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出現的原因是什麼?'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出現的原因是什麼?

(一)土地發包程序不合法,違反民主議定原則。

在審理的這些案件中,筆者發現,案件所涉土地沒有一個是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節所規定的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辦事的。這些合同,大多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但合同沒有根據該節第18條第(3)項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這些土地承包合同嚴格來講都是違法的,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

(二)土地糾紛案件涉及人員多,群體化明顯,不加以控制矛盾容易激化。

土地糾紛案件,大多涉及人員較多,並且為大多數村民所關心,一旦處理不慎會造成村民上訪。2004年8月份,墾利縣墾利鎮民豐村近200戶村民聯名起訴該村第五生產小組,要求確認該小組與他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這200戶村民多次到墾利鎮人民政府和墾利縣人民政府上訪,並一度局面難以控制。2004年9月份,墾利縣黃河口鎮十三村的100多戶村民起訴該村第一村民小組,要求確認該小組與他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該小組村民亦集體到墾利縣人民政府和東營市人民政府上訪。

(三)土地利益爭執激烈,矛盾具隱蔽性和突發性。

土地糾紛案件,利益爭執的激烈是其他案件無法比擬的。墾利縣墾利鎮民豐村200戶村民聯名上告案,全體村民都來到法庭參加庭審,致使法庭內擁擠不堪,庭審時,原、被告均有過激言詞,特別是原告村民依仗人多勢眾,有些人甚至出言不遜,雙方以致發生口角,幸好在法庭的有效控制下得到了平息。土地糾紛案件還有隱蔽性的特點,這些矛盾大多為村民內部矛盾亦或村民與村集體的矛盾,這些矛盾因雙方都礙於情面不點破而暫時隱蔽起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越來越大,最終對利益的追求會突破人的情面而突然爆發,土地糾紛的這種隱蔽性和突發性特點較之其他的矛盾,具有更難處理的一面。

(四)土地糾紛所涉土地往往四至不明確。

通過對土地糾紛案件的庭審分析及對其他的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的側面考察,很多土地承包合同均沒有承包土地的明確的四至,當事人也很難準確說出土地的四至。

(五)土地糾紛案件季節性、時間性強。

土地糾紛案件有較強的季節性,這受到自然規律的影響。這類案件一般集中在春播或者秋種時。另外,村委班子換屆之時也是土地糾紛案件多發時間。鑑於土地糾紛案件的季節性特點,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則具有較強的時間性,一般都儘量在農作物播種前做出處理,從而維護農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防止矛盾的激化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出現的原因是什麼?

(一)土地發包程序不合法,違反民主議定原則。

在審理的這些案件中,筆者發現,案件所涉土地沒有一個是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節所規定的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辦事的。這些合同,大多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但合同沒有根據該節第18條第(3)項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這些土地承包合同嚴格來講都是違法的,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

(二)土地糾紛案件涉及人員多,群體化明顯,不加以控制矛盾容易激化。

土地糾紛案件,大多涉及人員較多,並且為大多數村民所關心,一旦處理不慎會造成村民上訪。2004年8月份,墾利縣墾利鎮民豐村近200戶村民聯名起訴該村第五生產小組,要求確認該小組與他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這200戶村民多次到墾利鎮人民政府和墾利縣人民政府上訪,並一度局面難以控制。2004年9月份,墾利縣黃河口鎮十三村的100多戶村民起訴該村第一村民小組,要求確認該小組與他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該小組村民亦集體到墾利縣人民政府和東營市人民政府上訪。

(三)土地利益爭執激烈,矛盾具隱蔽性和突發性。

土地糾紛案件,利益爭執的激烈是其他案件無法比擬的。墾利縣墾利鎮民豐村200戶村民聯名上告案,全體村民都來到法庭參加庭審,致使法庭內擁擠不堪,庭審時,原、被告均有過激言詞,特別是原告村民依仗人多勢眾,有些人甚至出言不遜,雙方以致發生口角,幸好在法庭的有效控制下得到了平息。土地糾紛案件還有隱蔽性的特點,這些矛盾大多為村民內部矛盾亦或村民與村集體的矛盾,這些矛盾因雙方都礙於情面不點破而暫時隱蔽起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越來越大,最終對利益的追求會突破人的情面而突然爆發,土地糾紛的這種隱蔽性和突發性特點較之其他的矛盾,具有更難處理的一面。

