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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經常遇到夫妻一起投保的客戶,兩口子會商量,誰當投保人呢?然後有一方會說,誰當都一樣,你來投吧!

是不是真的誰當投保人都一樣?誰來做投保人,有沒有什麼講究呢?咱們就來一起探討一下。

一份保單之中,會有四個人的存在。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險人:保險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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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經常遇到夫妻一起投保的客戶,兩口子會商量,誰當投保人呢?然後有一方會說,誰當都一樣,你來投吧!

是不是真的誰當投保人都一樣?誰來做投保人,有沒有什麼講究呢?咱們就來一起探討一下。

一份保單之中,會有四個人的存在。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險人:保險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人其實就是保險公司的代稱。它的權利是收錢,義務是理賠(這個是簡要說明,實際上會複雜很多),這個很好理解。雖然在收錢時很痛快,理賠的時候需要符合各種標準,進行各種調查,但是正因為有保險人的存在,讓我們可以用很少的錢,得到很高的保障,這也就是保險存在的意義。

投保人是保單中出錢的那個人,所以也是保單的擁有者。誰出錢誰就是大爺,所以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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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經常遇到夫妻一起投保的客戶,兩口子會商量,誰當投保人呢?然後有一方會說,誰當都一樣,你來投吧!

是不是真的誰當投保人都一樣?誰來做投保人,有沒有什麼講究呢?咱們就來一起探討一下。

一份保單之中,會有四個人的存在。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險人:保險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人其實就是保險公司的代稱。它的權利是收錢,義務是理賠(這個是簡要說明,實際上會複雜很多),這個很好理解。雖然在收錢時很痛快,理賠的時候需要符合各種標準,進行各種調查,但是正因為有保險人的存在,讓我們可以用很少的錢,得到很高的保障,這也就是保險存在的意義。

投保人是保單中出錢的那個人,所以也是保單的擁有者。誰出錢誰就是大爺,所以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最大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是否投保,給誰投保,買哪家公司的產品、保障多長時間,買多少保額等等,都是由投保人來決定的。有權利,就有義務。我們先說權利。

一、投保人的權利

1、給誰投保的權利

給誰投保,是投保人的權利之一。但是,如果你覺得只要花了錢,想給誰買保險就給誰買,那就太天真啦。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需要有保險利益,才可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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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經常遇到夫妻一起投保的客戶,兩口子會商量,誰當投保人呢?然後有一方會說,誰當都一樣,你來投吧!

是不是真的誰當投保人都一樣?誰來做投保人,有沒有什麼講究呢?咱們就來一起探討一下。

一份保單之中,會有四個人的存在。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險人:保險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人其實就是保險公司的代稱。它的權利是收錢,義務是理賠(這個是簡要說明,實際上會複雜很多),這個很好理解。雖然在收錢時很痛快,理賠的時候需要符合各種標準,進行各種調查,但是正因為有保險人的存在,讓我們可以用很少的錢,得到很高的保障,這也就是保險存在的意義。

投保人是保單中出錢的那個人,所以也是保單的擁有者。誰出錢誰就是大爺,所以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最大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是否投保,給誰投保,買哪家公司的產品、保障多長時間,買多少保額等等,都是由投保人來決定的。有權利,就有義務。我們先說權利。

一、投保人的權利

1、給誰投保的權利

給誰投保,是投保人的權利之一。但是,如果你覺得只要花了錢,想給誰買保險就給誰買,那就太天真啦。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需要有保險利益,才可以投保。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法》中對保險利益的規定

《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利益為本人、配偶、子女,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其他近親屬。

某些保險產品,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為孫子、孫女來投保的,但是需要符合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

投保人也可以為私生子女投保,不過要通過子女出生證明、戶口本、或DNA親子鑑定報告等證據,證明自己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此舉容易出現撕逼事件,弄不好還會上社會新聞,操作需謹慎!

