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統計造假案件交辦超一年還未處理,這其中有什麼“特殊原因”'

人民日報 法律 河北 應縣 獻縣 山西 靈武 昌邑市檢察院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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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統計造假案件交辦超一年還未處理,這其中有什麼“特殊原因”

8月30日晚間,國家統計局發佈通報稱,2018年5月21日至6月6日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檢查發現,河北省滄州市獻縣有關專業統計數據嚴重失實,唐山市遷西縣和灤縣部分統計數據失實。2018年7月,國家統計局已將該案件移送地方。按照規定,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截至2019年8月9日,國家統計局未接到該案件責任人處分處理書面結果。

數據統計造假案件“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源自國家統計局2017年通過的《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辦法》要求,有處分處理權限的機關應當於6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的統計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河北這幾起統計數據造假案件應該從發現問題6個月以內就完成處分,並上報國家統計局,但現在一年多過去,相關處分結果仍“飛入黃花尋不見”,不知道這其中確實是有“特殊原因”還是其他什麼隱情。但不管怎麼說,超過一年期限仍未上報處分結果,已屬違規,被國家統計局點名不冤。

數據統計造假案件“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的規定,實是國家有關方面為強化統計造假監督問責的重要制度設計。應當看到,以往一些地方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之所以久盛不衰,一是因為有“數字出官”的政績衝動,第二就是對相關責任人問責乏力。

有查處卻無問責,也就難以遏制地方的數據造假行為。正是基於此,近些年,國家相關部門除了繼續堅決查處統計數據造假之外,也出臺了一系列意見或規定,強化對數據造假的問責力度。

譬如,為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性,2016年,我國進一步深化統計制度改革,通過了《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確保各類重大統計數據造假案件得到及時有效查處;2017年又通過了《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明確了諸多對造假責任人的問責細節;2018年,中辦、國辦又印發《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提出開展統計督察,做到“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真正樹立統計法權威。

這些《意見》或《辦法》著眼對統計造假的監督問責,確實對地方起到了不小的震懾作用。比如今年7月19日,國家統計局通報了關於山西省朔州市應縣重大統計違法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山西應縣17人被處分,其中廳級幹部1人,處級幹部7人,包括縣委書記、縣長和兩名副縣長。再往前的5月21日,國家統計局通報了寧夏靈武重大統計違法案件,42人因此受到處分,其中廳級幹部4人,處級幹部8人,問責對象也包括了一把手——靈武市委書記、市長均被問責。

在多次通報中,國家統計局均強調,將進一步加大對重大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的執法監督力度,繼續保持嚴肅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的高壓態勢,堅持無禁區、零容忍、全覆蓋。但遺憾的是,這次河北三縣仍被曝光“統計數據嚴重失實”的問題,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處分並及時上報,這意味著,面對相關方面高壓問責,一些地方,仍沒有形成敏感的監督觸覺,且可能存在柔性處理甚至包庇縱容的做法。

這就指向,對地方統計造假的問責,還需進一步壓實責任。數據造假出在哪一環節、哪一個責任人之手,都應該循跡查實。在一些地方的統計造假案例中,甚至有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參與,那麼,在問責過程中,也要嚴格依法問責,即便是“一把手”,也要問責到底,不能輕縱。

只有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實、實案必懲”,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數據造假的土壤,還地方一個清朗的政治生態。當然,統計造假從嚴問責的過程中,或許也要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問責主體層級,避免同級問責,從而確保用法律來制止和防範統計數據造假現象。

(來源:人民日報、新京報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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