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醉酒者開犯罪嗎?法院:同犯危險駕駛罪'

廣州 黃埔區 交通 刑法 法律 廣東 羊城派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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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中秋將至,每逢佳節易“喝高”。有的人喝高後,把車借給同行喝得少的人開,殊不知,這樣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記者9月11日從廣州市黃埔區法院瞭解到,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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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中秋將至,每逢佳節易“喝高”。有的人喝高後,把車借給同行喝得少的人開,殊不知,這樣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記者9月11日從廣州市黃埔區法院瞭解到,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宗案件。


借車給醉酒者開犯罪嗎?法院:同犯危險駕駛罪


圖/視覺中國

2018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謝某、鄧某在廣州市黃埔區護林路一家大排檔共同飲酒後,被告人鄧某將其名下的小型轎車交由被告人謝某駕駛,鄧某坐在該車副駕駛位。

當該車行駛至廣州市黃埔區護林路黃埔體育館路段時,碰撞由被害人邱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被告人謝某、鄧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謝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邱某、被告人鄧某均無責任。經廣東正孚法醫毒物司法鑑定所檢驗,被告人謝某的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35.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鄧某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204.7毫克/100毫升。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謝某、被告人鄧某皆犯危險駕駛罪。

經辦法官表示,被告人謝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鄧某明知被告人謝某大量飲酒,仍將其本人的車輛交由被告人謝某駕駛,系危險駕駛共犯,其行為亦構成危險駕駛罪,遂判決被告人謝某、被告人鄧某犯危險駕駛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謝某、鄧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屬於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情形,構成危險駕駛罪。且被告人謝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應從重處罰。

據瞭解,醉酒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情形包括: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樑澤銘

審籤 | 吳瑕

實習生 | 周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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