至於男女朋友、同居伴侶之間,如果真想給對方投保,那就直接把錢給人家自己投算了。

單位可以作為投保人給員工上團險,但是,受益人只能是員工家屬,這一做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存在,尤其是對於一些高危職業來說,對於被保人是一種保護。

雖然保險法中也規定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表面上看真的是想給誰投就給誰投,不過在投保實操過程中都會要求輸入與被保人關係,理賠的時候需要提供關係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那麼一樣理賠不了。

2、向誰投保的權利

選擇向哪家公司投保、投保什麼產品這是投保人的權利。2019年的重疾市場可以說是百花齊放,重疾單次賠的、多次賠的、定期的、終身的、有身故責任的、沒有身故責任的等等,應有盡有。作為投保人在選擇產品的時候,就需要關注產品本身,是否可以解決想要解決的問題,並且花最少的錢,辦最多的事兒。

3、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既然作為投保人掏錢了,那麼以後的受益金給誰,自然也是投保人說了算的。不過,因為受益人是以被保險人身故為領取條件的,自然也要徵求被保險人的同意。

《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

例如:老公是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一份終身壽保險,後來夫妻關係惡化,老公沒有告知妻子,把保單受益人由妻子改為自己的母親,這樣的操作是可行的。因為受益人的變更並不需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除非設定的是"不可撤銷受益人",但就目前國內而言,"不可撤銷受益人"極少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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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經常遇到夫妻一起投保的客戶,兩口子會商量,誰當投保人呢?然後有一方會說,誰當都一樣,你來投吧!

是不是真的誰當投保人都一樣?誰來做投保人,有沒有什麼講究呢?咱們就來一起探討一下。

一份保單之中,會有四個人的存在。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險人:保險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人其實就是保險公司的代稱。它的權利是收錢,義務是理賠(這個是簡要說明,實際上會複雜很多),這個很好理解。雖然在收錢時很痛快,理賠的時候需要符合各種標準,進行各種調查,但是正因為有保險人的存在,讓我們可以用很少的錢,得到很高的保障,這也就是保險存在的意義。

投保人是保單中出錢的那個人,所以也是保單的擁有者。誰出錢誰就是大爺,所以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最大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是否投保,給誰投保,買哪家公司的產品、保障多長時間,買多少保額等等,都是由投保人來決定的。有權利,就有義務。我們先說權利。

一、投保人的權利

1、給誰投保的權利

給誰投保,是投保人的權利之一。但是,如果你覺得只要花了錢,想給誰買保險就給誰買,那就太天真啦。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需要有保險利益,才可以投保。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法》中對保險利益的規定

《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利益為本人、配偶、子女,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其他近親屬。

某些保險產品,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為孫子、孫女來投保的,但是需要符合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

投保人也可以為私生子女投保,不過要通過子女出生證明、戶口本、或DNA親子鑑定報告等證據,證明自己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此舉容易出現撕逼事件,弄不好還會上社會新聞,操作需謹慎!

至於男女朋友、同居伴侶之間,如果真想給對方投保,那就直接把錢給人家自己投算了。

單位可以作為投保人給員工上團險,但是,受益人只能是員工家屬,這一做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存在,尤其是對於一些高危職業來說,對於被保人是一種保護。

雖然保險法中也規定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表面上看真的是想給誰投就給誰投,不過在投保實操過程中都會要求輸入與被保人關係,理賠的時候需要提供關係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那麼一樣理賠不了。

2、向誰投保的權利

選擇向哪家公司投保、投保什麼產品這是投保人的權利。2019年的重疾市場可以說是百花齊放,重疾單次賠的、多次賠的、定期的、終身的、有身故責任的、沒有身故責任的等等,應有盡有。作為投保人在選擇產品的時候,就需要關注產品本身,是否可以解決想要解決的問題,並且花最少的錢,辦最多的事兒。

3、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既然作為投保人掏錢了,那麼以後的受益金給誰,自然也是投保人說了算的。不過,因為受益人是以被保險人身故為領取條件的,自然也要徵求被保險人的同意。

