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時空〡蓬溪一“夫妻”四年未領證,分手後男方要求返還彩禮遭拒!

蓬溪 婚禮 經濟 農村 蓬溪縣人民法院 2019-04-14
案件時空〡蓬溪一“夫妻”四年未領證,分手後男方要求返還彩禮遭拒!

蓬溪縣人民法院

一個有溫度的法院微信公眾號

只辦婚禮沒領證,

分手想要回彩禮

婚姻法怎麼說?

案件時空〡蓬溪一“夫妻”四年未領證,分手後男方要求返還彩禮遭拒!

張梅與李鬆四年前經人介紹相識,並很快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在婚禮前,李鬆向張梅支付了四萬元的彩禮款。婚禮舉行以後,雙方便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了一起。原本你儂我儂的兩個人,在共同生活當中,性格上的不合逐漸顯露,雖然李鬆多次提出辦理結婚登記,但都被張梅拒絕。2018年初,雙方開始分居生活。

2019年,李鬆一紙訴狀將張梅起訴到了蓬溪縣人民法院,要求張梅退還其支付的彩禮款4萬元。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瞭解到,彩禮款收取以後,張梅將其中一部分用於婚後為新家添置物品,且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很多花銷無法釐清,再則張梅經濟能力較為有限,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長時間的調解,對雙方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雙方的態度在法官的調解下逐漸緩和,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張梅一次性退還李鬆彩禮款18,000元,款項給付完畢後,雙方不再為彩禮款產生任何糾紛。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張梅與李鬆雖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彩禮返還的實質條件,但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在一起生活期間有一定的共同消費支出,結合當地風俗與經濟狀況,根據公平原則,可以對李梅的返還責任適當減輕。(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編輯 丨 牙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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