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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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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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019年3月4日,孟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和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5日,被仲裁駁回。孟某對此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孟某主張其系建築公司的員工,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於2018年11月10日晚至涉案工地,次日開始正式工作,工資是一天260元,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每天有固定工作時間,發放了統一的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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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019年3月4日,孟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和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5日,被仲裁駁回。孟某對此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孟某主張其系建築公司的員工,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於2018年11月10日晚至涉案工地,次日開始正式工作,工資是一天260元,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每天有固定工作時間,發放了統一的安全帽。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建築公司認可孟某於2018年11月11日起至涉案工地工作,並認可崔某與申某系其員工,但不認可孟某系其員工,並稱公司招聘的員工會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經過十天至半個月的試用期後根據技術定工資,簽訂勞動合同。

但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沒有跟公司彙報,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也沒有定具體工資數額,只定了每天220元至260元的工資範圍,如果幹了幾天覺得不行,就不再錄用,則由申某個人墊付工資,之後再找公司報銷,公司有統一的工作時間,會給員工配發統一的馬甲和安全帽,也給了孟某,但給的是臨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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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019年3月4日,孟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和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5日,被仲裁駁回。孟某對此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孟某主張其系建築公司的員工,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於2018年11月10日晚至涉案工地,次日開始正式工作,工資是一天260元,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每天有固定工作時間,發放了統一的安全帽。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建築公司認可孟某於2018年11月11日起至涉案工地工作,並認可崔某與申某系其員工,但不認可孟某系其員工,並稱公司招聘的員工會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經過十天至半個月的試用期後根據技術定工資,簽訂勞動合同。

但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沒有跟公司彙報,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也沒有定具體工資數額,只定了每天220元至260元的工資範圍,如果幹了幾天覺得不行,就不再錄用,則由申某個人墊付工資,之後再找公司報銷,公司有統一的工作時間,會給員工配發統一的馬甲和安全帽,也給了孟某,但給的是臨時用的。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另,孟某提交微信轉賬記錄一份,載明:崔某於11月15日轉賬給孟某生活費600元,11月19日轉賬給孟某2000元。

孟某稱,600元生活費中有300元是給其他工友的,2000元是其受傷後給其治療的錢。

建築公司稱,該2600元是申某出的錢,由崔某轉賬給孟某的,將來申某會向公司報銷。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孟某與建築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孟某在涉案工地接受建築公司員工的管理和指派提供勞動,提供的勞動系建築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雖建築公司稱由申某支付孟某的工資,但其認可申某事後會向公司申請報銷,故孟某的工資最終由建築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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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019年3月4日,孟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和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5日,被仲裁駁回。孟某對此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孟某主張其系建築公司的員工,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於2018年11月10日晚至涉案工地,次日開始正式工作,工資是一天260元,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每天有固定工作時間,發放了統一的安全帽。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建築公司認可孟某於2018年11月11日起至涉案工地工作,並認可崔某與申某系其員工,但不認可孟某系其員工,並稱公司招聘的員工會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經過十天至半個月的試用期後根據技術定工資,簽訂勞動合同。

但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沒有跟公司彙報,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也沒有定具體工資數額,只定了每天220元至260元的工資範圍,如果幹了幾天覺得不行,就不再錄用,則由申某個人墊付工資,之後再找公司報銷,公司有統一的工作時間,會給員工配發統一的馬甲和安全帽,也給了孟某,但給的是臨時用的。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另,孟某提交微信轉賬記錄一份,載明:崔某於11月15日轉賬給孟某生活費600元,11月19日轉賬給孟某2000元。

孟某稱,600元生活費中有300元是給其他工友的,2000元是其受傷後給其治療的錢。

建築公司稱,該2600元是申某出的錢,由崔某轉賬給孟某的,將來申某會向公司報銷。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孟某與建築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孟某在涉案工地接受建築公司員工的管理和指派提供勞動,提供的勞動系建築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雖建築公司稱由申某支付孟某的工資,但其認可申某事後會向公司申請報銷,故孟某的工資最終由建築公司支付。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綜上,孟某與建築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判決:雙方在2018年11月11日和2018年11月19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事實和理由:1.建築公司與孟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孟某為申某僱傭的,在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是基於與申某的約定,而非基於與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孟某未接受公司統一招聘,未參與培訓,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

