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遇到拆遷:農村房屋徵收宅基地使用權還在嗎

農村 法律 農民 創為律師 2019-05-13

隨著著新農村建設的高歌猛進,以及城市化進程向農村的不斷滲透,發生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日漸繁多。在如此的時代背景下,集體土地上的一寸地、一座房、一間倉都被賦予了貼著財產標籤的特別意義,如果不懂得箇中玄機,便很可能成為權利實現之旅的失意客。

宅基地遇到拆遷:農村房屋徵收宅基地使用權還在嗎


一、宅基地與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是指經過法定程序批准,用以建築住房的土地,包括已建住房用地和經批准待建住房的土地。在農村,宅基地的範圍一般還包括廚房、牲畜圈舍等附著物用地和採光、通道、天井、滴水、排水等設施佔用的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其使用權由村民自己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的重要權利。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農戶對宅基地上的建房、附著物享有所有權,該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一樣受法律的長期保障。除非有法定事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剝奪和侵犯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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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

具體來講,實踐中,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是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了,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宅基地不僅與其主體相分離,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宅基地滅失。宅基地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噴發、河流改道、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的影響,不能恢復原狀,不能繼續使用或者滅失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歸於消滅。當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附屬設施滅失的,不影響宅基地使用權的效力。

(2)國家和集體的徵收。國家和集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徵收,並改變了該宅基地的用途的,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消滅,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對該地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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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相對消滅

宅基地使用權的相對消滅強調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某一特定成員喪失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但這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仍客觀存在。相對消滅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因放棄而消滅。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放棄宅基地使用權。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隨時可以放棄,但應當事先通知宅基地所有權人,以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

(2)因轉讓而消滅。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原來的使用權人就會喪失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規定,農村村民在合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3)因撤銷而消滅。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利用宅基地,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撤銷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從而就會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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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而消滅。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權收回宅基地,而消滅原來設定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原來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有請求相應損失的補償的權利。另外,宅基地使用權人因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消滅原設定的使用權。

在這些消滅情形中,只有因土地滅失及國家和集體的徵收才能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其他任何情形都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在具體實踐中,徵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消滅的情形也很多見,但這種使用權消滅的前提是徵收程序的合法完成。

三、徵收中的宅基地使用權問題

徵收是國家對非國有財產在進行公平補償之後實施的一種強制性交易的行政行為。它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給予公平補償。國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況下並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之後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權。徵地拆遷實務中,法定的徵收程序非常嚴格,報批前公告程序、調查程序、聽證程序、報批程序、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等。

一般來說,徵收造成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因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而完成徵收,此時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歸於消滅。另一種情形是拆遷人通過申請司法強拆,走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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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種理由參與拆遷,法律並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利,因此行政諸機關對他人房屋的強制拆遷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行政的。所以,當宅基地被強行拆除時,此種情形既不屬於達成協議也不屬於司法強拆,拆遷方未依法履行完徵收程序,此時的強拆因違背了法定程序,不具有正當性。

這種非法強拆後導致的宅基地上房屋滅失不符合宅基地因徵收而消滅的法定情形,因此,即使房屋被拆除,宅基地的使用權仍然存在,農民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仍可以在宅基地上再次建造地上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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