《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

例如:老公是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一份終身壽保險,後來夫妻關係惡化,老公沒有告知妻子,把保單受益人由妻子改為自己的母親,這樣的操作是可行的。因為受益人的變更並不需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除非設定的是"不可撤銷受益人",但就目前國內而言,"不可撤銷受益人"極少存在。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二、投保人的義務

1、如實告知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在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將被保人的狀況告知保險公司。

在所有的拒賠案例中,因未如實告知產生的糾紛最多。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投保時如實告知是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

曾經鬧的轟轟烈烈的香港保誠拒賠事件,起因就是孩子第一次住院的時候客戶在監獄服刑中,對於這個狀況並不瞭解,在以後給孩子投保的時候沒有告知,結果被拒賠,直到現在也沒有一個確切的結果。

我們買保險是希望風險來臨的時候有個保障,而不是想一邊病體纏身,一邊分出精力來打官司。香港也好,大陸也罷,保險維權總是一個漫長艱辛的過程,做好如實告知,受益最大的還是我們自己。

2、繳費的義務

按時繳納保費,這是投保人的首要義務。保險公司的投保流程為提交投保-核保-收費-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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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遇到夫妻一起投保的客戶,兩口子會商量,誰當投保人呢?然後有一方會說,誰當都一樣,你來投吧!

是不是真的誰當投保人都一樣?誰來做投保人,有沒有什麼講究呢?咱們就來一起探討一下。

一份保單之中,會有四個人的存在。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險人:保險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人其實就是保險公司的代稱。它的權利是收錢,義務是理賠(這個是簡要說明,實際上會複雜很多),這個很好理解。雖然在收錢時很痛快,理賠的時候需要符合各種標準,進行各種調查,但是正因為有保險人的存在,讓我們可以用很少的錢,得到很高的保障,這也就是保險存在的意義。

投保人是保單中出錢的那個人,所以也是保單的擁有者。誰出錢誰就是大爺,所以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最大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是否投保,給誰投保,買哪家公司的產品、保障多長時間,買多少保額等等,都是由投保人來決定的。有權利,就有義務。我們先說權利。

一、投保人的權利

1、給誰投保的權利

給誰投保,是投保人的權利之一。但是,如果你覺得只要花了錢,想給誰買保險就給誰買,那就太天真啦。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需要有保險利益,才可以投保。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法》中對保險利益的規定

《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利益為本人、配偶、子女,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其他近親屬。

某些保險產品,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為孫子、孫女來投保的,但是需要符合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

投保人也可以為私生子女投保,不過要通過子女出生證明、戶口本、或DNA親子鑑定報告等證據,證明自己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此舉容易出現撕逼事件,弄不好還會上社會新聞,操作需謹慎!

至於男女朋友、同居伴侶之間,如果真想給對方投保,那就直接把錢給人家自己投算了。

單位可以作為投保人給員工上團險,但是,受益人只能是員工家屬,這一做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存在,尤其是對於一些高危職業來說,對於被保人是一種保護。

雖然保險法中也規定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表面上看真的是想給誰投就給誰投,不過在投保實操過程中都會要求輸入與被保人關係,理賠的時候需要提供關係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那麼一樣理賠不了。

2、向誰投保的權利

選擇向哪家公司投保、投保什麼產品這是投保人的權利。2019年的重疾市場可以說是百花齊放,重疾單次賠的、多次賠的、定期的、終身的、有身故責任的、沒有身故責任的等等,應有盡有。作為投保人在選擇產品的時候,就需要關注產品本身,是否可以解決想要解決的問題,並且花最少的錢,辦最多的事兒。

3、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既然作為投保人掏錢了,那麼以後的受益金給誰,自然也是投保人說了算的。不過,因為受益人是以被保險人身故為領取條件的,自然也要徵求被保險人的同意。