孟某在2018年11月15日和11月19日收到的微信轉賬為崔某個人支付,金額與其主張的日工資260元不符,支付形式與支付方式都不符合公司發放工資的常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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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019年3月4日,孟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和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5日,被仲裁駁回。孟某對此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孟某主張其系建築公司的員工,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於2018年11月10日晚至涉案工地,次日開始正式工作,工資是一天260元,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每天有固定工作時間,發放了統一的安全帽。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建築公司認可孟某於2018年11月11日起至涉案工地工作,並認可崔某與申某系其員工,但不認可孟某系其員工,並稱公司招聘的員工會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經過十天至半個月的試用期後根據技術定工資,簽訂勞動合同。

但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沒有跟公司彙報,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也沒有定具體工資數額,只定了每天220元至260元的工資範圍,如果幹了幾天覺得不行,就不再錄用,則由申某個人墊付工資,之後再找公司報銷,公司有統一的工作時間,會給員工配發統一的馬甲和安全帽,也給了孟某,但給的是臨時用的。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另,孟某提交微信轉賬記錄一份,載明:崔某於11月15日轉賬給孟某生活費600元,11月19日轉賬給孟某2000元。

孟某稱,600元生活費中有300元是給其他工友的,2000元是其受傷後給其治療的錢。

建築公司稱,該2600元是申某出的錢,由崔某轉賬給孟某的,將來申某會向公司報銷。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孟某與建築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孟某在涉案工地接受建築公司員工的管理和指派提供勞動,提供的勞動系建築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雖建築公司稱由申某支付孟某的工資,但其認可申某事後會向公司申請報銷,故孟某的工資最終由建築公司支付。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綜上,孟某與建築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判決:雙方在2018年11月11日和2018年11月19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事實和理由:1.建築公司與孟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孟某為申某僱傭的,在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是基於與申某的約定,而非基於與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孟某未接受公司統一招聘,未參與培訓,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

孟某在2018年11月15日和11月19日收到的微信轉賬為崔某個人支付,金額與其主張的日工資260元不符,支付形式與支付方式都不符合公司發放工資的常規操作。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孟某與申某為勞務關係。

孟某到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所進行特定工種工作是受申某的僱傭;不受上訴人的管理及規章制度約束,且從安全帽到馬甲與員工有區別;約定由個人支付勞務報酬,而非公司支付。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孟某主張其在涉案工地工作,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建築公司亦認可孟某在涉案工地工作及崔某、申某系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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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019年3月4日,孟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和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5日,被仲裁駁回。孟某對此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孟某主張其系建築公司的員工,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於2018年11月10日晚至涉案工地,次日開始正式工作,工資是一天260元,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每天有固定工作時間,發放了統一的安全帽。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建築公司認可孟某於2018年11月11日起至涉案工地工作,並認可崔某與申某系其員工,但不認可孟某系其員工,並稱公司招聘的員工會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經過十天至半個月的試用期後根據技術定工資,簽訂勞動合同。

但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沒有跟公司彙報,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也沒有定具體工資數額,只定了每天220元至260元的工資範圍,如果幹了幾天覺得不行,就不再錄用,則由申某個人墊付工資,之後再找公司報銷,公司有統一的工作時間,會給員工配發統一的馬甲和安全帽,也給了孟某,但給的是臨時用的。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另,孟某提交微信轉賬記錄一份,載明:崔某於11月15日轉賬給孟某生活費600元,11月19日轉賬給孟某2000元。

