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戶籍遷出農村的,是否有權參與原戶籍地土地補償費分配?

農村 農村改革 農民 法律 京尚拆遷律師 京尚拆遷律師 2017-10-20

部分大學或中專學校在學生入學時會要求學生將戶籍遷入學校的集體戶口,但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如果大中專學生讀書期間將戶口從本村遷至學校(所在地)的,那麼在此期間本村(原戶籍地)遇到土地徵收,該學生是否還有資格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呢?

今天,京尚拆遷律師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村集體在進行土地補償款分配時,以在校大中專學生戶籍遷出為由拒絕給予土地補償款的做法明顯是錯誤的。

在校學生戶籍遷出農村的,是否有權參與原戶籍地土地補償費分配?

京尚拆遷律師曾經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某村被徵地當事人的兒子王某於2011年考上了某專科大學,根據學校要求,入學時王某將戶口從該村遷到了學校。王某大三時,該村部分土地被政府徵收,政府將300多萬土地補償款撥分到村委會。該村村委會制定了補償款分配方案,原則上根據戶口進行分配,並因此拒絕給戶口遷至學校的王某分配補償

與外嫁女的情況有所不同,事實上,學生出於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將戶口從農村戶口遷出,表面上來看戶口離開了原戶籍所在地,但其並非出於就業目的將戶口遷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生活費等主要消費還是通過在農村的家庭成員的供給取得,原則上在校學生屬於典型的消費者,並沒有農村家庭成員外的穩定收入和經濟保障。如果排除在校學生的土地權利以及土地補償分配權利,實質上是側面加重其家庭的負擔,如果因此將學生視為生產者而不是消費者,就違背了學生以學習知識和專業技能為主的入學目的,也不利於國家的培養人才和長遠發展。

所以,即使大中專學生出於學校學籍管理原因將戶口遷出農村,在其找到工作獲得城鎮人口生活保障前,即在校學習期間,應該被認定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不因戶口的暫時遷出失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戶口遷至學校的大中專學生仍然是徵地補償的合法受償者,可以參與原戶籍地的土地補償款分配

大部分以在校學生戶口遷出為由拒絕給予分配的村委會都是以村民自治原則來為自己開脫,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合法財產的內容

如《銀川市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寧夏銀政發〔2010〕240號土地補償規定)第13條規定,拆遷安置房屋面積按被拆遷人口計算。被拆遷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則確定:(一)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分配了承包地且戶籍在被拆遷村隊的人員或徵地拆遷時已出生並持有計生部門核發準生證的人員(必須是戶主直系親屬);(二)原戶口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現役士兵;(三)原戶口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四)原戶口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又如《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原戶口在徵地範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徵地範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此外,金堂縣國土局在進行網友問政答覆時也給出明確回覆,在徵地拆遷範圍內,如因入學將戶口遷植入雪地的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徵地拆遷時,享受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待遇。

因此,村集體在進行土地補償款分配時,以在校大中專學生戶籍遷出為由拒絕給予土地補償款的做法明顯是錯誤的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程序

在校學生戶籍遷出農村的,是否有權參與原戶籍地土地補償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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