《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

例如:老公是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一份終身壽保險,後來夫妻關係惡化,老公沒有告知妻子,把保單受益人由妻子改為自己的母親,這樣的操作是可行的。因為受益人的變更並不需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除非設定的是"不可撤銷受益人",但就目前國內而言,"不可撤銷受益人"極少存在。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二、投保人的義務

1、如實告知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在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將被保人的狀況告知保險公司。

在所有的拒賠案例中,因未如實告知產生的糾紛最多。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投保時如實告知是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

曾經鬧的轟轟烈烈的香港保誠拒賠事件,起因就是孩子第一次住院的時候客戶在監獄服刑中,對於這個狀況並不瞭解,在以後給孩子投保的時候沒有告知,結果被拒賠,直到現在也沒有一個確切的結果。

我們買保險是希望風險來臨的時候有個保障,而不是想一邊病體纏身,一邊分出精力來打官司。香港也好,大陸也罷,保險維權總是一個漫長艱辛的過程,做好如實告知,受益最大的還是我們自己。

2、繳費的義務

按時繳納保費,這是投保人的首要義務。保險公司的投保流程為提交投保-核保-收費-承保。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投保流程

第一期都是收費後承保,一般問題不大。以後的保費則是保險公司委託銀行按時從銀行卡扣款。如果一時沒錢交費,每家保險公司都會有60天的寬限期,在60天內把保費交上即可,寬限期內保障責任繼續有效

一旦過了60天寬限期還未繳費,則保單效力暫時中止,發生保險事故也不賠了。兩年內可以申請復效,但復效的時候則需要重新進行健康告知了。所以,儘量不要讓你家保單斷交!

3、及時通知的義務

出險以後,投保人需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根據保險公司的指導收集資料,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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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遇到夫妻一起投保的客戶,兩口子會商量,誰當投保人呢?然後有一方會說,誰當都一樣,你來投吧!

是不是真的誰當投保人都一樣?誰來做投保人,有沒有什麼講究呢?咱們就來一起探討一下。

一份保單之中,會有四個人的存在。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險人:保險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人其實就是保險公司的代稱。它的權利是收錢,義務是理賠(這個是簡要說明,實際上會複雜很多),這個很好理解。雖然在收錢時很痛快,理賠的時候需要符合各種標準,進行各種調查,但是正因為有保險人的存在,讓我們可以用很少的錢,得到很高的保障,這也就是保險存在的意義。

投保人是保單中出錢的那個人,所以也是保單的擁有者。誰出錢誰就是大爺,所以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最大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是否投保,給誰投保,買哪家公司的產品、保障多長時間,買多少保額等等,都是由投保人來決定的。有權利,就有義務。我們先說權利。

一、投保人的權利

1、給誰投保的權利

給誰投保,是投保人的權利之一。但是,如果你覺得只要花了錢,想給誰買保險就給誰買,那就太天真啦。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需要有保險利益,才可以投保。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法》中對保險利益的規定

《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利益為本人、配偶、子女,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其他近親屬。

某些保險產品,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為孫子、孫女來投保的,但是需要符合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

投保人也可以為私生子女投保,不過要通過子女出生證明、戶口本、或DNA親子鑑定報告等證據,證明自己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此舉容易出現撕逼事件,弄不好還會上社會新聞,操作需謹慎!

至於男女朋友、同居伴侶之間,如果真想給對方投保,那就直接把錢給人家自己投算了。

單位可以作為投保人給員工上團險,但是,受益人只能是員工家屬,這一做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存在,尤其是對於一些高危職業來說,對於被保人是一種保護。

雖然保險法中也規定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表面上看真的是想給誰投就給誰投,不過在投保實操過程中都會要求輸入與被保人關係,理賠的時候需要提供關係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那麼一樣理賠不了。