(四)土地糾紛所涉土地往往四至不明確。

通過對土地糾紛案件的庭審分析及對其他的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的側面考察,很多土地承包合同均沒有承包土地的明確的四至,當事人也很難準確說出土地的四至。

(五)土地糾紛案件季節性、時間性強。

土地糾紛案件有較強的季節性,這受到自然規律的影響。這類案件一般集中在春播或者秋種時。另外,村委班子換屆之時也是土地糾紛案件多發時間。鑑於土地糾紛案件的季節性特點,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則具有較強的時間性,一般都儘量在農作物播種前做出處理,從而維護農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防止矛盾的激化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出現的原因是什麼?

二、出現土地糾紛案件的原因是什麼?

近年來,土地糾紛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勢,有著深刻的社會及歷史背景,探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近年來,我國對農業和農民問題重視度達到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水平,對農業發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2004年中央一號文著重於讓農民減負增收,以“兩減免、三補貼”為抓手,啟動了城市資源施惠農村的歷史轉變;2005年中央一號文則立足於使農業強身健體,以農業綜合生產力建設為手段,開始打造農業的核心競爭力。二箇中央一號文,看似偶然,實則蘊含著中央對農業前所未有的支持和期待。正是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國的農業這二年也得到了很大發展,土地效益增加明顯。以墾利縣為例,墾利縣畝產棉花約300公斤。2002年,棉花每公斤價格約為4元左右,每畝土地毛收入約1200元。2003年,棉花價格一度飆升到每公斤8元左右,畝產值則達到了2400元。可以說,利潤成倍增加。正是在這種形勢下,土地的收益所帶來的誘惑是巨大的,農民對土地的渴求也達到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又一個新的高潮,許多在城鎮打工的村民也開始走回家門承包土地,以求好的收入。原先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承包戶開始收回原先轉給他人代耕的土地。新形勢的變遷,農民對土地渴求的加強成了爭執發生的現實誘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則成了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墾利鹽鹼地較多,原先人們對這類土地期望值不高,有許多被棄耕。有些辛勤的農戶就在這些無人耕種的鹽鹼地上耕耘,使土地得到了改良。現在隨著土地效益的增加,村集體意識到土地的重要性,在多數村民的強烈呼籲下,開始要求收回這類土地。如墾利縣黃河口鎮東增林村訴王會美收回土地案,王會美於80年代初開始耕種該村一棄耕地,2004年,該村村民看到土地收益較好,就開始要求村委收回土地,村委遂訴至法院。

(二)農民法制意識的增強,與村領導班子法制觀念相對滯後,不依法進行土地發包之間的矛盾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又一重要因素。

隨著我國綜合實力的不斷加強,我國正日益建設成為更文明、法冶的社會。在社會發展中,農民面對日益開放文明的社會,面對紛繁複雜的各類案例,面對新聞媒體的法制宣傳教育,潛移默化中他們法制意識得到了不斷強化,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他們的首選。當遇到糾紛或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不再姑息、躲避、忍讓,而是大膽地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對而言,農村集體組織的領導成員,則未能順應時代潮流。他們大多用老經驗、老辦法來解決各類矛盾,不能將自己的思想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觀察分析問題,更不能適應形勢發展,學法用法,不能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面對新情況、新問題,他們不及時更新自己的觀念,仍用老經驗來辦事。同樣的情況及問題,隨著農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再用老一套辦法來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過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分析,正是由於村領導未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轉變自己的思想觀念和作風,未按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土地發包,並且還存在任意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導致土地糾紛的發生。如墾利縣黃河口鎮西增林村訴吳宗河案,墾利縣職教中心訴李四傑案。兩案均為雙方合同到期前發包方為謀取更大利益而要求將土地收回,侵犯了承包戶的經營權。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出現的原因是什麼?