孟某稱,600元生活費中有300元是給其他工友的,2000元是其受傷後給其治療的錢。

建築公司稱,該2600元是申某出的錢,由崔某轉賬給孟某的,將來申某會向公司報銷。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孟某與建築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孟某在涉案工地接受建築公司員工的管理和指派提供勞動,提供的勞動系建築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雖建築公司稱由申某支付孟某的工資,但其認可申某事後會向公司申請報銷,故孟某的工資最終由建築公司支付。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綜上,孟某與建築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判決:雙方在2018年11月11日和2018年11月19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事實和理由:1.建築公司與孟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孟某為申某僱傭的,在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是基於與申某的約定,而非基於與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孟某未接受公司統一招聘,未參與培訓,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

孟某在2018年11月15日和11月19日收到的微信轉賬為崔某個人支付,金額與其主張的日工資260元不符,支付形式與支付方式都不符合公司發放工資的常規操作。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孟某與申某為勞務關係。

孟某到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所進行特定工種工作是受申某的僱傭;不受上訴人的管理及規章制度約束,且從安全帽到馬甲與員工有區別;約定由個人支付勞務報酬,而非公司支付。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孟某主張其在涉案工地工作,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建築公司亦認可孟某在涉案工地工作及崔某、申某系其員工。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綜合本案事實情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特徵,一審法院認定正確。雖建築公司主張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但並不足以抗辯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係。建築公司上訴堅持對本案的異議,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孟某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判決的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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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019年3月4日,孟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和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5日,被仲裁駁回。孟某對此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孟某主張其系建築公司的員工,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於2018年11月10日晚至涉案工地,次日開始正式工作,工資是一天260元,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每天有固定工作時間,發放了統一的安全帽。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建築公司認可孟某於2018年11月11日起至涉案工地工作,並認可崔某與申某系其員工,但不認可孟某系其員工,並稱公司招聘的員工會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經過十天至半個月的試用期後根據技術定工資,簽訂勞動合同。

但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沒有跟公司彙報,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也沒有定具體工資數額,只定了每天220元至260元的工資範圍,如果幹了幾天覺得不行,就不再錄用,則由申某個人墊付工資,之後再找公司報銷,公司有統一的工作時間,會給員工配發統一的馬甲和安全帽,也給了孟某,但給的是臨時用的。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另,孟某提交微信轉賬記錄一份,載明:崔某於11月15日轉賬給孟某生活費600元,11月19日轉賬給孟某2000元。

孟某稱,600元生活費中有300元是給其他工友的,2000元是其受傷後給其治療的錢。

建築公司稱,該2600元是申某出的錢,由崔某轉賬給孟某的,將來申某會向公司報銷。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孟某與建築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孟某在涉案工地接受建築公司員工的管理和指派提供勞動,提供的勞動系建築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雖建築公司稱由申某支付孟某的工資,但其認可申某事後會向公司申請報銷,故孟某的工資最終由建築公司支付。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綜上,孟某與建築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判決:雙方在2018年11月11日和2018年11月19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事實和理由:1.建築公司與孟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孟某為申某僱傭的,在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是基於與申某的約定,而非基於與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孟某未接受公司統一招聘,未參與培訓,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

孟某在2018年11月15日和11月19日收到的微信轉賬為崔某個人支付,金額與其主張的日工資260元不符,支付形式與支付方式都不符合公司發放工資的常規操作。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孟某與申某為勞務關係。

孟某到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所進行特定工種工作是受申某的僱傭;不受上訴人的管理及規章制度約束,且從安全帽到馬甲與員工有區別;約定由個人支付勞務報酬,而非公司支付。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孟某主張其在涉案工地工作,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建築公司亦認可孟某在涉案工地工作及崔某、申某系其員工。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綜合本案事實情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特徵,一審法院認定正確。雖建築公司主張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但並不足以抗辯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係。建築公司上訴堅持對本案的異議,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孟某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判決的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本案中第一第三都沒有問題,本案中重點就是論證,孟某是否接受建築公司的管理,孟某接受崔某的工作安排,崔某又是公司員工,因此這點沒問題。