2、向誰投保的權利

選擇向哪家公司投保、投保什麼產品這是投保人的權利。2019年的重疾市場可以說是百花齊放,重疾單次賠的、多次賠的、定期的、終身的、有身故責任的、沒有身故責任的等等,應有盡有。作為投保人在選擇產品的時候,就需要關注產品本身,是否可以解決想要解決的問題,並且花最少的錢,辦最多的事兒。

3、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既然作為投保人掏錢了,那麼以後的受益金給誰,自然也是投保人說了算的。不過,因為受益人是以被保險人身故為領取條件的,自然也要徵求被保險人的同意。

《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

例如:老公是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一份終身壽保險,後來夫妻關係惡化,老公沒有告知妻子,把保單受益人由妻子改為自己的母親,這樣的操作是可行的。因為受益人的變更並不需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除非設定的是"不可撤銷受益人",但就目前國內而言,"不可撤銷受益人"極少存在。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二、投保人的義務

1、如實告知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在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將被保人的狀況告知保險公司。

在所有的拒賠案例中,因未如實告知產生的糾紛最多。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投保時如實告知是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

曾經鬧的轟轟烈烈的香港保誠拒賠事件,起因就是孩子第一次住院的時候客戶在監獄服刑中,對於這個狀況並不瞭解,在以後給孩子投保的時候沒有告知,結果被拒賠,直到現在也沒有一個確切的結果。

我們買保險是希望風險來臨的時候有個保障,而不是想一邊病體纏身,一邊分出精力來打官司。香港也好,大陸也罷,保險維權總是一個漫長艱辛的過程,做好如實告知,受益最大的還是我們自己。

2、繳費的義務

按時繳納保費,這是投保人的首要義務。保險公司的投保流程為提交投保-核保-收費-承保。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投保流程

第一期都是收費後承保,一般問題不大。以後的保費則是保險公司委託銀行按時從銀行卡扣款。如果一時沒錢交費,每家保險公司都會有60天的寬限期,在60天內把保費交上即可,寬限期內保障責任繼續有效

一旦過了60天寬限期還未繳費,則保單效力暫時中止,發生保險事故也不賠了。兩年內可以申請復效,但復效的時候則需要重新進行健康告知了。所以,儘量不要讓你家保單斷交!

3、及時通知的義務

出險以後,投保人需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根據保險公司的指導收集資料,申請理賠。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出險時沒有及時通知,那麼對此造成的後果,只能投保人自己來承擔了。

一般壽險的追訴時效是5年,重疾險是2年。不過時間越長,對於保險公司界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就越困難,理賠資料的收集也越不利。

我遇到過一個客戶,家裡三十多張保單,客戶老伴兒60來歲,有平安、國壽、太平三家公司的重疾保單。2016年底老伴兒做了一個心臟搭橋手術,當時平安、國壽的業務員都去收集資料,理賠很順利。太平的業務員發了一個需要資料的短信後就離職了,後續無人跟進,客戶自己也因為照顧病人而把這事忘了,直到兩年半以後,我給她做保單整理,才想進來還有一份保險沒有賠。最終我代表客戶和保險公司協商,退還所交有保費。因所交保費和理賠金額差不多,所以客戶也還能接受。

但這其中花費的時間、精力也較多。如果在兩年前出險就理賠,客戶不但不用多交兩年保費,還能直接拿到保額,省時也省力。

三、誰來做投保人重要嗎?

其實挺重要的。投保人對於保單有著絕對的話語權,可以決定保單的去留。

給孩子投保,夫妻誰做投保人都行,身體允許儘量加個投保人豁免。萬一發生重疾了,沒有交費能力,也不會讓保單失效。如果以後兩口子離婚了,但對於孩子的愛還在,基本保單都是會繼續交的。

如果是夫妻兩個人,雙方身體健康,可以加投保人豁免的話,那麼夫妻互投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一旦其中一人患了輕症、中症或重疾,作為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兩張保單都可不用繳費了。

如果不加投保人豁免,還是自己交自己的比較好。萬一夫妻感情不和離婚了,自己的保單隻要如期交費,保障還是繼續有效的。

否則離婚的時候還需要雙方配合變更投保人,如果沒談攏過了交費期,不僅保障沒了,以前交的保費也退不出多少現價,損失是巨大的。

四、投保人身故,保單怎麼辦?

