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證入職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人生第一份工作 文章 交通 雲浮人社 2019-08-25
""借用他人身份證入職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案 情

2013年3月16日,董某因身份證丟失,借用吳某的身份證並以吳某的名義入職徐州某電子廠,並用吳某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領取工資。董某以吳某名義工作期間,電子廠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7年12月,董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為此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電子廠發現董某的真實姓名後,堅持認為在該廠工作並領取工資的是吳某,工廠與吳某存在勞動關係,與董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於是董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電子廠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庭審中,吳某出庭作證,表明本人從未在電子廠工作。

那麼,董某借用他人身份證入職公司,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借用他人身份證入職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案 情

2013年3月16日,董某因身份證丟失,借用吳某的身份證並以吳某的名義入職徐州某電子廠,並用吳某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領取工資。董某以吳某名義工作期間,電子廠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7年12月,董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為此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電子廠發現董某的真實姓名後,堅持認為在該廠工作並領取工資的是吳某,工廠與吳某存在勞動關係,與董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於是董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電子廠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庭審中,吳某出庭作證,表明本人從未在電子廠工作。

那麼,董某借用他人身份證入職公司,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借用他人身份證入職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分 析

仲裁委裁決確認,董某與電子廠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裁決之後,雙方均未向法院起訴。

本案中,董某借用吳某身份證並以吳某名義在電子廠工作存在過錯。但電子廠疏忽審查核對董某提交的身份證,致使董某一直在電子廠工作。

董某和電子廠是符合條件的勞動關係主體,董某為電子廠提供勞動,直接接受電子廠管理,電子廠支付其勞動報酬,這些都表明用人單位對董某用工,故雙方形成勞動關係。

依 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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