(一)土地發包程序不合法,違反民主議定原則。

在審理的這些案件中,筆者發現,案件所涉土地沒有一個是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節所規定的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辦事的。這些合同,大多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但合同沒有根據該節第18條第(3)項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這些土地承包合同嚴格來講都是違法的,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

(二)土地糾紛案件涉及人員多,群體化明顯,不加以控制矛盾容易激化。

土地糾紛案件,大多涉及人員較多,並且為大多數村民所關心,一旦處理不慎會造成村民上訪。2004年8月份,墾利縣墾利鎮民豐村近200戶村民聯名起訴該村第五生產小組,要求確認該小組與他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這200戶村民多次到墾利鎮人民政府和墾利縣人民政府上訪,並一度局面難以控制。2004年9月份,墾利縣黃河口鎮十三村的100多戶村民起訴該村第一村民小組,要求確認該小組與他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該小組村民亦集體到墾利縣人民政府和東營市人民政府上訪。

(三)土地利益爭執激烈,矛盾具隱蔽性和突發性。

土地糾紛案件,利益爭執的激烈是其他案件無法比擬的。墾利縣墾利鎮民豐村200戶村民聯名上告案,全體村民都來到法庭參加庭審,致使法庭內擁擠不堪,庭審時,原、被告均有過激言詞,特別是原告村民依仗人多勢眾,有些人甚至出言不遜,雙方以致發生口角,幸好在法庭的有效控制下得到了平息。土地糾紛案件還有隱蔽性的特點,這些矛盾大多為村民內部矛盾亦或村民與村集體的矛盾,這些矛盾因雙方都礙於情面不點破而暫時隱蔽起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越來越大,最終對利益的追求會突破人的情面而突然爆發,土地糾紛的這種隱蔽性和突發性特點較之其他的矛盾,具有更難處理的一面。

(四)土地糾紛所涉土地往往四至不明確。

通過對土地糾紛案件的庭審分析及對其他的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的側面考察,很多土地承包合同均沒有承包土地的明確的四至,當事人也很難準確說出土地的四至。

(五)土地糾紛案件季節性、時間性強。

土地糾紛案件有較強的季節性,這受到自然規律的影響。這類案件一般集中在春播或者秋種時。另外,村委班子換屆之時也是土地糾紛案件多發時間。鑑於土地糾紛案件的季節性特點,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則具有較強的時間性,一般都儘量在農作物播種前做出處理,從而維護農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防止矛盾的激化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出現的原因是什麼?

二、出現土地糾紛案件的原因是什麼?

近年來,土地糾紛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勢,有著深刻的社會及歷史背景,探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近年來,我國對農業和農民問題重視度達到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水平,對農業發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2004年中央一號文著重於讓農民減負增收,以“兩減免、三補貼”為抓手,啟動了城市資源施惠農村的歷史轉變;2005年中央一號文則立足於使農業強身健體,以農業綜合生產力建設為手段,開始打造農業的核心競爭力。二箇中央一號文,看似偶然,實則蘊含著中央對農業前所未有的支持和期待。正是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國的農業這二年也得到了很大發展,土地效益增加明顯。以墾利縣為例,墾利縣畝產棉花約300公斤。2002年,棉花每公斤價格約為4元左右,每畝土地毛收入約1200元。2003年,棉花價格一度飆升到每公斤8元左右,畝產值則達到了2400元。可以說,利潤成倍增加。正是在這種形勢下,土地的收益所帶來的誘惑是巨大的,農民對土地的渴求也達到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又一個新的高潮,許多在城鎮打工的村民也開始走回家門承包土地,以求好的收入。原先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承包戶開始收回原先轉給他人代耕的土地。新形勢的變遷,農民對土地渴求的加強成了爭執發生的現實誘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則成了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墾利鹽鹼地較多,原先人們對這類土地期望值不高,有許多被棄耕。有些辛勤的農戶就在這些無人耕種的鹽鹼地上耕耘,使土地得到了改良。現在隨著土地效益的增加,村集體意識到土地的重要性,在多數村民的強烈呼籲下,開始要求收回這類土地。如墾利縣黃河口鎮東增林村訴王會美收回土地案,王會美於80年代初開始耕種該村一棄耕地,2004年,該村村民看到土地收益較好,就開始要求村委收回土地,村委遂訴至法院。