本案中,公司又強調孟某是申某私自招進的員工,但從由崔某將工資和工傷治療的費用通過微信轉給孟某。顯然,如果是申某自招的員工,發薪不是這樣的流程。相信這點對於法官最終的判定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雖然最終孟某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勝訴後,可以申報工傷,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而建築極力主張孟某是申某私自僱傭的,孟某和申某是勞務關係,這樣就可以避免承擔工傷的責任,不過即使如此,孟某還是可以向申某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目前在建築行業用工不規範也是非常普遍的,本案中的建築公司,就是先來幹活,按天結算,沒有繳納社保,工傷保險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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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019年3月4日,孟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和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5日,被仲裁駁回。孟某對此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孟某主張其系建築公司的員工,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於2018年11月10日晚至涉案工地,次日開始正式工作,工資是一天260元,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每天有固定工作時間,發放了統一的安全帽。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建築公司認可孟某於2018年11月11日起至涉案工地工作,並認可崔某與申某系其員工,但不認可孟某系其員工,並稱公司招聘的員工會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經過十天至半個月的試用期後根據技術定工資,簽訂勞動合同。

但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沒有跟公司彙報,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也沒有定具體工資數額,只定了每天220元至260元的工資範圍,如果幹了幾天覺得不行,就不再錄用,則由申某個人墊付工資,之後再找公司報銷,公司有統一的工作時間,會給員工配發統一的馬甲和安全帽,也給了孟某,但給的是臨時用的。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另,孟某提交微信轉賬記錄一份,載明:崔某於11月15日轉賬給孟某生活費600元,11月19日轉賬給孟某2000元。

孟某稱,600元生活費中有300元是給其他工友的,2000元是其受傷後給其治療的錢。

建築公司稱,該2600元是申某出的錢,由崔某轉賬給孟某的,將來申某會向公司報銷。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孟某與建築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孟某在涉案工地接受建築公司員工的管理和指派提供勞動,提供的勞動系建築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雖建築公司稱由申某支付孟某的工資,但其認可申某事後會向公司申請報銷,故孟某的工資最終由建築公司支付。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綜上,孟某與建築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判決:雙方在2018年11月11日和2018年11月19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事實和理由:1.建築公司與孟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孟某為申某僱傭的,在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是基於與申某的約定,而非基於與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孟某未接受公司統一招聘,未參與培訓,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

孟某在2018年11月15日和11月19日收到的微信轉賬為崔某個人支付,金額與其主張的日工資260元不符,支付形式與支付方式都不符合公司發放工資的常規操作。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2.孟某與申某為勞務關係。

孟某到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所進行特定工種工作是受申某的僱傭;不受上訴人的管理及規章制度約束,且從安全帽到馬甲與員工有區別;約定由個人支付勞務報酬,而非公司支付。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孟某主張其在涉案工地工作,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建築公司亦認可孟某在涉案工地工作及崔某、申某系其員工。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綜合本案事實情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特徵,一審法院認定正確。雖建築公司主張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但並不足以抗辯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係。建築公司上訴堅持對本案的異議,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孟某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判決的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本案中第一第三都沒有問題,本案中重點就是論證,孟某是否接受建築公司的管理,孟某接受崔某的工作安排,崔某又是公司員工,因此這點沒問題。

本案中,公司又強調孟某是申某私自招進的員工,但從由崔某將工資和工傷治療的費用通過微信轉給孟某。顯然,如果是申某自招的員工,發薪不是這樣的流程。相信這點對於法官最終的判定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雖然最終孟某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勝訴後,可以申報工傷,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而建築極力主張孟某是申某私自僱傭的,孟某和申某是勞務關係,這樣就可以避免承擔工傷的責任,不過即使如此,孟某還是可以向申某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目前在建築行業用工不規範也是非常普遍的,本案中的建築公司,就是先來幹活,按天結算,沒有繳納社保,工傷保險之類的。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對此現象,國家也非常重視,2014年人社部等四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後來人社部辦公廳又發佈《關於加快推進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43號)。2018年人社部等多部門發佈了《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將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

