔出。

據粵海派出所出具的《詢問筆錄》顯示,當時訊問房東陳香“出租屋內有沒有裝漏電開關”,陳香回答“沒裝”。

記者瞭解到,該處自建房於2002年建成,由馮進、陳香兩人共同經營管理。2002年5月,兩人向供電局提出用電申請,2002年6月完成現場勘查,開始為該出租屋供電。

為此,死者家屬向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東、廣東超人節能廚衛電器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三被告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多項費用,合計1245982元。

鑑定顯示:出租屋插座未接地線 無漏電保護開關

在提起訴訟後,原告於2017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請對涉案房屋用電線路、用電安全及用電環境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進行鑑定;房東陳香、馮進同時申請對涉案熱水器產品質量及安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進行鑑定。

2018年10月8日,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評鑑事務所出具了《超人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質量監定報告》,《報告》顯示熱水器內部電路無斷路和無外殼帶電現象,說明電熱水器的電氣部分是完好的,內部無漏電現象,符合《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國標要求。

不過由於熱水器安裝在0.94平米的狹小的衛生間內,不符合國標GB6932-2001中“浴室內不得安裝自然排氣式和強排式熱水器”的規定。

此外,《報告》提到,熱水器的電源線是插在門口的排插,排插的電源線則插在下方的插座,因為插座內部的地級沒有安全接地線,同時該插座內部火線和零線是接反的,這種情況會導致即使斷開插座的開關,但是插座的火線並沒有斷開,插在該插座的用電設備內部依然會帶電,存在觸電的安全隱患。

為此,《報告》得出結果,202房沒有安全保護接地線,入戶線路沒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存在用電安全隱患,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對於上述鑑定報告,各方當事人均未原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

責任如何劃分成焦點問題 法院認定房東負80%責任

南山區法院認為,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爭議焦點在於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本案為低壓觸電事故,電能表及表前屬被告深圳供電局產權,電能表出線點之後的電氣設施屬於用戶產權,由被告馮進、陳香負責安裝管理並承擔運行維護的責任,應對房屋內的基本用電安全承擔責任。

根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的規定,剩餘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分級保護,各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由房屋產權人和管理人負責安裝和管理,因此被告馮進和陳香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但兩被告均未盡此義務。

為此,被告馮進和陳香將具有用電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給受害人,對涉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至於家屬認為在涉案房屋未能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的情況下,深圳供電局依然供電存在管理失職,此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鑑定結論,涉案“超人”牌熱水器相關電氣性能符合事故發生時的國家標準,故其生產主體廣東超人節能廚衛電器有限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對於因楊某觸電死亡產生的損失,南山區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陳香、馮進承擔80%的賠償責任,受害者本人承擔20%的責任。

為此法院判決,房東馮進、陳香賠償996689.6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認為擔責比例過多 房東上訴被駁回

一審判決之後,房東馮進、陳香上訴要求改判,其只承擔30%的賠償責任,死者家屬承擔30%,熱水器生產商承擔30%,深圳供電局承擔10%。

涉案房屋的房東認為,死者家屬無法提供案涉熱水器的購買憑證,受害者楊某有可能購買了來源不明的熱水器,為此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而對於供電局,房東認為,供電局放任和允許業主直接接電錶用電,未盡到專業義務,同樣存在過錯。

陳香、馮進在上訴時提到,202房屋從2002年投入使用,在長達15年內沒有發生過類似的觸電事故,認為即便線路環境有瑕疵,也未必導致觸電事故,發生觸電事故與線路環境之間具有偶然性。

“租住兩年多,只收取了3萬租金,卻要承擔99餘萬的賠償責任。”陳香、馮進認為,這樣的責任比例過高,要求重新劃分損害責任比例。

深圳中院認為,涉案房屋的業主主要過錯在於沒有安全保護接地線、插座內部的相線零線接反、入戶線路沒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導致用電環境未能起到漏電保護,可以認定本案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

至於責任劃分,楊某的過錯體現於其租住該房時,未檢查相關的用電環境是否安全,未請專業人員安裝熱水器,使得並無專業人員對用電環境是否適合使用該熱水器進行評估,但主要過錯在於。原審認定上訴人應承擔80%的責任,並無不當。

為此,深圳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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