如果投保人身故,保單加了投保人豁免,則後期的保費不用交了,保障繼續有效;

如果未加投保人豁免,而保費又沒有交完,那麼保單就變成了投保人的遺產,如果想變更投保人,則需要原投保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簽名確認的委託授權書。

家庭關係好的還比較容易處理,如果家庭關係不好,協商不成,保單無法繳費,就會造成效力中止。

我們在買一份保險的時候,就需要把所要面對的問題考慮全面一些,尤其是誰來做投保人,對於未來保單的執行有著很大的影響,應該認真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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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經常遇到夫妻一起投保的客戶,兩口子會商量,誰當投保人呢?然後有一方會說,誰當都一樣,你來投吧!

是不是真的誰當投保人都一樣?誰來做投保人,有沒有什麼講究呢?咱們就來一起探討一下。

一份保單之中,會有四個人的存在。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險人:保險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人其實就是保險公司的代稱。它的權利是收錢,義務是理賠(這個是簡要說明,實際上會複雜很多),這個很好理解。雖然在收錢時很痛快,理賠的時候需要符合各種標準,進行各種調查,但是正因為有保險人的存在,讓我們可以用很少的錢,得到很高的保障,這也就是保險存在的意義。

投保人是保單中出錢的那個人,所以也是保單的擁有者。誰出錢誰就是大爺,所以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最大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是否投保,給誰投保,買哪家公司的產品、保障多長時間,買多少保額等等,都是由投保人來決定的。有權利,就有義務。我們先說權利。

一、投保人的權利

1、給誰投保的權利

給誰投保,是投保人的權利之一。但是,如果你覺得只要花了錢,想給誰買保險就給誰買,那就太天真啦。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需要有保險利益,才可以投保。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法》中對保險利益的規定

《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利益為本人、配偶、子女,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其他近親屬。

某些保險產品,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為孫子、孫女來投保的,但是需要符合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

投保人也可以為私生子女投保,不過要通過子女出生證明、戶口本、或DNA親子鑑定報告等證據,證明自己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此舉容易出現撕逼事件,弄不好還會上社會新聞,操作需謹慎!

至於男女朋友、同居伴侶之間,如果真想給對方投保,那就直接把錢給人家自己投算了。

單位可以作為投保人給員工上團險,但是,受益人只能是員工家屬,這一做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存在,尤其是對於一些高危職業來說,對於被保人是一種保護。

雖然保險法中也規定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表面上看真的是想給誰投就給誰投,不過在投保實操過程中都會要求輸入與被保人關係,理賠的時候需要提供關係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那麼一樣理賠不了。

2、向誰投保的權利

選擇向哪家公司投保、投保什麼產品這是投保人的權利。2019年的重疾市場可以說是百花齊放,重疾單次賠的、多次賠的、定期的、終身的、有身故責任的、沒有身故責任的等等,應有盡有。作為投保人在選擇產品的時候,就需要關注產品本身,是否可以解決想要解決的問題,並且花最少的錢,辦最多的事兒。

3、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既然作為投保人掏錢了,那麼以後的受益金給誰,自然也是投保人說了算的。不過,因為受益人是以被保險人身故為領取條件的,自然也要徵求被保險人的同意。

《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

例如:老公是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一份終身壽保險,後來夫妻關係惡化,老公沒有告知妻子,把保單受益人由妻子改為自己的母親,這樣的操作是可行的。因為受益人的變更並不需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除非設定的是"不可撤銷受益人",但就目前國內而言,"不可撤銷受益人"極少存在。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二、投保人的義務

1、如實告知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在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將被保人的狀況告知保險公司。