(二)農民法制意識的增強,與村領導班子法制觀念相對滯後,不依法進行土地發包之間的矛盾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又一重要因素。

隨著我國綜合實力的不斷加強,我國正日益建設成為更文明、法冶的社會。在社會發展中,農民面對日益開放文明的社會,面對紛繁複雜的各類案例,面對新聞媒體的法制宣傳教育,潛移默化中他們法制意識得到了不斷強化,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他們的首選。當遇到糾紛或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不再姑息、躲避、忍讓,而是大膽地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對而言,農村集體組織的領導成員,則未能順應時代潮流。他們大多用老經驗、老辦法來解決各類矛盾,不能將自己的思想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觀察分析問題,更不能適應形勢發展,學法用法,不能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面對新情況、新問題,他們不及時更新自己的觀念,仍用老經驗來辦事。同樣的情況及問題,隨著農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再用老一套辦法來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過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分析,正是由於村領導未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轉變自己的思想觀念和作風,未按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土地發包,並且還存在任意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導致土地糾紛的發生。如墾利縣黃河口鎮西增林村訴吳宗河案,墾利縣職教中心訴李四傑案。兩案均為雙方合同到期前發包方為謀取更大利益而要求將土地收回,侵犯了承包戶的經營權。

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有哪些,出現的原因是什麼?

(三)政府對農村土地承包指導監督不力,政府不依法給承包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也是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工作起著重要的監督和指導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村兩委直選的展開,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能力弱化,不能及時對村委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看出,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土地發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發包是有批准權的,通過批准行為來監督和指導農村發包土地的有序展開。同時,對於農村承包戶依法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法》和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都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是確定承包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但是,通過所審理的土地糾紛案件可以看到,土地向外發包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的幾乎佔不到三分之一。很多承包戶根本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造成土地權屬模糊,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四)墾利土地狀況特點及合同的不規範性也會導致土地糾紛的產生。

墾利縣位於黃河入海口,這裡土地遼闊,鹽鹼地豐富,每年新增灘地較多。作為一個人口少面積大的縣,人均佔有土地面積較大,且其中荒鹼地較多。這導致許多情況下,發包方發包土地實行指定地片法,即給這塊地起一個簡單的地名,如“村南壩東地”、“河灘地”等,然後把承包戶叫到該地指認一下,或者乾脆問承包方知道不知道該地塊,知道的話就直接簽訂合同。這些合同中,根本沒有詳盡的四至,更沒有確切的畝數。合同書中的畝數僅為雙方估算數。這類合同很不規範,導致這類案件開庭時,很多情況下雙方對土地的實際畝數均不能準確的說出,四至也僅能說出大體方位,致使許多情況下與鄰地承包戶或者合同雙方產生糾紛。譬如墾利縣河口鎮辛莊場村訴張其增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該村就不能指出其準確的地界,致使案件難以查明。又譬如張寶力訴墾利縣永安鎮六村董勝利等16人侵權糾紛案。該土地由張寶力承包,這16戶村民也有該村書記和委員署名的同意他們繼續耕種的書面承諾,但該書面承諾內容不詳。該承諾在張寶力所定合同之前,並且16戶村民已開始耕種,法院認定了該書面承諾的合同效力。

來源:中國農業新聞網

農林衛視新媒體整理髮布,如有版權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刪除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