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人生第一份工作 上海 刑法 經濟 寧鄉司法行政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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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互聯網經濟發展起來以後,“變現”成為一個高頻詞。

“網紅”利用粉絲量直播賣貨,寫手利用文章閱讀量植入廣告,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流量變現,也是光明正大的商業行為。

其實在傳統職業裡,“變現”也早已有之,比如“職務變現”“崗位變現”——把職務和崗位擁有的權力變成現金,就是所謂的“灰色收入”。

然而小司哥要提醒各位的是:這種想法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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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互聯網經濟發展起來以後,“變現”成為一個高頻詞。

“網紅”利用粉絲量直播賣貨,寫手利用文章閱讀量植入廣告,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流量變現,也是光明正大的商業行為。

其實在傳統職業裡,“變現”也早已有之,比如“職務變現”“崗位變現”——把職務和崗位擁有的權力變成現金,就是所謂的“灰色收入”。

然而小司哥要提醒各位的是:這種想法很危險!

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寧鄉伢子鄧某某是一名藥品原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的銷售員,在該公司法人和股東之一的張某某安排下,2017年起與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乙)有了業務往來,工作出色,深得張某某信任。

後來,乙公司銷售員周某某找到鄧某某和張某某。三人商議後決定,由周某某代表乙公司與鄧某某簽訂價格虛高的採購合同,以提高採購價格,使乙公司以高於市場數倍的價格進行採購並支付貨款,高於市場價的那部分貨款則收入周某某的私人腰包。

這還沒完,至2018年9月,周某某又先後虛構了乙公司與上海某化學制藥有限公司等18家客戶的採購訂單和報價單共33筆,佯裝發貨給客戶,實際將從甲公司採購的貨物存放他處,致使大部分貨物滅失。

截止案發,乙公司共計向各供貨商支付貨款近190萬元,實際在庫的產品只有9筆訂單,市場價僅剩餘13萬元,周某某則收取了供貨商向其返還的差價72.5萬餘元。其中甲公司就以90.8萬元的價格讓乙公司採購了實際價值僅9.7萬的貨品,其中61.7萬的差價返還給了周某某。

事發後,周某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因職務侵佔犯罪事實確鑿,經法院審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追繳違法所得。

那張某某和鄧某某就能繼續逍遙自在嗎?答案是否定的!

在法庭上,辯護人提出周某某與張某某、鄧某某之間系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和行賄關係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周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訂單、虛假報價等方式,將本單位財產轉移給他人,並從中獲利佔為己有,侵害的是本單位的財產權益,而張某某、鄧某某明知周某某的犯罪行為且對其行為的完成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共同構成職務侵佔罪。

經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2019年7月29日,張某某獲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鄧某某獲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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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互聯網經濟發展起來以後,“變現”成為一個高頻詞。

“網紅”利用粉絲量直播賣貨,寫手利用文章閱讀量植入廣告,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流量變現,也是光明正大的商業行為。

其實在傳統職業裡,“變現”也早已有之,比如“職務變現”“崗位變現”——把職務和崗位擁有的權力變成現金,就是所謂的“灰色收入”。

然而小司哥要提醒各位的是:這種想法很危險!

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寧鄉伢子鄧某某是一名藥品原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的銷售員,在該公司法人和股東之一的張某某安排下,2017年起與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乙)有了業務往來,工作出色,深得張某某信任。

後來,乙公司銷售員周某某找到鄧某某和張某某。三人商議後決定,由周某某代表乙公司與鄧某某簽訂價格虛高的採購合同,以提高採購價格,使乙公司以高於市場數倍的價格進行採購並支付貨款,高於市場價的那部分貨款則收入周某某的私人腰包。

這還沒完,至2018年9月,周某某又先後虛構了乙公司與上海某化學制藥有限公司等18家客戶的採購訂單和報價單共33筆,佯裝發貨給客戶,實際將從甲公司採購的貨物存放他處,致使大部分貨物滅失。

截止案發,乙公司共計向各供貨商支付貨款近190萬元,實際在庫的產品只有9筆訂單,市場價僅剩餘13萬元,周某某則收取了供貨商向其返還的差價72.5萬餘元。其中甲公司就以90.8萬元的價格讓乙公司採購了實際價值僅9.7萬的貨品,其中61.7萬的差價返還給了周某某。

事發後,周某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因職務侵佔犯罪事實確鑿,經法院審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追繳違法所得。

那張某某和鄧某某就能繼續逍遙自在嗎?答案是否定的!

在法庭上,辯護人提出周某某與張某某、鄧某某之間系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和行賄關係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周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訂單、虛假報價等方式,將本單位財產轉移給他人,並從中獲利佔為己有,侵害的是本單位的財產權益,而張某某、鄧某某明知周某某的犯罪行為且對其行為的完成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共同構成職務侵佔罪。

經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2019年7月29日,張某某獲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鄧某某獲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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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經濟發展起來以後,“變現”成為一個高頻詞。

“網紅”利用粉絲量直播賣貨,寫手利用文章閱讀量植入廣告,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流量變現,也是光明正大的商業行為。

其實在傳統職業裡,“變現”也早已有之,比如“職務變現”“崗位變現”——把職務和崗位擁有的權力變成現金,就是所謂的“灰色收入”。

然而小司哥要提醒各位的是:這種想法很危險!

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寧鄉伢子鄧某某是一名藥品原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的銷售員,在該公司法人和股東之一的張某某安排下,2017年起與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乙)有了業務往來,工作出色,深得張某某信任。

後來,乙公司銷售員周某某找到鄧某某和張某某。三人商議後決定,由周某某代表乙公司與鄧某某簽訂價格虛高的採購合同,以提高採購價格,使乙公司以高於市場數倍的價格進行採購並支付貨款,高於市場價的那部分貨款則收入周某某的私人腰包。

這還沒完,至2018年9月,周某某又先後虛構了乙公司與上海某化學制藥有限公司等18家客戶的採購訂單和報價單共33筆,佯裝發貨給客戶,實際將從甲公司採購的貨物存放他處,致使大部分貨物滅失。

截止案發,乙公司共計向各供貨商支付貨款近190萬元,實際在庫的產品只有9筆訂單,市場價僅剩餘13萬元,周某某則收取了供貨商向其返還的差價72.5萬餘元。其中甲公司就以90.8萬元的價格讓乙公司採購了實際價值僅9.7萬的貨品,其中61.7萬的差價返還給了周某某。

事發後,周某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因職務侵佔犯罪事實確鑿,經法院審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追繳違法所得。

那張某某和鄧某某就能繼續逍遙自在嗎?答案是否定的!

在法庭上,辯護人提出周某某與張某某、鄧某某之間系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和行賄關係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周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訂單、虛假報價等方式,將本單位財產轉移給他人,並從中獲利佔為己有,侵害的是本單位的財產權益,而張某某、鄧某某明知周某某的犯罪行為且對其行為的完成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共同構成職務侵佔罪。

經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2019年7月29日,張某某獲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鄧某某獲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銷售員為業績幫他人“撈油水、掙外快”?法院:這是共同犯罪!

來源:寧鄉市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

編輯:胡十八|審核:唐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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