在所有的拒賠案例中,因未如實告知產生的糾紛最多。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投保時如實告知是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

曾經鬧的轟轟烈烈的香港保誠拒賠事件,起因就是孩子第一次住院的時候客戶在監獄服刑中,對於這個狀況並不瞭解,在以後給孩子投保的時候沒有告知,結果被拒賠,直到現在也沒有一個確切的結果。

我們買保險是希望風險來臨的時候有個保障,而不是想一邊病體纏身,一邊分出精力來打官司。香港也好,大陸也罷,保險維權總是一個漫長艱辛的過程,做好如實告知,受益最大的還是我們自己。

2、繳費的義務

按時繳納保費,這是投保人的首要義務。保險公司的投保流程為提交投保-核保-收費-承保。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投保流程

第一期都是收費後承保,一般問題不大。以後的保費則是保險公司委託銀行按時從銀行卡扣款。如果一時沒錢交費,每家保險公司都會有60天的寬限期,在60天內把保費交上即可,寬限期內保障責任繼續有效

一旦過了60天寬限期還未繳費,則保單效力暫時中止,發生保險事故也不賠了。兩年內可以申請復效,但復效的時候則需要重新進行健康告知了。所以,儘量不要讓你家保單斷交!

3、及時通知的義務

出險以後,投保人需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根據保險公司的指導收集資料,申請理賠。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出險時沒有及時通知,那麼對此造成的後果,只能投保人自己來承擔了。

一般壽險的追訴時效是5年,重疾險是2年。不過時間越長,對於保險公司界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就越困難,理賠資料的收集也越不利。

我遇到過一個客戶,家裡三十多張保單,客戶老伴兒60來歲,有平安、國壽、太平三家公司的重疾保單。2016年底老伴兒做了一個心臟搭橋手術,當時平安、國壽的業務員都去收集資料,理賠很順利。太平的業務員發了一個需要資料的短信後就離職了,後續無人跟進,客戶自己也因為照顧病人而把這事忘了,直到兩年半以後,我給她做保單整理,才想進來還有一份保險沒有賠。最終我代表客戶和保險公司協商,退還所交有保費。因所交保費和理賠金額差不多,所以客戶也還能接受。

但這其中花費的時間、精力也較多。如果在兩年前出險就理賠,客戶不但不用多交兩年保費,還能直接拿到保額,省時也省力。

三、誰來做投保人重要嗎?

其實挺重要的。投保人對於保單有著絕對的話語權,可以決定保單的去留。

給孩子投保,夫妻誰做投保人都行,身體允許儘量加個投保人豁免。萬一發生重疾了,沒有交費能力,也不會讓保單失效。如果以後兩口子離婚了,但對於孩子的愛還在,基本保單都是會繼續交的。

如果是夫妻兩個人,雙方身體健康,可以加投保人豁免的話,那麼夫妻互投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一旦其中一人患了輕症、中症或重疾,作為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兩張保單都可不用繳費了。

如果不加投保人豁免,還是自己交自己的比較好。萬一夫妻感情不和離婚了,自己的保單隻要如期交費,保障還是繼續有效的。

否則離婚的時候還需要雙方配合變更投保人,如果沒談攏過了交費期,不僅保障沒了,以前交的保費也退不出多少現價,損失是巨大的。

四、投保人身故,保單怎麼辦?

如果投保人身故,保單加了投保人豁免,則後期的保費不用交了,保障繼續有效;

如果未加投保人豁免,而保費又沒有交完,那麼保單就變成了投保人的遺產,如果想變更投保人,則需要原投保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簽名確認的委託授權書。

家庭關係好的還比較容易處理,如果家庭關係不好,協商不成,保單無法繳費,就會造成效力中止。

我們在買一份保險的時候,就需要把所要面對的問題考慮全面一些,尤其是誰來做投保人,對於未來保單的執行有著很大的影響,應該認真謹慎對待。

買保險,誰做投保人都一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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