所以建築業應該規範用工管理,要對工程項目施工期內一線施工從業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並及時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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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樓的消防工程部分勞務,2018年11月11日,孟某在該項目從事安裝消防設施的工作,11月19日,孟某在涉案工地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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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4日,孟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和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5日,被仲裁駁回。孟某對此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孟某主張其系建築公司的員工,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於2018年11月10日晚至涉案工地,次日開始正式工作,工資是一天260元,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每天有固定工作時間,發放了統一的安全帽。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建築公司認可孟某於2018年11月11日起至涉案工地工作,並認可崔某與申某系其員工,但不認可孟某系其員工,並稱公司招聘的員工會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經過十天至半個月的試用期後根據技術定工資,簽訂勞動合同。

但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沒有跟公司彙報,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也沒有定具體工資數額,只定了每天220元至260元的工資範圍,如果幹了幾天覺得不行,就不再錄用,則由申某個人墊付工資,之後再找公司報銷,公司有統一的工作時間,會給員工配發統一的馬甲和安全帽,也給了孟某,但給的是臨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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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孟某提交微信轉賬記錄一份,載明:崔某於11月15日轉賬給孟某生活費600元,11月19日轉賬給孟某2000元。

孟某稱,600元生活費中有300元是給其他工友的,2000元是其受傷後給其治療的錢。

建築公司稱,該2600元是申某出的錢,由崔某轉賬給孟某的,將來申某會向公司報銷。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孟某與建築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孟某在涉案工地接受建築公司員工的管理和指派提供勞動,提供的勞動系建築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雖建築公司稱由申某支付孟某的工資,但其認可申某事後會向公司申請報銷,故孟某的工資最終由建築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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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孟某與建築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判決:雙方在2018年11月11日和2018年11月19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事實和理由:1.建築公司與孟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孟某為申某僱傭的,在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是基於與申某的約定,而非基於與建築公司的勞動關係。孟某未接受公司統一招聘,未參與培訓,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

孟某在2018年11月15日和11月19日收到的微信轉賬為崔某個人支付,金額與其主張的日工資260元不符,支付形式與支付方式都不符合公司發放工資的常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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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某與申某為勞務關係。

孟某到建築公司工地工作所進行特定工種工作是受申某的僱傭;不受上訴人的管理及規章制度約束,且從安全帽到馬甲與員工有區別;約定由個人支付勞務報酬,而非公司支付。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孟某主張其在涉案工地工作,崔某指派工作內容,申某是現場負責人。建築公司亦認可孟某在涉案工地工作及崔某、申某系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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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本案事實情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特徵,一審法院認定正確。雖建築公司主張孟某是申某私下找的工人,但並不足以抗辯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係。建築公司上訴堅持對本案的異議,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孟某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判決的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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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第一第三都沒有問題,本案中重點就是論證,孟某是否接受建築公司的管理,孟某接受崔某的工作安排,崔某又是公司員工,因此這點沒問題。

本案中,公司又強調孟某是申某私自招進的員工,但從由崔某將工資和工傷治療的費用通過微信轉給孟某。顯然,如果是申某自招的員工,發薪不是這樣的流程。相信這點對於法官最終的判定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雖然最終孟某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勝訴後,可以申報工傷,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而建築極力主張孟某是申某私自僱傭的,孟某和申某是勞務關係,這樣就可以避免承擔工傷的責任,不過即使如此,孟某還是可以向申某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目前在建築行業用工不規範也是非常普遍的,本案中的建築公司,就是先來幹活,按天結算,沒有繳納社保,工傷保險之類的。

建築工人入職8天后工傷,公司渾水摸魚想逃避,微信轉賬揭真相

對此現象,國家也非常重視,2014年人社部等四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後來人社部辦公廳又發佈《關於加快推進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43號)。2018年人社部等多部門發佈了《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將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

所以建築業應該規範用工管理,要對工程項目施工期內一線施工從業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並及時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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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另一個主要的領域就是拖欠工資,2019年8月23日,人社部發布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聽取大家意見,相信真正實施後,將有效遏制農民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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